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縣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補償辦法

《岳西縣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補償辦法》是岳西縣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徵收補償方式,促進房屋徵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岳西縣城市規劃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縣政府令47號)規定,參照《安慶市市區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辦法》,結合岳西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西縣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補償辦法
  • 釋義:政策法規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徵收補償方式,促進房屋徵收市場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岳西縣城市規劃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縣政府令47號)規定,參照《安慶市市區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票安置補償,是指徵收人比照原地或者就近建設定換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按本辦法規定將應安置補償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並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結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用於徵收補償的方式。
房票是徵收人給予被徵收人購買安置補償房屋的資金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
第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實施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園區建設、土地收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經縣政府批准同意後實行房票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縣域內縣級以上重點項目,經縣政府批准同意後實行房票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補償的管理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補償資金的籌集與監管工作,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補償價格行為的監管工作,縣審計部門負責房票安置補償資金的審計工作,其他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負責房票安置補償相關工作。
縣征地搬遷安置和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遷辦)負責房票安置補償日常管理、結算及審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徵收房票安置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補償金額
第五條 房票票面金額組成如下: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房票票面金額=應補償面積×應安置面積單價+剩餘土地補償款+附屬物補償款+本辦法政策規定獎勵款。
被徵收人的裝修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過渡費及房票使用獎勵等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徵收人另行支付。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1.應安置面積等於被搬主房面積
房票票面金額=應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單價-安置房重置價)+本辦法政策規定獎勵款。
2.應安置面積超過被搬主房面積
房票票面金額=應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單價-安置房重置價)-(應安置面積-主房面積)×(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重置價)+本辦法政策規定獎勵款。
3.被搬主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
房票票面金額=應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單價-安置房重置價)+(主房面積-應安置面積)×(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重置價)+本辦法政策規定獎勵款。
被徵收人的房屋及裝修補償款、附屬物補償款、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搬遷費、臨時安置過渡費及房票使用獎勵等不計入房票金額,由徵收人另行支付。
第六條 應安置面積單價採取“一事一議,一項目一評估”模式,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測算,經縣房地產調控聯席會議研究批准,由各項目徵收主體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安置面積單價,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確定。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應安置面積單價,根據周邊或就近建設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並參照所在區域同類商品房交易均價確定。
安置房成本價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執行。安置房重置價按照《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岳西縣調整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覆》(宜政秘〔2020〕119號)規定執行:框架一等房屋補償標準為914元/平方米。
第七條 房屋應安置補償面積確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國有土地上被徵收住宅房屋應補償面積按如下方式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一層平房的,按1:1.4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徵收住宅房屋為兩層的,按1:1.3計算應補償面積;被徵收住宅房屋為三層及以上的,按1:1.2計算應補償面積。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應安置面積指按照《岳西縣城市規劃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縣政府令47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應安置公寓面積,即按照應安置人口60平方米/人累計計算。
第八條 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款,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被搬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
第九條 被徵收人享受的政策規定獎勵款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規定獎勵款
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在上述應補償面積的基礎上每戶給予獎勵15平方米建築面積乘以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計入房票,低於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獎勵;獎勵15平方米建築面積後仍不足5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可以安置房成本價增購至50平方米建築面積,按照(增購面積×<應安置面積單價-1500>)計入房票。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規定獎勵款
集體土上的被征遷戶放棄申請宅基地選擇房票購買商品房的,按核定公示人口(不含增加人口、空掛人口、臨時人口),給予人均10平方米增購獎勵,以安置房成本價購買,按照(核定公示人口數×10×<應安置面積單價-安置房成本價>)計入房票。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被徵收戶,每戶給予40平方米增購獎勵,以安置房成本價購買,按照(40×<應安置面積單價-安置房成本價>)計入房票。
被徵收人退出宅基地選擇房票安置後,已享受房票安置的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其住宅房屋(含多處宅基地的)被分期徵收或者被兩個以上項目徵收的,已享受房票安置政策的,再徵收房屋時只給予重置價貨幣補償,不再安置。
第十條 選擇房票安置補償的被徵收人,臨時安置過渡房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過渡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支付標準:臨時過渡安置費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含100平方米)按10元/月·平方米計算,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計算;超過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臨時過渡安置費支付標準為8元/月·平方米計算。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支付標準:執行岳西縣人民政府令第47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安置人口(不含增加人口、空掛人口、臨時人口)每人、每月240元累計計算,戶補助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
(三)支付期限:房票購買現房的自搬遷之日起補助12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房票購買期房的自搬遷之日起據實支付至交房之日後四個月止,但總計不超過36個月,按照購房契約交房期限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第三章 房票安置補償程式及房票的使用
第十一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補償的,應按下述步驟操作:
(一)被徵收人與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並依據簽訂的協定簽署和確認房票文本;
(二)被徵收人在約定時間內搬遷,領取搬遷證明和房票;
(三)被徵收人自主選擇參與房票安置補償的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持房票、徵收補償協定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個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徵收人辦理房票結算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凡在我縣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均應當提供存量現房或已辦理預售許可且三年內可以交付的期房,供持有房票的被徵收人自主選擇,且應給予持有房票的購房戶價格優惠。所有樓盤及價格信息,均應在售樓部現場公示。
新出讓地塊用於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土地出讓契約中應約定該項目參與房票安置,並明確交房時間。
房票安置資金購買的二手住房應符合交易條件,且登記時間已滿五年。
第十三條 被徵收人購買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及配套的儲藏室、車庫(位),可用房票抵付購房款,其價格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被徵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自行協商。
被徵收人使用房票購買一套住宅用房後,剩餘房票資金可用來購買經營性用房。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以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購房款部分由被徵收人自行支付。
被徵收人用於購房的房票金額,不得低於房票總額的70%。以房票金額購房後,在結算房票購房款時,房票餘額由徵收人據實支付給被徵收人。
第十五條 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選擇房票安置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和搬遷,且用於購房的房票金額達到或超過房票總額70%的,由徵收人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的5%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被徵收人利用房票購房的,在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時,成交價格不超過房票部分免徵契稅,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七條 房票僅限於被徵收人或被徵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被徵收人合法繼承人購房,不得提現、轉讓、贈與;使用房票購置二手住房安置的買賣雙方不能是近親屬。
第十八條 房票有效期12個月,自開出之日起計算。因特殊原因超過12個月未選購房屋的,被徵收人可向縣征遷辦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房票超過15個月的按照自動失效處理,由政府指定地點安置。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徵收人結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買賣契約、備案證明等相關資料(詳見附屬檔案1),每月上旬結算一次。對接受房票的開發商一次性撥付至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資金監管賬戶。房票資金購買二手住房的結算流程詳見附屬檔案2。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實施主體要嚴格執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征遷補償資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參與房票安置補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拒收房票等行為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終止其參與資格。涉及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償。
各房地產企業應確保參與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被徵收戶,逾期交房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已征遷項目,按以下方案執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本辦法實施前已下達徵收決定的項目按原項目徵收補償方案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1.原採取貨幣安置、公寓安置、遷(統)建安置且已到位或部分到位的被徵收戶不適用本辦法;
2.原採取貨幣安置的被徵收戶尚在協定搬遷時間內貨幣未兌現的,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協定,超過協定搬遷時間未搬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3.原採取公寓、遷(統)建安置方式未安置的被徵收戶可按本辦法重新簽訂協定。
4.對重新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徵收人,自協定重新簽訂之日起,其臨時過渡安置費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施行期間上位法或政策有變化的從其變化。《岳西縣城鎮房屋徵收房票安置辦法(試行)》(岳政辦〔2016〕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岳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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