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襄政發〔2014〕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襄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月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時間:2015年1月6日
概要,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對象,第三章 補償標準和工作流程,

概要

襄政發〔2014〕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襄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月6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縣(市)、區(含高新區、經開區)為單位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實行“先保後征”,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的保障範圍和對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項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一)承包地被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二)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五)年滿16周歲。

第三章 補償標準和工作流程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照不低於被征地時全市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周歲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測算的年齡界定,以縣(市)、區政府公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之日為基準日。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擬徵收土地告知書》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專班對擬徵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農民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組織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據實填寫《XX項目擬享受養老保險補償對象名單及資金測算表》(附屬檔案一),並在集體組織內公示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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