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時間
《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於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檔案全文
集體土地徵收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
國家和省其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徵收(以下簡稱征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征地工作。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是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征地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征地事務機構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經、民政、財政、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征地項目依法確定後,市國土資源部門起草預征地公告,報市政府批准。
預征地公告應包括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第六條 區政府收到市政府預征地公告後,在擬征地的村、組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進行公布,同時抄告相關部門。
預征地公告發布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地預公告發布後,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八條 開展征地調查。 發布預征地公告的同時,區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核定征地紅線圖、組織征地測量放線,並組織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和村,配合區國土資源分局對擬征地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村組農業人口數及需要安置人數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包括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及其他權利人,下同)共同確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拒不配合的,調查結果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和被征地所在鄉(鎮)、街道、村有關人員簽字並進行公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應當配合征地調查,對阻撓征地調查,拒不提供有效權屬證明,造成調查不實、漏項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承擔責任。
第九條 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區國土資源分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申請聽證的,須在接到《征地聽證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區國土資源分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組織聽證;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條 組卷報批。區國土資源分局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單獨選址的項目,供地方案一併擬定),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區政府審核同意,上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上報省以上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征地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政府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時向區政府下達《集體土地徵收通知書》,由區政府負責征地方案的實施。征地方案公告由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批准檔案擬定,經市征地事務機構審查,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義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組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二條 征地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根據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區農經部門審查,區國土資源分局報區政府審核同意後,交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告期內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持有異議或要求舉行聽證的,區國土資源分局會同農經等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針對提出的意見,依據有關規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報市政府審批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附村民會議記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區農經部門審核意見以及對提出意見的採納情況,舉行聽證的,還應附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等;
(二)征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人數和支付方式 ;
(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標準、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口的具體安置途徑;
(五)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區國土資源分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支付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區政府應當組織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
第十六條 征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應按時交付土地;經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在征地方案實施過程中,對征地補償費標準有爭議的,按照《遼寧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的規定由市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依法向有權機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征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土地應依法支付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十九條 征地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征地區片地價標準,是指徵收一般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之和,其他地類以綜合地價標準為基礎按以下係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第二十條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相應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定期調整、公布。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征地補償費,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使用分配。使用分配方案須在農經部門指導下制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同意,並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未經擁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同意,村民委員會不得使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須嚴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規定使用和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經、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和分配,及時受理民眾的投訴,對違法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三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撤銷建制、實行“農轉非”的,征地補償費主要用於原村、組人員生產和生活安置;確需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
第二十四條 建立征地補償費專項審計制度。各級農經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區、鄉兩級農經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切實建立並落實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束後,要及時將審計結果向農戶公布。
第四章 臨時用地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經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國土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並按照契約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為2年的,補償標準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
第五章 征地費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用包括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管理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費、不可預見費、征地工作業務經費、勘測定界費、評估費等。
第二十八條 征地費用測算。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不含房屋拆遷費用)、不可預見費、征地工作業務經費進行測算,報市征地事務機構審查。市征地事務機構對應發生的征地費用進行測算,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九條 征地費用預存。征地報批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之前,用地單位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預存入市財政專戶,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管理費、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費等按照測算的費用全額存入市征地事務機構征地專項資金帳戶。
第三十條 征地費用按下列規定撥付:
(一)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征地方案獲得批准後,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徵收土地協定書和被征地農戶簽訂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協定,向市征地事務機構申請撥付征地補償費用。市征地事務機構審核後,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區征地專項資金賬戶。區國土資源分局將征地補償費用實名、足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其中用於被征地農民社保的費用,從征地專項資金賬戶中撥付到社保資金賬戶。
申請撥付征地補償費用應提供以下材料:徵收土地協定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明細表;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檔案(包括身份證複印件、調查表、作價表、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省國土資源部門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撥入國庫。耕地開墾費、土地管理費、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費等費用,由市征地事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撥付。
第三十一條 不同建設項目、批次建設用地的征地費用不得混用,按照“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專項審計,封閉運行”的原則對預存征地費用實行封閉管理。嚴禁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征地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實行多退少補。征地未獲得批准的,市征地事務機構將預存征地費用如數退回原繳款單位。
第三十二條 征地工作業務經費的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阻礙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地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將征地工作實施情況納入對各區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考評體系。
第三十八條 徵收朝陽縣位於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陽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徵用管理辦法》(朝政發[2003]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