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

《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是為了規範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公布《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廳公示了《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公布《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活動。
第三條 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被征地農民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土地徵收的報批和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土地徵收工作中的問題,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土地徵收具體事務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承擔。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徵收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土地徵收程式。徵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收土地公告、補償費用支付情況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項,應當做好公告、公示現場的信息採集、證據留存和歸檔。
第二章 土地徵收批前程式
第七條 需要徵收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工作的安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的名稱及聯繫方式等。
徵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採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範圍內發布,並同時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八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進行勘測定界。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為基礎,實地查明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認。
勘測定界成果應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審核結果與國土空間基本信息平台的數據不一致的,應當說明原因。
土地現狀調查確認、勘測定界成果審核情況作為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
第九條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通知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參加。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參加的,可以委託他人參加。不能參加又不委託他人參加,或者到場參加調查又不確認調查結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對調查行為、結果,進行證據保全。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提出複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擬徵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綜合研判擬徵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評估結果是申請徵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參加。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徵收土地目的和範圍;
(二)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四)安置對象、安置方式;
(五)社會保障措施;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範圍內發布,並同時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方式、地點、聯繫方式、異議反饋渠道,以及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後果。
第十三條 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徵求意見情況、聽證結果,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再次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日。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負責實施土地徵收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地點按照方便民眾原則確定。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書面通知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補辦。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親自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通知補辦後仍不辦理的,補償登記事項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予以確定。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
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百;與擬徵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定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簽訂協定比例未達到要求的,不得申請徵收土地。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擬徵收土地的使用權人不能到場簽訂協定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委託他人代為簽訂。以書面委託方式簽訂的,應當查驗委託手續;以口頭方式委託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測算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因土地徵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
第十七條 禁止未經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上籤名。禁止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上偽造簽名。
第三章 土地徵收報批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履行徵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定等程式,並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後,方可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土地徵收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徵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出具意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徵收土地申請中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征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對擬徵收土地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式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2年內,組織征地報批材料,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超過2年提出征收土地申請的,應當重新啟動土地徵收批前程式。
第四章 土地徵收批後程式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徵收土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以及徵收範圍、徵收時間、救濟渠道和期限等。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土地徵收實施機構負責擬定。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採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範圍內發布,並同時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發布。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將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將搬遷、臨時安置費用支付給搬遷人、被安置人。分配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通過社會保障“一卡通”或者被征地農戶指定銀行賬戶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並送達土地使用權人。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載明土地徵收批准情況、土地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作出決定的依據、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和期限等內容。
被徵收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權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仍未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但拒不按協定約定騰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騰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催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仍未履行義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當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後,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征地批准檔案等,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公告後,集中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的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五章 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徵收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及宅基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採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但不得低於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宗地地價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宗地地價評估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託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補償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地上附著物的結構、成新、區位,樹木的品種、胸徑大小,青苗的產值等因素。
第三十條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徵收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村村民住宅具體補償安置辦法,應當綜合考慮農村村民住宅的結構、成新、區位等因素併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第三十一條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應當優先在村民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選址。選址和安置面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並承擔相關規費。
第三十二條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採取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應當先安置後搬遷;無法做到先安置後搬遷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被征地農戶騰退房屋之日起3年內將安置房屋分配到農戶。
安置前被征地農民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得低於當地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有關建築設施配套要求。
因政府責任超過3年未安置的,對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於2倍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還應當另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被徵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徵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徵收屬於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該土地是以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發包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沒有成立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居)民小組代為所有。
第三十四條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討論決定。會議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狀況,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並依法接受農業農村、民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徵收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分配外,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居)民小組會議可以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不影響其享有徵地補償安置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徵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因結婚、生育、撫養收養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享有徵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禁止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被征地農戶或者其他權利人認為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因徵收土地造成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損壞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遷移、改建或者支付遷移費、改建費、補償費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徵收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土地徵收程式、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代替其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上籤名,或者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上偽造簽名的,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土地徵收實施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等示範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11月28日,省長王清憲簽發《安徽省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制度建立實施以來,由於我省在征地補償安置程式、安置措施、補償標準等方面沒有統一規定,一些地方履行征地程式不規範、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導致征地矛盾糾紛突出,發生大量信訪、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效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有必要制定《安徽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問:《辦法》在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突出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一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各個環節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二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各項補償安置措施的落實。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費用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的籌集、支付以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保障等作了規定。三是對違反征地補償安置規定、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問:《辦法》在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及分配程式作了詳細規定。一是規定被徵收的土地已經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歸被征地農戶所有,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全部歸被征地農戶所有;被徵收的土地未確權到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規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討論決定。三是規定徵收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村(居)民小組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居)民小組會議可以研究制定具體分配方案,並按照法律規定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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