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和田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是和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1年12月15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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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背景

為認真做好和田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全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自治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試行)》(新政發【2011】58號)精神,現結合和田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堅持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依照中央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自治區制定的實施方案,縣制定實施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縣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縣政府將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當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由自治區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50元。對選擇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檔次繳費的給予鼓勵,按照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不低於5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對城鎮重度殘疾人、“三無”人員繳費困難群體,由縣人民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或間斷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個人賬戶
縣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及其它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和田縣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2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財政負擔,45元由自治區財政負擔,20元由縣財政負擔。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補繳費不計入繳費年限),從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繳費,月增發2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扣除政府補貼的本息後,可依法繼承;扣除的政府補貼可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的,停發養老金,待其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金待遇,停發期間的養老金待遇不予補發。
八、待遇調整
縣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等情況,適時調整全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縣社保經辦機構開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收入戶主要用途是暫存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向財政專戶上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支出戶主要用途是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和支付養老金待遇。啟動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十、基金監督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等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轄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費用征繳、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審核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與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建立健全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區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建立健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和關係轉移資格的初審,以及一次性補繳金額的核算、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可委託金融機構為參保人員制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折(卡),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代發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對城鎮優撫對象、領取《計畫生育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計畫生育父母光榮證》的人員、重度殘疾人、城鎮“三無”人員、低保對象、愛國宗教人士,凡年滿60周歲的,可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養老金,並繼續享受本人原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待遇。低保對象按照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待遇可不計入家庭人均收入。
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銜接辦法,將另行制定。
十三、組織領導
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由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宣傳部、財政、公安、計生、民政、社保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四、政策宣傳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內需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鄉鎮、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採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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