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範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徵收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徵收的,征地補償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安置工作應當遵循“計畫管理、徵收合法、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對徵收安置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安置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主導,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安置工作,建立徵收安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負責審核年度徵收安置計畫、安置區建設成本和安置房銷售價格,定期調度徵收安置工作和集體會商重大事項,調度徵收補償及安置建設資金。聯席會議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為召集人,市監察局、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政策調研和起草、解釋;擬定年度徵收安置計畫及分項目下達徵收安置建設任務書;會同市財政部門、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核定徵收安置建設成本;承擔徵收公告的擬定和發布,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預存款的徵收與管理,徵收安置標準的監管,征地批後實施系統運行管理,國家、省、市各類重點工程徵收安置工作的業務指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徵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調集、撥付,安置房工程預算、決(結)算評審;會同市物價等部門核定安置房成本。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徵收安置工作。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負責擬訂征地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對實物量、土地面積、安置人口等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編制征地補償安置資金預(概)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和組織聽證,發放徵收安置補償費用,調處徵收安置矛盾糾紛;負責社會房源的定點招標,安置區工程建設及建設資金使用監管,安置資格審查,房屋分配、購房券發放、建設資金與購房券結算、安置情況登記;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物量、土地面積及安置人口的調查登記,徵收安置補償“三榜公示”,徵收安置協定簽訂;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宣傳政策法規及調處徵收安置矛盾糾紛。
市發改、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工商、稅務、監察、房產、公安、司法、公用事業、物價、統計、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從事徵收安置工作的人員,應當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五條 實行年度徵收安置計畫制度。市城市規劃區內徵收安置工作嚴格按年度徵收安置計畫實施,未經下達年度徵收安置計畫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徵收安置工作。
第六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徵收安置計畫,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核實實物量及初步徵收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經市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
徵收實施單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統一的徵收補償標準和徵收安置預算。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徵收實施單位按“一事一議”原則報市聯席會議集體會審批准。
第七條 實行征地補償費用預存款制度。征地補償費用(含征地補償費、房屋徵收補償費、安置資金、臨時安置補助費、土地報批規費、徵收安置工作經費、有關規費和稅費)由項目業主單位在土地報批前足額存入市國土資源部門在財政設立的徵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二章 實施程式
第八條 在擬征地範圍確定後、徵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在擬征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發布《擬征地公告》並進行張貼,同時送達相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張貼和送達,並對張貼現場採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擬征地公告》發布後,徵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及農民住宅、其他建(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拒不確認的,徵收實施單位可以採取照相、攝影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
第九條 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擬征地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飾(修)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以擬徵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九)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下達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辦法、途徑;
(四)辦理徵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收土地公告》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張貼和送達,並對張貼現場採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建房批准檔案等合法證件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徵收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收當事人拒不辦理徵收補償登記手續、拒不配合丈量的,徵收實施單位可以依法對徵收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查、評估、認定,作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按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發布。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農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和辦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張貼和送達,並對張貼現場採取照相、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或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提出,相關單位應當舉行聽證。聽證後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依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征地安置補償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支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不領取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徵收實施單位以被征地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將其征地安置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
第十四條 征地安置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後,被徵收當事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騰地。逾期不予騰地的,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獎勵政策,並由被徵收當事人承擔依法強制執行相關費用。
被徵收當事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限期騰地決定的執行,但經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補償費用。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安置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十七條 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執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附屬檔案5和附屬檔案7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4規定標準予以補償。
發布遷墳公告後,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遷移。
第十九條 征地範圍內不能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水溝等,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規定的標準補償;能夠搬遷的生產、生活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拆卸、搬遷、安裝費用。
第二十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用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屬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成片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應按征地總面積5%的比例預留,用於解決農民生產生活及社會保障。征地預留地屬集體土地。
征地預留地實行指標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徵收安置計畫核發征地預留地計畫指標,以村為單位建立征地預留地管理台賬。
征地預留地指標可以跨年度累計使用,各次核發的指標可以合併使用,但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 征地預留地需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根據年度用地計畫和年度供地計畫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具體辦法按《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征地預留地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房屋徵收補償
第二十三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徵收安置工作的調查摸底,對其轄區內農村人口、土地面積、房屋及安置情況進行逐戶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張榜公示,並歸檔建立檔案資料庫,作為今後徵收安置工作開展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規定的房屋徵收標準補償。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測量,並繪製圖件。
第二十五條 房屋裝飾(修)按本辦法附屬檔案6規定的標準評估補償,未裝飾(修)的不計算裝飾(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築物及附著物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7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七條 安置單位應當支付被徵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需要過渡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每戶每月補助1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00元。項目業主安排了過渡周轉房的,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六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原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用途為營業用房,並經規劃部門批准,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稅登記的,按批准的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用房面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300元/平方米營業補償(擬徵收土地告知後領取證件的不予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合法建(構)築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十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後,確定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
第三十一條 因徵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根據企業上年度的經營狀況和稅收利潤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後,補償停產、停業直接損失。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二條 徵收學校、寺廟、祠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支付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安置補償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主動騰地的,按被徵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徵收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每戶人均建築面積未達到70平方米的,按人均70平方米麵積補足。
(二)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無合法手續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後,按戶計算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或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1.被徵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
3.被徵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准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四)徵收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徵收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被徵收當事人應當在徵收實施單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徵收實施單位申請複查,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房產等相關部門審查確定。
第五章 安置方式與實施機構
第三十五條 村民安置區規劃必須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懷化市城區村民安置點規劃,安置區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調整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式報批。
第三十六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自負責組織本區域內安置區建設、分配與管理。安置區建設遵循“就地就近就項目符合規劃要求”的原則,採取“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式實施。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安置區土地報批、用地手續辦理、“三通一平”建設、臨時安置補償費撥付及臨時過渡房建設等工作。
安置區建設資金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安置房建設成本從建設項目報批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預存款中撥付給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
第三十七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除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外,採取統規統建、現房安置兩種方式予以安置。
統規統建是指徵收安置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的村民安置點,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方式修建並按徵收區域就近向被徵收人提供安置房屋的方式。
現房安置是指徵收安置部門通過向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發放購房券,由被徵收人憑購房券在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政府以公開方式確定的合法樓盤購買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較偏遠地段,被徵收少量土地,確實不適於選擇統規統建或現房安置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被徵收人可以按《懷化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在本人自留地、自留山範圍內申請重建安置,在本次徵收中不予另行安置。
第三十九條 同一項目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村村民房屋,實行規劃控制,允許村民按村民建房程式申請異地重建安置。建房面積嚴格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選擇統規統建安置方式按下列規定補償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以戶為單位按照房屋建築面積人均9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獨生子女的獎勵房屋建築面積90平方米。統規統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十一條 選擇現房安置方式按下列規定補償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以戶為單位按照人均27萬元發放購房券,獨生子女獎勵27萬元購房券,被徵收人憑購房券一年內在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政府以公開方式確定的合法樓盤購買房屋。購房券購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四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應當按規定進行財政評審。安置房銷售價格應當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及其徵收安置部門不得擅自將統規統建的安置房銷售、出租、違規分配或用於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 做好現有安置區建設清查工作。成立安置區建設清查小組,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房產局、市徵收安置辦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設立舉報電話,對已建、在建的安置區進行重點清理,對待建的安置區進行統一登記核實,凡不符合安置政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擅自提高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虛假及重複安置的,取消安置資格,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相關規(稅)費。
第四十五條 原已採取劃地安置方式的,市規劃部門應嚴格規劃控制,不得擅自提高容積率和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經核實確屬徵收安置戶的,嚴格按有關會議紀要和安置協定約定建設的房屋面積享受安置優惠政策,超出協定規定建設面積部分應當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相關規(稅)費。
第六章 安置資格確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徵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農村獨生子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獎勵1人份額。獨生子女戶再生育子女的,獎勵的安置房予以收回,獎勵的購房券按面值等額追繳。
對於違反計畫生育的安置對象,違法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第四十七條 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中農業戶口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戶;
(二)單傳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戶;
(三)有兩子女以上(含兩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戶,但必須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離婚雙方才能各按一戶享受徵收補償安置;未達到條件的,離婚雙方只能對原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1.離婚時間必須在征地公告發布之前;
2.經當地民政部門核實;
3.必須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戶口必須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戶口遷入前必須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簽字同意落戶,並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的契約。
(五)已遷入的外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確係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徵收後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轉為鶴城區非農業戶口後,經申請可獲得政府按規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八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人員其房屋徵收補償可予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戶口遷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正在監獄服刑和被勞動教養人員戶口遷出的;
(三)正常婚姻遷入的;
(四)“外嫁女”戶口未遷出和已離婚戶口未遷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條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計算。
(五)無子獨女家庭“入贅”的(指婚後戶籍遷入女方戶籍所在地),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簽字同意落戶,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並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契約的,按1戶處理,其“入贅”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婚生子女享受安置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等途徑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三)在歷次徵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條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止至土地徵收公告發布之後實物量調查第三榜公示結束之日。
“三榜公示”後至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協定並騰空房屋的,死亡人員不再安置,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員可予安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安置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責令退還安置房;不退還安置房的,按當時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交購房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徵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懷政辦發〔2012〕16號)、《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實施細則》(懷政辦發〔2012〕19號)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