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單位:師宗人民政府
- 內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實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繳費檔次 | 繳費金額 | 最低月領取養老金標準 |
一檔 | 12000元 | 100元/月 |
二檔 | 18000元 | 150元/月 |
三檔 | 24000元 | 200元/月 |
四檔 | 30000元 | 250元/月 |
五檔 | 36000元 | 300元/月 |
六檔 | 48000元 | 400元/月 |
師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繳費檔次 | 繳費金額 | 最低月領取養老金標準 |
一檔 | 12000元 | 100元/月 |
二檔 | 18000元 | 150元/月 |
三檔 | 24000元 | 200元/月 |
四檔 | 30000元 | 250元/月 |
五檔 | 36000元 | 300元/月 |
六檔 | 48000元 | 400元/月 |
師宗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師宗城市化發展的需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建立失地、少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第四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
徵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按本辦法執行。第五條徵收土地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
各市州、縣市區要按照《辦法》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重大項目建設中,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不落實的,將嚴肅追究市縣兩級政府主要...
第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六條 凡是農安縣行政區域內,享有二輪土地承包權,被新征土地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被征地時年滿...
(3)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縣城所在地的到縣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它鄉(鎮)的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繳納養老保險費。3.補貼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原則上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為輔,有條件的村可以...
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
(一)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隨州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隨政發〔2007〕38號)參保,並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繳費的,可統一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範圍統計管理。已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人員,納入...
和田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是和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1年12月15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檔案背景 為認真做好和田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自治區...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牧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結合碌曲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牧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自...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的年齡界定,以縣(市)、區政府公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之日為基準日。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專班對擬徵收土地...
《金昌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市長:張令平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 社會保障 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 令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徵收承包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各縣區政府...
(四)被征地農民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籌。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和要求 (一)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
(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後年滿16周歲本人又自願參加養老保障的,養老保障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實行逐年繳納,政府不承擔任何費用。(四)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繳費。補貼辦法按被...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參保人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原則籌集。(一)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土地完全被徵收的農民由縣區人民政府人均補貼4000元,集體可根據經濟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助,個人繳費不低於6000元。(二)在本辦法...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包括個人帳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兩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的,從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補充養老金由養老金統籌帳戶支付。2、領取辦法和標準 (1)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
為切實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實現老有所養,維護社會穩定,德安縣發布了《德安縣城區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為切實解決縣城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實現老有所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牧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141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
第三條 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的政策,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平穩實施。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手續辦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障費收繳、...
六、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和轉移 (四十一)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可以按《試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參加新農保,兩種待遇暫時分別計算,同時享受,待國家有關部門出台相應規定後,按上級規定執行。(四十二)原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
16周歲以下人員,按照征地補償規定及時進行補償,待達到就業年齡時,作為新生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年滿16周歲,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在校學生,可根據自願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內批准徵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試行)》(青政〔2010〕26號)為基數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中,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州、地、縣,在年產值標準的基礎...
《辦法》分總則、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6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