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為切實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和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26號)及《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新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遵府發〔2008〕3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根本利益,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以確保合理集約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環境競爭力為基礎,逐步建立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低標準、廣覆蓋”原則。充分考慮我縣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合理確定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確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農民能接受,並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
(二)堅持政府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扶持資金。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待遇支付標準。
(四)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封閉運行。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及對象界定
(一)參保範圍
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域內,因政府依法統一徵用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政府統一規劃的新農村建設占地參照執行)而導致人均耕地不足0.6畝(以丈量面積為準)的在冊農業人口、農轉非居民、在校學生。
(二)下列人員不納入參保範圍
1.實行有地搬遷安置者。
2.出租、轉租、自行流轉土地者。
3.土地被徵收或徵用後,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4.享受了征地安置和土地補償金後,戶籍已遷出本縣的(不包括學生)。
5.未經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
6.因自然災害失去土地的。
7.征地時未滿18周歲的。
8.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人員(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
9.已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兵役法》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四、參保對象確定的程式
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民小組和村(社區)討論並提供有關詳細情況及名單,在鄉(鎮)範圍內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
五、首次參保人員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書、戶口本原件。
(二)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征地單位和國土部門證明及有關材料。征地證明需說明徵地時間、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積等基本情況。
(三)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寸照片兩張。
六、養老保險繳費及待遇
(一)2009年1月2日前,凡符合參加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本著自願原則,按以下規定進行補繳並享受相應待遇。
1.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以參保補繳時上年度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5%,個人賬戶按繳費的8%劃轉,個人繳費不足繳費基數8%的按實際繳費劃轉。
2.繳費辦法及方式:(1)參保費用實行一次性繳納,並在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參保手續,一年之內不申請參保的視為自動放棄。
(2)參保繳費年齡核定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繳費年限為18至65周歲(不含65周歲)一次性補繳15年,65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繳費年限遞減一年。
(3)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縣城所在地的到縣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它鄉(鎮)的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繳納養老保險費。
3.補貼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原則上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為輔,有條件的村可以視集體收入多少,從土地補償費和其他收入中自行確定補貼標準。地方政府按人均7000元進行補貼,所需補貼資金分15年劃撥到位,從2009年起每年財政預算140萬元直接劃撥統籌賬戶。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規定期限內因個人原因放棄參保的,政府不予補貼個人。
4.待遇享受條件、計算辦法及待遇享受:(1)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年滿60周歲及以上者,且繳足規定養老保險費的,次月可申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至死亡。
(2)個人不繳費直接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家庭成員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必須全部參保,否則不予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
(3)養老保險金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作相應調整。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按照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加的幅度調整。
(4)領取養老保險金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並享受以後的調整待遇政策。
(5)養老保險金的組成和支付標準計算: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領取養老金時上一年度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2%。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月數折算為一年)計發比例另增加0.2%。個人賬戶保險金=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二)2009年1月2日後,新征地農民凡符合參加養老保險條件的,從征地手續辦理完畢的次月開始計算,按以下規定進行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1.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繳費比例為20%;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指數為0.4,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的8%建立。
(1)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按“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原則,政府(縣級財政)負擔40%(即繳費基數的8%),個人負擔40%(即繳費基數的8%),集體負擔20%(即繳費基數的4%),集體負擔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村組征地補償費中抵扣,村組征地補償費不足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各負擔50%。
(2)新征地農民就業或自謀職業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與征地時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合併計算。
(3)新征地農民在被征地後年滿18周歲且本人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參保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實行一次性繳納,政府和集體不承擔任何費用。
(4)新征地農民重新就業或自謀職業後參加其他養老保險的,繳費由個人承擔。
(5)新征地前以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和新征地後自願選擇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辦法按新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標準執行,一次性繳入社保專戶,分年度進行抵扣。
2.養老保險參保類別和繳費辦法:(1)對征地時屬於勞動年齡段(18—60周歲,不含60周歲)的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年限為18周歲到征地時的實際年齡,每滿2年按1年計算,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1年計算,政府補貼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延長繳費至15年,所差年限的繳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2)對征地時已經超過勞動年齡段(60周歲以上)的人員,分以下幾種情況繳費:60—67歲之間(不含67周歲),一次性繳納12年的養老保險費;67—72歲之間(不含72周歲),一次性繳納10年的養老保險費;72—77歲之間(不含77周歲),一次性繳納5年的養老保險費;77歲以上,直接納入養老保險範圍。
3.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和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1)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被征地農民,不分男女,年滿60周歲且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在辦理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至死亡。繳費年限為15年而未繳滿15年的人員,由本人自願選擇是否補繳,若補繳,則按補繳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補繳所欠年限,方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若放棄補繳,則其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2)養老保險金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作相應調整。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按照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加的幅度調整。
(3)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並享受以後的調整待遇政策。
(4)按城鎮職工相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達到退休年齡後,待遇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執行。
4.養老保險金組成和支付標準。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保險金組成。基礎養老金=(領取養老保險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保險金=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5.超過勞動年齡段繳費不滿15年的人員,按一次性補繳15年的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待遇。
七、養老保險費徵收辦法及個人賬戶處理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一)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補助年限內實行一次性繳納。
(二)被征地農民首次參保時已達到或超過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三)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縣城所在地的直接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它鄉(鎮)直接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繳納。
(四)被征地農民參保後戶籍遷出本縣的,其個人賬戶本息餘額可以轉移到新的駐地,本人也可以申請退保退還個人賬戶餘額,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將保險留在本縣,待達到享受條件時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五)被征地農民參保後被錄用為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參軍入伍轉為軍官的或出國(境)定居的,可停止繳費,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六)保險對象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前死亡的,其個人繳費部分(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七)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剩餘年限的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實施後,被征地農民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社保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八、養老保險資金來源
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村組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根據國辦發〔2006〕29號和國辦發〔2006〕100號檔案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和土地出讓收入中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納入地方國庫,支付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所需資金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資金專戶”,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資金不計徵稅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在農民個人的征地所得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應予以補繳。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縣級所得淨收益每年預留10%—20%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風險金,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金不足和待遇調整。
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結合制度。個人賬戶存儲額用於支付個人賬戶保險金,統籌賬戶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統籌賬戶資金不足的由縣財政兜底。個人賬戶資金、統籌賬戶資金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的數額,在征地時一次性足額劃入縣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擠占、截留資金,嚴禁將基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抵押和擔保。
(三)縣社保局農村養老保險股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審核、信息錄入、測算、徵收、待遇核發、個人賬戶的管理等工作。
(四)鄉(鎮)勞動保障所必須在當月將收繳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及時上交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逾期和滯留。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具體負責宣傳、動員、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對不願參加者,須經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認可,並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五)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具體辦法的擬定和組織實施;縣財政部門負責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補助的資金籌集及監管工作;縣國土資源局部門負責在征地過程中,監督用地單位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對參保人情況進行核實;縣民政部門負責及時將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並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情況;縣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縣監察部門依法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情況實施行政監察;縣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
(六)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及時發放待遇的單位,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方案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方案從發文之日起施行,若遇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