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縣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資格審查辦法

洪雅縣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資格審查辦法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工作,根據《眉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眉山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眉府發〔2016〕24號)檔案精神,本著“誰失地、誰參保”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洪雅縣行政區域內,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
二、參保範圍和時間
(一)參保範圍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納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範圍:
1.在洪雅縣行政區域內,因經批准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被征地農民個人失去全部或大部分(60﹪以上)土地的;
2.在徵收土地時,享受安置並轉為城鎮居民的;
3.在徵收土地時,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含因讀書、購房等提前轉為城鎮居民的);
4.被征地農民的參保年齡以縣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災後重建項目以簽訂征地協定時間)為基準日,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按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日期確認)。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納入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範圍:
1.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被徵收後的農村家庭戶進行了土地調入補充的。
(二)參保時間
從2016年8月11日起,在洪雅縣行政區域內,實施征地後符合上述參保條件的人員,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範圍。“4.20”蘆山地震災後重建項目征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參保人員確定
(一)參保人數(按城鎮人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指標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累計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面積確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合村並組後的村民小組。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是指權屬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總和,具體數據以全國土地第二次普查成果及更新為準。
(二)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確定的參保人員數量按照“誰失地、誰參保”的原則確定具體人員。
落實具體人員時,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被征地家庭戶個人的被徵收土地面積與該家庭戶所有土地面積的比例,從高到低確定參保人員名單後上報所在村委會,以村委會名義在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低於7天。
(三)經確定後的參保人員名額不得私下進行轉讓。
四、審查報批程式
(一)依據確定的參保人員名單,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向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參保申請。
(二)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送縣國土資源局審查,並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徵收土地協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登記造冊依據(蓋鄉(鎮)人民政府鮮章);
3.徵收土地到戶的面積、家庭人口、姓名以及土地款分配依據(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簽字蓋章);
4.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同意的參保人員名單(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勞動保障所蓋鮮章);
5.參保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的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蓋鮮章);
6.參保人員的戶口登記簿(轉為城鎮居民後的)、身份證複印件;
7.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三)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無誤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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