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是懷化市為合理利用空間與土地資源、加強容積率管理制定的規定。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空間與土地資源,加強容積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落實房地產用地調控政策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調整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的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城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調整後補繳土地價款的核算工作,完善國有土地出讓或劃撥手續;市財政局負責容積率規劃調整后土地價款補繳監管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房產管理局協助做好容積率調整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容積率調整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規定進行。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規定調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
(一)因城市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規劃的主要內容在實施中發現明顯不適當的;
(四)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前確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的,應當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擬調整的容積率不符合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
(二)市規劃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等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市規劃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市規劃局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並附有關部門意見及論證、公示等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修改的,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規劃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變更後的容積率抄告市國土資源局。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後,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調整的理由並附擬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表明調整前後的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築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築的關係、交通影響評價等內容;
(二)市規劃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求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市規劃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市規劃局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規劃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變更後的容積率抄告市國土資源局。
第九條 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符合周圍環境要求和市政公共設施承載條件。對超過配建標準額外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以及在城市重要節點地段為提升城市品位、滿足城市空間景觀建設需要而建超高層建築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下列規定申請辦理相關土地審批手續:
(一)出讓期限內的經營性用地(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調整容積率的,受讓人持市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容積率檔案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出讓變更審批手續。
(二)受讓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補繳土地價款憑證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調整容積率檔案,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規劃的後續審批手續。
對符合城市規劃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工業用地和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國有劃撥用地,建設項目增加容積率的,不收取增加容積率土地價款。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調整建設用地容積率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未補繳土地價款的,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國土方面有關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房產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和房屋產權證。
第十二條 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設立聯合工作視窗,確保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後的國有土地價款核算和徵收到位。
第十三條 市規劃局應當依據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土地價款補繳憑證等資料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定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准的建築紅線範圍、建築規模、建築層數和建築使用性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十六條 未取得市規劃局規劃竣工驗收許可手續的,市房產管理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市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土地分戶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市規劃局對建設工程進行核實時,要嚴格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容積率要求。建設單位或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容積率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劃局依法嚴肅查處。對市規劃局依法查處後同意補辦手續的,按規定補繳土地價款。
第十八條 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等單位工作人員在容積率調整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行為的,由市監察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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