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寧縣房屋征遷公示和審核操作規定

《懷寧縣房屋征遷公示和審核操作規定》是懷寧縣為進一步規範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促進陽光征遷和補償安置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秘〔2020〕254號)、《懷寧縣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政秘〔2020〕25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懷寧縣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寧縣房屋征遷公示和審核操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7日 
  • 發布單位:懷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政辦秘〔2022〕35號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促進陽光征遷和補償安置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懷寧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政秘〔2020〕254號)、《懷寧縣縣城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政秘〔2020〕25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縣範圍內房屋征遷補償安置的公示和審核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實行“三榜公示”和“兩級審核”制度。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對被征遷人和擬安置對象(以下統稱“擬安置對象”)、被征遷房屋相關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政策、方案對房屋征遷補償安置進行審核,具體由村(社區)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複審,縣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征補中心”)組織覆核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在房屋征遷項目補償安置中要嚴格執行縣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項目調度和政策統籌,定期研究解決房屋征遷項目補償安置中存在的問題,加大對房屋征遷項目政策執行情況的執紀監督,建立完善徵收項目考核評價機制,健全獎勵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流程。
第二章 主體職責
第四條 縣征補中心職責:征遷範圍確定後,書面通知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停止辦理征遷範圍內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和以被征遷房屋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書面通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停止辦理征遷範圍內房屋的買賣、贈與、互換、抵押等產權登記手續;書面通知縣農業農村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停止辦理征遷範圍內農村宅基地審批;報請縣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的決定並發布實施徵收決定的公告;依據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及報送材料進行研判,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報縣政府,由縣政府依法對被征遷人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指導征遷實施單位做好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配合征遷實施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配合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房屋征遷信訪事項;其他征遷補償安置事項。
征遷實施單位職責:對征遷範圍內的房屋、人員、附屬物(構築物)等狀況組織調查登記;對被征遷房屋、人員等情況分級進行公示;積極宣傳征遷安置政策,張貼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徵收土地公告等;組織動遷,對補償安置面積和安置人員進行審核;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定並依約履行補償安置義務;組織辦理被征遷房屋產權註銷手續,協助擬安置對象辦理安置房屋產權登記;發現可能存在違法建設、違法占地等情形的,報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界定後,應當依法組織處理;依法處理房屋補償安置矛盾和糾紛,負責房屋征遷信訪維穩工作;其他征遷補償安置事項。
第三章 公示審核流程
第五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三榜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具體位置、被徵收人(公房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中間八位出生日期碼以*略去)、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合法有效建築面積(住宅房屋公示合法有效套內建築面積),證(照)登記用途。
被征遷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三榜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產權人(戶主)姓名、擬安置人員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中間八位出生日期碼以*略去)及與產權人(戶主)的家庭成員關係、被征遷房屋總建築面積。被征遷房屋屬於集體所有的,還應當公示房屋用途。
第六條 征遷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在“三榜公示”前,應當組織成立征遷項目內部審核組和外調核查組。內部審核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村(社區)兩委成員等組成。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核組的監督管理。
內部審核組主要負責收集和核驗擬安置對象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對被征遷房屋、人口等基本情況進行事實核查,對是否符合補償安置進行初審。初審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進行“三榜公示”和“兩級審核”:
(一)村(社區)著重對收集資料涉及的被征遷房屋和人口等事實情況進行核查和初審。初審結果在征遷範圍內醒目處和村(社區)公示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進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應當註明投訴渠道,並公布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電話。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第一榜公示情況進行梳理,並按照房屋征遷補償政策或方案對補償安置進行全面審核。審核結果在征遷範圍內醒目處、鄉鎮人民政府公示欄進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應當註明投訴渠道,並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紀檢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第二榜公示結果進行覆核審定,對第二榜公示結果覆核審定有異議或把握不準的,應書面報告縣征補中心,由縣征補中心組織覆核認定。覆核認定結果在縣級及其以上報紙或政府信息公開網上進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應當註明投訴渠道,並公布縣征補中心投訴舉報電話。
每榜公示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主體應當保證公示內容在公示期間完整無缺。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第一榜、第二榜和第三榜公示期間民眾投訴舉報及時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調查處理情況應當留檔備查。公示中民眾舉報經調查核實確屬不符合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政策的,應在補償安置前適當範圍內公告取消。對實名提出異議的還應當將核查處理結果反饋給異議人。
第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項目,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覆核審定前,應當函請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和公安部門(派出所)協助核查比對擬安置人口是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房產信息和人員信息。
對於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擬安置人口可能存在房屋產權未登記、誤登記、騙取登記,或者需要對擬安置人口是否已享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等情況進一步核查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社區)及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成立外調核查組,牽頭組織對相關事實進行外調核查。擬安置人口有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工作經歷的,還應當對其住房情況進行外調核查。核查單位和核查人員應當在核查結果材料上蓋章簽字。
信息比對和外調核查取得的信息資料,核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八條 應當安置人口的認定,以縣政府公告或相關批准檔案規定項目實施時間為基準日。涉及企事業單位土地及地上附屬物徵收,需要實施測繪、評估的,測繪、評估機構從縣征遷評估機構名錄庫中按相關規定選取。
第九條 第三榜公示無異議後,征遷實施單位應當及時與擬安置對象簽訂補償安置協定。
第四章 工作規範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牽頭組織開展被征遷房屋和附屬物(構築物)的丈量、評估登記工作,縣征補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被征遷房屋丈量、評估由具有房地產測繪、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丈量、評估登記工作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參與。丈量、評估登記工作應當採用書面登記和現場拍攝兩種方式。登記資料和影像載體應當於登記工作完成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整理完善,統一按“一戶一檔”封存保管,並報送一份交存縣征補中心備查。
房屋和附屬物(構築物)丈量、評估登記應當做到繪圖規範、事項完備、字跡無塗改,並經縣征補中心工作人員、征遷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和被征遷戶家庭成員代表共同簽字確認。被征遷戶代表不同意簽字確認的,丈量、評估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在登記表中加以備註。
第十一條 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在收集擬安置人口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時,應當仔細核對原件,對複印件分頁加蓋驗章,對每戶匯總資料加蓋騎縫章,並註明核驗人員姓名。征遷實施單位在收集證件資料時,應當書面告知相關人員提供虛假證件資料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出具書面承諾,對其提供證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縣征補中心在征遷實施單位按照協定兌現補償安置前,應當再次對補償安置面積和人口進行核對。
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前,征遷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擬安置人口的申請,對每套安置房審核出具《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確認表》。《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確認表》在內容上應當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安置房登記申請人與被徵收人關係予以確認,對集體土地補償安置項目安置房涉及的安置人口予以列明,對安置房號和面積加以註明。
第十三條 安置房權屬登記在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需報送《補償安置協定》、《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確認表》等材料。
第十四條 縣征補中心和征遷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檔案的管理。
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檔案按照項目管理類檔案和分戶補償安置類檔案分別整理歸檔,由征遷實施單位報一份至縣征補中心統一集中保管,並建立完善查詢調閱制度。
第五章 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三榜公示”和“兩級審核”結果向縣征補中心、縣財政局、縣政府申請審批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六條 征遷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覆核確認項目的立項批覆、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批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及公告(集體土地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項目建設用地的批覆、徵收土地公告)、征遷範圍圖(須標註每戶具體位置)、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戶口認證表[安置人口認證可參照《安慶市高鐵新區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人口認證實施細則的通知》(政辦秘〔2020〕68號)檔案執行]、覆核審定結果、第三榜公示結果、每榜公示舉報查處情況說明和征遷戶分戶資料等,並確保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分戶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能證明被征遷房屋相關權屬的證(照)資料或者符合政策規定年限的航拍圖和地形圖;
(二)房屋和附屬物(構築物)丈量登記資料,現狀房屋正立面、側立面及室內彩打照片;
(三)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安置人口的戶籍資料、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安置人口未享受集體土地征遷安置或者房改房、集資房等福利住房的證明材料及其家庭戶成員共同簽訂的承諾書和外調核查材料;
(四)確定貨幣補償金額、附屬物(構築物)評估補償額的評估報告;
(五)征遷實施單位補償安置覆核審定結果、補償安置協定;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房屋征遷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獎勵等費用,須按規定標準執行。房屋機械拆除費用須按房屋拆除面積控制在每平方米10元以內,並應按照省、市、縣有關檔案規定,對於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拆除項目公開招標的,在拆除費用撥付時需提供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契約、計價清單、發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拆除項目不符合公開招標條件採取邀請招標的,在拆除費用撥付時需提供邀標檔案、契約、計價清單、發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限額標準以下零星房屋拆除的,需提供集體研究的會議記錄複印件、契約、計價清單、發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評估費:集體土地上房屋裝潢評估,按補償建築面積控制在每平方米4元以內;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按補償建築面積控制在每平方米8元以內;單宗項目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評估費用撥付時需提供雙方共同委託評估契約、評估報告、發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測繪費:房屋測繪費按補償建築面積控制在每平方米1元以內,單宗項目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測繪費用撥付時需提供服務契約、發票、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征遷實施單位房屋征遷安置工作經費按3000元/戶標準執行。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安慶市高鐵新區等其他重大項目,縣征補中心覆核確認和測算工作經費參照《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慶市市區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覆核確認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秘〔2019〕8號)檔案標準按補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元結算。
第十八條 縣征補中心以縣政府發布的補償安置政策、補償安置方案為依據,對征遷實施單位提交的補償費用等進行審核,並作為補償費用結算依據。
第六章 紀律監督與罰則
第十九條 房屋征遷項目應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委派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開展征遷工作,包括對房屋和附屬物(構築物)丈量登記、補償安置信息公示、外調審核、補償安置協定簽訂等重要環節流程進行監督。
建立健全房屋征遷項目民眾自治監督制度,對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工作開展監督,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在征遷補償安置中,對擬安置人口偽造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補償安置或者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安置利益情形的,補償安置協定自始無效,擬安置人口已獲得的安置補償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追繳。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明知房屋征遷對象不符合房屋補償安置政策,仍故意為其出具虛假證明資料的,應當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政策和本規定,存在對明顯不符合補償安置政策仍通過審核、未按規定外調審核相關資料,以及幫助擬安置人口隱瞞真實情況、暗示或指引越級上訪索要不當補償安置等行為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因失職瀆職導致國家、集體和民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謀取私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公示和審核中發現有違紀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法務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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