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

2006年6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6〕27號印發《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6〕2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6年6月29日
  • 施行時間:2006年7月1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6〕2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經依法批准征地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實際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農業人口。
第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
第四條 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被征地農民申請辦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本著就近、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為其辦理手續,辦理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業人口且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依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村(組)集體出資部分按照被征土地補償費15%的標準繳納。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個人賬戶資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組成。個人繳費標準分為三檔,一檔為3600元;二檔為6600元;三檔為10800元。
第九條 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保險金和補充養老保險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保險金從統籌資金中支付,補充養老保險金從個人賬戶資金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2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90元,補充養老保險金30元。
(二)個人繳費6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55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100元,補充養老保險金55元。
(三)個人繳費108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20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110元,補充養老保險金90元。
(四)本辦法實施後對征地農民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齡的,個人未繳費的,從達到規定年齡的次月起,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保險金80元。
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達到或超過規定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從本辦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基礎養老保險金待遇。首期基礎養老保險金在3個月內發放到位。
本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也可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自願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一條 對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已按本辦法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第十二條 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農民死亡後,其個人賬戶的資金餘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統一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調劑和挪用,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個人繳費和政府、集體的出資實行分賬管理。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政府出資部分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劃入專戶,村(組)集體出資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扣後劃入專戶。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個人繳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由金安區、裕安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農村保險具體辦理機構負責收繳,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程式: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
(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村民(居民)全體會議或村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花名冊;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研究後,向社會公示;
(四)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
(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覆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市政府審定意見進行批覆;
(七)金安區、裕安區和開發區農村保險具體辦理機構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覆,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發放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手冊和養老保險金。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不得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受到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它城市(建制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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