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為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濟政辦發200750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 文號:濟勞社字【2008】74號  
  • 地區:濟南市
  • 發起: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象的確定,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劃撥,第五章 基金和賬戶管理,第六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濟 南 市 財 政 局 檔案
濟 南 市 國 土 資 源 局
濟勞社字【2008】74號
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被征地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社會政策,是政府的一項行政職能。
第三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誰征地、誰籌資、誰保障”的原則,做到即征即保。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實行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政府能承受,民眾能接受”,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四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人數、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審核、確定、報批;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審批、劃撥;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並依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征地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審查事項的通知》(魯勞社函[2007]373號)的要求,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關於征地材料的相關說明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作為建設用地報批的必備要件。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各區和鄉(鎮、辦)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和村集體、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劃撥;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象的確定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在冊的16周歲及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列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以村(居)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按下列程式確定:
1、被征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確定參保方案,提出參保人員名單;召開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參保人員名單,張榜公示3天。
2、參保人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編制《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提出參保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5、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覆核。
6、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渠道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村集體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以征地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準。征地時男滿16-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年限為15年;女滿16-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繳費年限為20年。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每超過一周歲,繳費年限減少一年,但繳費年限最低為5年。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採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共同籌集。籌資比例:個人和村(居)集體承擔籌資總額的70%,從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繳,不足部分由村(居)集體和個人補齊;市政府承擔籌資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條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被征地農民直接列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一次性繳清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總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
其中,個人和集體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70%
政府補助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30%
第十二條 土地被部分徵用的農民,首次被征地時列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繳清當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繳清基本養老保險費:
每次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
其中,個人和集體每次繳費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70%
政府每次補助金額=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繳費年限×12(月)×個人承包土地當次被征比例×30%
個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個人當次被征土地面積(畝)÷首次參保前個人承包土地面積(畝)×100%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劃撥

第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確定征地時,要及時告知被征地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徵收土地方案確定後,區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制定社會保障方案,並提供給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徵收土地方案,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被征地村(居)確定保障方案(包括保障對象、保障標準、保障費用籌集辦法、繳費比例、領取標準等內容)並張榜公示,連同保障方案的說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公示材料、村級組織證明材料、保障對象確認材料),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 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的安置人數,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核算出政府補助的保障資金數額,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將政府補助的資金劃撥到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保障資金劃撥憑證及時提供給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徵收土地方案、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保障方案及說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市財政部門提供的資金劃撥憑證按規定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作為征地報批材料的必備要件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收到征地批覆檔案後及時提供給被征地所在區人民政府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市和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極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居)確定具體參保人員,按照第八條的程式逐級審批。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經市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由區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根據《花名冊》和繳費標準,將個人和集體繳費總額劃撥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資金劃撥憑證複印件及時提供給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無誤後,及時劃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條 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以村(居)為單位將補繳資金上繳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補繳資金劃撥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資金劃撥憑證複印件及時提供給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無誤後,劃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資金劃撥憑證和《花名冊》,編制《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和集體繳費明細表》(以下簡稱《繳費明細表》),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

第五章 基金和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參保的被征地農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複印件、三張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以村(居)為單位報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對劃撥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金額核對無誤後,統一為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簽發《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以下簡稱《繳費證》)。
第二十四條 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檔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納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
市財政部門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接受和存儲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和集體繳費以及政府補助、利息收入,向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金。
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 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專項用於暫存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資金及利息收入,向“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個人和集體繳納的保險資金及利息收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專項用於接受市財政部門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向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下撥基本養老保險金等與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專項用於接受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用於核算轄區保障基金結餘情況。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個人和集體繳費部分進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部分進入統籌賬戶,計息方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存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財務、會計、審計、統計等制度體系和嚴格的基金監督機制,定期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審核,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確保基金安全。

第六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足齡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三十條 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標準:
土地被全部徵用並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0%
土地被部分徵用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累計土地被征比例×110%
未能按規定繳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標準=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累計土地被征比例×繳費比例×110%(繳費比例=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 繳費時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從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次年起,原則上以上年度本人月領取養老金標準為基數,每年遞增5%,每年1月1日自行調整。當養老待遇達不到保障水平時,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前1個月,由參保人持身份證、照片、《繳費證》到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初審,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覆核並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髮放記錄卡》,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繳費證》收回註銷,簽發《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銀行為每個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人員辦理養老金結算賬戶,並將存摺(卡)和《領取證》發放給本人。
第三十三條 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編制《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年月份發放明細表》和《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金年月份發放申報明細表》,於當月10日前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編制《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年月份發放匯總表》,於當月15日前送市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於當月20日前將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當月25日前將各區所需資金劃撥到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賬戶”。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當月末將養老金髮放到領取人的養老金結算賬戶。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的,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向鄉(鎮)勞動保障所(街道勞動服務中心)提供有關材料,辦理退出保險關係手續,收回其《領取證》,逐級上報到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註銷。
第三十六條 在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本息總額一次性結算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養老金領取人員去世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結清,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無繼承人和受益人的,將個人賬戶本息總額(餘額)支付給村(居)集體經濟組織。
逾期不辦理註銷手續,繼續冒領養老金的,追回冒領養老金的全額及利息,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參保人戶口遷出本市的,需持本人戶口遷移證明和身份證、《繳費證》,向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辦理保險關係遷移手續,其個人賬戶本息總額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係。
除死亡和戶口遷出本市以外的情況,不予辦理退保手續。
第三十七條 市、區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要建立養老金領取人員健在審查制度,杜絕冒領現象的發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濟政辦發[2007]50號檔案下發之日(2007年12月18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九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的養老金領取額合併發放。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十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微機化管理,並逐步納入信息化管理體系。《繳費證》、《領取證》等單證由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印製和管理,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投入,為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必要的啟動經費和工作經費。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考核激勵機制,由市財政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獎懲辦法》,並組織實施,推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健康發展。
第四十二條 章丘市、濟陽縣、商河縣、平陰縣依據《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濟政辦發[2007]50號),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在試行一段時期後,應根據上級新規定和實際運行情況認真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修改調整和完善。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實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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