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23日銅陵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徵收土地程式、土地徵收補償、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附則6章39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19日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發布的《銅陵市徵收土地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銅陵市人民政府
  • 文號: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銅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1月23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倪玉平
2015年3月11日

管理辦法

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徵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式規範、補償公平、結果公開原則。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工作。
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項目情況,可以委託鄉(鎮)政府、辦事處、村(社區)等承擔徵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計畫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等具體工作。市、縣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土地實行批次連片徵收,條件允許的地方可先實施房屋安置,後實施土地徵收。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征地準備金專戶,以保障徵收工作正常開展。
徵收土地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以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依法監督。
第二章 徵收土地程式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征地範圍,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社區)組織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並抄告同級發改、規劃、住建、農業(林業)、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
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位置、範圍、面積、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就擬徵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需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事項,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被徵收人進行徵收調查,並開展集體土地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九條 徵收調查結果確認程式:
(一)初始登記。由村(社區)對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等情況,在10日內完成登記造冊,並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二)初審。鄉(鎮)政府、辦事處對村(社區)調查登記情況和公示結果3日內完成初審,並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三)審核。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在鄉(鎮)政府、辦事處初審後3日內完成審核,並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條 調查數據經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確認後,函告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附調查原件。同時,報送市、縣徵收部門備案。經市、縣徵收部門測算土地徵收成本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落實土地徵收準備金。
第十一條 需要徵收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徵收土地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
徵收土地方案在報批前,需將其主要內容告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其聽證筆錄作為報批資料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徵收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區域內予以公告。其徵收土地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收補償登記地點、期限。
第十三條 被徵收人應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相關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補償登記。逾期辦理徵收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調查、審核(認證)結果為依據。
第十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其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徵收土地位置、地類、面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支付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途徑;
(六)住房安置點規劃選址;
(七)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製作聽證通知書,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聽證參加人舉行聽證時間和地點。並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其聽證筆錄及結果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併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實施。
第十七條 徵收土地在淨地交付前,由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淨地交付後,由用地建設單位或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收人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收人生活,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分配、使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歸所有者所有。
第十九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現行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執行。
被徵收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1995年第二輪土地聯產承包調整前戶口遷入被徵收土地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土地的;
(二)徵收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
1.1995年後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2.合法婚入並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農業人口;
3.原常住農業人口的現役士兵(包括士官);
4.原常住農業人口的學生;
5.原常住農業人口的服刑人員。
(三)徵收轉戶或村改居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安置人員。
第二十一條 特殊種植、養殖以及設施農業,因不可轉移造成的損失,經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認定後,可評估補償。
農村道路、農電、水利、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經評估補償。
第二十二條 因建設項目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准後,根據臨時用地範圍,按原地類年產值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後,立即恢復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並增補一年年產值補償費以彌補損失。無法復墾恢復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完善土地徵收手續,按照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徵收。徵收的土地交由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 房屋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 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應現場調查核實,對被徵收房屋用途、占地面積、房屋補償面積進行合法性認定,並予以公示。
認定屬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安置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在其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家庭常住人員;
(二)征地公告前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三)徵收轉戶或村改居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房屋徵收安置對象:
(一)寄住、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二)個人已享受城鎮住房福利(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集資建房等)的;
(三)已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安置採取貨幣化、產權調換、自拆自建等方式。
(一)貨幣化安置
被徵收房屋面積等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沖抵應安置面積後剩餘面積部分補償價款。
被徵收房屋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安置補償款=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
其中:應安置面積部分補償價款=應安置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
增購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增購面積×(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政府規定增購價格)。
沖抵應安置面積後剩餘面積部分補償價款=剩餘面積×相應徵收房屋補償標準。
扣除面積差部分價款=(應安置面積-被徵收房屋面積)×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徵收最低補償標準。
擬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的評估時點,以徵收土地公告為準。
(二)產權調換安置
安置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確定:
1.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30平方米。被徵收人可申請按政府規定增購價格,增購建築面積每人不超過15平方米。增購價格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2.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人員,人均安置建築面積30平方米;
3.徵收安置房是高層(含小高層)建築的,每人無償增加安置建築面積6平方米。徵收安置房是多層建築的,不予無償增加安置面積。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徵收房屋按照補償價格由高到低順序置換安置房,置換等面積部分不找差價。被徵收房屋置換面積小於應安置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徵收最低標準向徵收人支付價款。被徵收房屋置換後剩餘建築面積,由徵收人按照徵收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被徵收人補償。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和可增購面積之和部分,按照市場價格結算。
(三)自拆自建安置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征地,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審批劃撥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320平方米,農戶自行建房。被拆除房屋,按照徵收房屋補償標準結算。
第二十七條 同一徵收範圍內有多處住宅的,對其房屋面積合併計算,同時拆除。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土地範圍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築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房屋重置價委託評估確定。在本市無住房且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請購買安置房一套。其購買安置房價格及面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經認定不屬違法建築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第三十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訂房屋征遷協定搬家交房的,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逾期簽訂協定搬家交房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給予臨時過渡補助。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臨時過渡期限和臨時過渡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發布徵收公告前,住宅房屋已裝潢的,對其殘值給予補償。其裝潢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土地徵收補償資金髮放實行一戶一卡。徵收土地各項費用應當自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徵收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交付被徵收土地。
第三十四條 徵收各項補償費用付清並落實安置的,被徵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拒絕搬遷的,由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搬遷。
逾期未交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徵收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縣區徵收部門於15日內,將其錄入《銅陵市徵收補償安置信息系統》備案。市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備案監管。
第三十六條 縣區徵收部門應按徵收項目設立檔案,保證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並建立電子檔案備份。項目徵收完畢,經審計結束後,移交市城建檔案館保存。
市、縣、區徵收部門應及時將集體土地房屋檔案涉及宗地征地補償安置電子檔案,報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被徵收人可以申請查閱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縣區徵收部門應當在項目徵收完成後15日內,將徵收補償安置情況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19日發布的《銅陵市徵收土地管理辦法》(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徵收項目,仍按其公告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且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徵收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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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銅陵市出台《銅陵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行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辦法》明確,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縣區政府、銅陵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明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計畫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市縣徵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辦法》強化了徵收程式,明確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征地範圍,組織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轄區政府應當就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進行徵收調查,並開展集體土地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調查數據經確認後,由市縣徵收部門測算徵收土地成本,由同級財政部門落實土地徵收準備金。需要徵收土地的,擬定徵收土地方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公示後組織實施。
《辦法》還就土地徵收補償、房屋補償安置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房屋徵收安置的對象條件,明確了房屋徵收安置方式可採取貨幣化安置、產權調換安置、自拆自建安置三種方式。
《辦法》強調,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一律不予補償。對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栽、搶種,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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