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檔是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印髮長興縣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髮長興縣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下發單位: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長興縣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興縣土地徵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2015年12月30日
長興縣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土地徵收工作,依法保護被徵收土地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全縣集體土地實行統一徵收。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全縣土地徵收管理和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鄉鎮(街道、園區)根據本辦法,按照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具體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縣土地開發征地事務所(以下簡稱縣征地所)負責全縣土地徵收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各國土資源所(分局)協助所屬鄉鎮(街道、園區)做好土地徵收相關工作。
縣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建設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文廣新局、審計局、供電公司、市場監管局、電信長興分公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具體建設項目,擬定土地徵收方案,並組織聽證。
第七條 縣征地所根據擬定的土地徵收方案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與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協定。
第八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和簽訂的土地徵收協定,編制土地徵收方案,並依法組織報批。
第九條 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鄉鎮(村、組)、街道、園區(居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條 縣征地所按經批准和公告的土地徵收方案及土地徵收協定,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征地費用。
第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將被征土地收歸國有。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土地徵收工作,依法保護被徵收土地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對全縣集體土地實行統一徵收。
第四條 縣國土資源局是負責全縣土地徵收管理和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鄉鎮(街道、園區)根據本辦法,按照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具體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縣土地開發征地事務所(以下簡稱縣征地所)負責全縣土地徵收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各國土資源所(分局)協助所屬鄉鎮(街道、園區)做好土地徵收相關工作。
縣發改委、財政局、公安局、建設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文廣新局、審計局、供電公司、市場監管局、電信長興分公司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徵收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具體建設項目,擬定土地徵收方案,並組織聽證。
第七條 縣征地所根據擬定的土地徵收方案和本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與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協定。
第八條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征地調查結果和簽訂的土地徵收協定,編制土地徵收方案,並依法組織報批。
第九條 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鄉鎮(村、組)、街道、園區(居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條 縣征地所按經批准和公告的土地徵收方案及土地徵收協定,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征地費用。
第十一條 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將被征土地收歸國有。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第三章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第十二條 全縣範圍內對被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行統一區片綜合價格。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的內容和標準。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為: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長興縣土地徵收補償實行統一區片綜合價格,區片綜合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其補償標準為:
(1)徵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4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2500元/畝、安置補助費22500元/畝。
(2)徵收林地補償315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5750元/畝、安置補助費15750元/畝。
(3)徵收未利用地補償23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1500元/畝、安置補助費11500元/畝。
2.收回國有農用地
參照徵收農村居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長興縣區域範圍內青苗及除房屋、大型水電設施(指閘門、橋樑、機埠、變壓器)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實行定額包乾到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定額包乾標準為5000元/畝,具體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實補償給所有者。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3、4),搶種的不予補償。房屋、大型水電設施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價補償。
大型苗木,特種(種)、(養)殖由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價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徵收工作考核經費,納入征地成本。村(居)委會征地工作考核經費每畝補助1000元,鄉鎮(街道、園區)征地工作考核經費每畝補助600元。
第十五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徵收土地影響周邊農電、水利設施和道路設施的,應給予恢復或補償。鄉鎮(街道、園區)按原有標準,編制恢複方案和測算費用,經有資質的審計部門審計確認後,由被征地單位或鄉鎮(街道、園區)組織恢復,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第十七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檔案精神,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上報的農轉用徵收項目,由用地單位繳納每畝7000元的保障調節資金。
第十二條 全縣範圍內對被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行統一區片綜合價格。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的內容和標準。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為: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長興縣土地徵收補償實行統一區片綜合價格,區片綜合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其補償標準為:
(1)徵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4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2500元/畝、安置補助費22500元/畝。
(2)徵收林地補償315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5750元/畝、安置補助費15750元/畝。
(3)徵收未利用地補償23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1500元/畝、安置補助費11500元/畝。
2.收回國有農用地
參照徵收農村居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長興縣區域範圍內青苗及除房屋、大型水電設施(指閘門、橋樑、機埠、變壓器)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實行定額包乾到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定額包乾標準為5000元/畝,具體由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實補償給所有者。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3、4),搶種的不予補償。房屋、大型水電設施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價補償。
大型苗木,特種(種)、(養)殖由評估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價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徵收工作考核經費,納入征地成本。村(居)委會征地工作考核經費每畝補助1000元,鄉鎮(街道、園區)征地工作考核經費每畝補助600元。
第十五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徵收土地影響周邊農電、水利設施和道路設施的,應給予恢復或補償。鄉鎮(街道、園區)按原有標準,編制恢複方案和測算費用,經有資質的審計部門審計確認後,由被征地單位或鄉鎮(街道、園區)組織恢復,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第十七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2〕27號)檔案精神,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上報的農轉用徵收項目,由用地單位繳納每畝7000元的保障調節資金。
第四章 土地徵收安置政策
第十八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統一管理,縣征地所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得直接徵收集體土地。縣國土資源局應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征地程式,依法征地和補償,征地補償費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
第十九條 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應相互配合,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即征即保。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對本轄區內的征地工作負責,積極做好被征地村民的工作,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全部征地補償款後,應在10日內交付土地。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不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項目)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2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的,按被徵收農用地的7%標準規劃安置村級留用地指標(核算指標的征地基數為農用地100畝以上)。
規劃安置的村級留用地,其中二產比例為80%,三產比例為20%。對用於二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用地,在開發區、園區或工業功能區塊內予以優先安排,可以以全省工業用地最低限價標準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對用於三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用地,可安排用於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各類建設,但不得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宅。由於城市建設規劃原因留用地指標無法落實土地的可實行“物業化”處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經營活動提供優惠可靠的房產來源。
嚴禁將安置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及“物業化”後的房產分配到戶。
第十八條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統一管理,縣征地所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都不得直接徵收集體土地。縣國土資源局應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征地程式,依法征地和補償,征地補償費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
第十九條 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應相互配合,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應保盡保、即征即保。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對本轄區內的征地工作負責,積極做好被征地村民的工作,落實補償安置政策。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全部征地補償款後,應在10日內交付土地。
第二十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不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項目)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2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的,按被徵收農用地的7%標準規劃安置村級留用地指標(核算指標的征地基數為農用地100畝以上)。
規劃安置的村級留用地,其中二產比例為80%,三產比例為20%。對用於二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用地,在開發區、園區或工業功能區塊內予以優先安排,可以以全省工業用地最低限價標準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對用於三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用地,可安排用於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各類建設,但不得用於開發建設商品住宅。由於城市建設規劃原因留用地指標無法落實土地的可實行“物業化”處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經營活動提供優惠可靠的房產來源。
嚴禁將安置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及“物業化”後的房產分配到戶。
第五章 土地徵收費用分配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園區)應加強對土地徵收費用的管理,任何單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農轉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協定及時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二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必須優先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如安置補助費不足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土地補償費也將優先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縣征地所可將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各鄉鎮(街道、園區)應加強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阻擾和破壞土地徵收工作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以及從事土地徵收工作的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已出台的征地政策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1.長興縣徵收土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
2.成片青苗、樹木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一)(二)
3.零星樹木及地面附屬物青苗補償標準(一)(二)
4.零星地面構築物、墳墓補償標準
5.三產留用地“物業化”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園區)應加強對土地徵收費用的管理,任何單位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農轉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協定及時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二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必須優先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如安置補助費不足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土地補償費也將優先抵繳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縣征地所可將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予以公布,接受監督。各鄉鎮(街道、園區)應加強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阻擾和破壞土地徵收工作的,由縣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國土資源局以及從事土地徵收工作的人員在征地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已出台的征地政策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1.長興縣徵收土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
2.成片青苗、樹木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標準(一)(二)
3.零星樹木及地面附屬物青苗補償標準(一)(二)
4.零星地面構築物、墳墓補償標準
5.三產留用地“物業化”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