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實現老有所養,維護社會穩定,德安縣發布了《德安縣城區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城區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屬性:政府法規
- 發布者:德安縣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為切實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實現老有所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1、在縣城規劃區內,因土地依法被徵用,被徵用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被徵用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0.3畝,但不含私自轉讓土地不足0.3畝),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含農轉非人口)。
2、1999年1月1日至本辦法下發前已按原征地安置辦法安置、且完全失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0.3畝,但不含私自轉讓土地不足0.3畝),16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均可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下列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
(1)失地農民已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
(2)土地被徵用後,戶籍關係已遷出本縣的;
(3)戶口掛靠在被征地村、組,沒有取得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體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實現老有所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2、堅持民眾自願原則。凡年滿16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並願意履行繳費義務,均可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堅持個人與政府共同負擔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個人、政府共同承擔,個人繳費占繳費總額的50%;政府對自願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給予鼓勵和補助,補助金額為繳費總額的50%。
4、堅持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一致原則。根據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確定繳費標準,根據參保個人的繳費標準確定養老金的領取標準,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三、參保繳費標準
1、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年齡遞增繳費遞減、一次性繳費後即可享受”的辦法,根據參保時的實際年齡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從辦理參保手續的下個月起,享受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具體繳費標準見附表。
2、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年齡段,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自批准領取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具體繳費標準見附表。
四、享受待遇和計發
1、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從參保的次月起,按月領取120元養老金。
2、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自批准領取養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領取170元養老金。
3、參保被征地農民按月享受的養老金,由縣社保局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按下列先後順序支付:
①個人賬戶儲存額;
②統籌基金。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5、參保被征地農民在男60周歲、女55周歲前死亡的,不享受喪葬撫恤費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參保被征地農民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已按月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享受喪葬撫恤費待遇,喪葬撫恤費標準為2000元,並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如尚有未領取完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五、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參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全縣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等因素,在不需個人再繳費的前提下,適時進行調整,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水平隨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
六、基金籌集和管理
1、基金籌集。
(1)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參保個人按照其年齡段所對應的繳費標準,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抵繳,抵繳不足部分在辦理參保關係時一次性繳納;如征地補償費已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由參保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2)政府配套。政府從國有土地收益中提取8%作為配套資金。當年國有土地收益中提取的配套資金與政府當年應負擔部分的缺口,由縣財政補足。政府配套部分於每年的12底前撥入縣社保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縣社會局為參保被征地農民設立個人賬戶。參保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按同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確定。政府配套部分進入社會統籌。
3、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項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管理機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當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保障。
七、與其它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
1、對男未滿45周歲(含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含40周歲)的已參保被征地農民,若本人自願,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過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繼續繳費,原繳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可以作為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預繳款。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費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
2、征地時已參加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政府按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但政府給予的一次性補助資金劃入個人預繳專戶,作為個人今後繳納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不補給個人。
3、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若本人自願,可以過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原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可以作為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預繳款。
八、其它
1、對縣城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本暫行辦法(試行)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3、如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關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
4、本暫行辦法(試行)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1、在縣城規劃區內,因土地依法被徵用,被徵用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被徵用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0.3畝,但不含私自轉讓土地不足0.3畝),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含農轉非人口)。
2、1999年1月1日至本辦法下發前已按原征地安置辦法安置、且完全失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0.3畝,但不含私自轉讓土地不足0.3畝),16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均可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下列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
(1)失地農民已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
(2)土地被徵用後,戶籍關係已遷出本縣的;
(3)戶口掛靠在被征地村、組,沒有取得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體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實現老有所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2、堅持民眾自願原則。凡年滿16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願,並願意履行繳費義務,均可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堅持個人與政府共同負擔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個人、政府共同承擔,個人繳費占繳費總額的50%;政府對自願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給予鼓勵和補助,補助金額為繳費總額的50%。
4、堅持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一致原則。根據被征地農民不同年齡確定繳費標準,根據參保個人的繳費標準確定養老金的領取標準,同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三、參保繳費標準
1、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年齡遞增繳費遞減、一次性繳費後即可享受”的辦法,根據參保時的實際年齡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從辦理參保手續的下個月起,享受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具體繳費標準見附表。
2、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區分不同年齡段,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自批准領取養老金的下個月起按月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具體繳費標準見附表。
四、享受待遇和計發
1、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從參保的次月起,按月領取120元養老金。
2、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自批准領取養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領取170元養老金。
3、參保被征地農民按月享受的養老金,由縣社保局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按下列先後順序支付:
①個人賬戶儲存額;
②統籌基金。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5、參保被征地農民在男60周歲、女55周歲前死亡的,不享受喪葬撫恤費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參保被征地農民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已按月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享受喪葬撫恤費待遇,喪葬撫恤費標準為2000元,並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如尚有未領取完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五、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參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全縣經濟發展水平、物價上漲等因素,在不需個人再繳費的前提下,適時進行調整,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水平隨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
六、基金籌集和管理
1、基金籌集。
(1)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參保個人按照其年齡段所對應的繳費標準,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抵繳,抵繳不足部分在辦理參保關係時一次性繳納;如征地補償費已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由參保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2)政府配套。政府從國有土地收益中提取8%作為配套資金。當年國有土地收益中提取的配套資金與政府當年應負擔部分的缺口,由縣財政補足。政府配套部分於每年的12底前撥入縣社保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縣社會局為參保被征地農民設立個人賬戶。參保個人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按同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確定。政府配套部分進入社會統籌。
3、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專項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或截留。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管理機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當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保障。
七、與其它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
1、對男未滿45周歲(含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含40周歲)的已參保被征地農民,若本人自願,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過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繼續繳費,原繳納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可以作為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預繳款。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費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
2、征地時已參加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政府按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但政府給予的一次性補助資金劃入個人預繳專戶,作為個人今後繳納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不補給個人。
3、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若本人自願,可以過渡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原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可以作為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預繳款。
八、其它
1、對縣城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本暫行辦法(試行)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3、如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關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
4、本暫行辦法(試行)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