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武穴市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是武穴市為規範武穴市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武穴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穴市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武穴市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武穴市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經濟和社會發展利益需要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屬物,下同),並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徵收主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徵收部門,各鎮(街道)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施單位。
市紀委監察委員會、公安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簡稱“資規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政局、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供電、供水、通信等派出部門或下屬設定機構及鎮(街道)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紀委監委應當加強對參與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徵收預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徵收範圍、徵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土地徵收預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範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地部門應對被征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條 土地徵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依法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告,聽取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期限內,按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條 自征地預公告之日起,在徵收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一律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徵收房屋為住所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六)房屋裝修裝飾、廣告設定等其他增加補償利益的不當行為;
(七)搶栽搶種的。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應當按照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
第十二條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定的,不影響征地申請報批。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三章 徵收評估
第十三條 集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以公開抽籤、搖號等方式確定,抽籤、搖號過程和結果應當進行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房屋及附屬物補償價格評估時點為土地徵收預公告之日。評估程式和技術規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評估價格根據房屋權益、實物狀況按不超過10%的係數向下修正。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在房屋及附屬物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擬土地徵收公告後相關部門的調查登記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評估,並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評估結果應在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所在地顯著位置公示10日。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覆核結果並送達。
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被徵收人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書面向市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第四章 徵收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標準
1.集體土地:按《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檔案嚴格執行。
2.臨時用地:按資規部門相關規定統一執行。
3.房屋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十九條 集體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式
被徵收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採取安排宅基地建房、貨幣補償、房票安置方式給予公平、合理安置補償。被徵收人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不享受其他補償政策。集體經濟組織的辦公用房、公益性事業用房,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屬村組集體用房、集體企業、民營企業等用房徵收的,按政府批准徵收房屋的基準價(簡稱“基準價”)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另行安置。徵收補償款應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住宅類房屋補償
1.選擇貨幣補償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宅基地140平方以內按400元/㎡予以評估、補償,140平方以外按征地價格進行評估、補償;主體房屋按基準價予以評估。符合一戶一宅按主體房屋(房地)評估總價上浮30%予以補償;不符合一戶一宅但有手續的房屋按主體房屋(房地)評估總價上浮15%予以補償;集體土地上不符合一戶一宅且無手續(無任何證件或交款證明)的,按主體房屋(房地)評估總價(不予上浮)予以補償。(備註:1.有手續的是指取得規劃、土地、房產三證之一或在2006年1月1日農業稅取消之前鎮(街道)、村(社區)出具的相關材料;2.評估總價不含裝飾裝修。)
小產權房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評估補償。(評估扣減土地費用及國家稅收。)
2.選擇宅基地安置的:主體房屋符合一戶一宅的,土地、房屋按上述貨幣補償政策(不享受上浮獎勵)予以評估、補償。依法按照“一戶一宅”安置宅基地,安置點宅基地基礎(條形基礎)建設費用(每處25000元)由被徵收人承擔;一宅多戶且符合分戶條件的按每戶安置一處宅基地,安置點在鎮規劃區內或規劃區外每多安置一處宅基地,建設費用由被徵收人承擔;一戶多宅不予安置宅基地(只作貨幣補償)。
集中安置點由各鎮(街道)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五通一平(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路、通訊、場地平整)”,其中“五通一平”及宅基地基礎(條形基礎、建築占地面積105㎡為每處)建設,費用由市政府承擔。
對宅基地主體房屋、裝飾裝修、臨時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一次性獎勵按規定據實結算。
3.選擇房票安置的,其貨幣補償按照(房、地)評估總價(不予上浮)予以補償。房票安置是指對被徵收人給予一定金額的購房補助,以房票形式安置被徵收人;是與各房產銷售企業結算的憑證,不能作為有價票據予以流通、交易。
房票實行實名制用於被徵收人在全市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使用。
被徵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購買商品房,均可享受購房補助,如不購買,視為放棄享受購房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購房面積以被徵收戶房屋主體面積為準,原房屋面積(集體土地上一戶多宅且有手續的房屋合併計算)大於360㎡的,按不超過360㎡的面積計算,各鎮、街道房屋被徵收人在全市區域內購買商品房以實際購房面積給予1100元/㎡的購房補助(每年根據房產市場銷售價格漲跌情況予以調整)。
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徵收人應在補償資金結清之日起六個月內選購商品房,逾期視同放棄房票安置但可享受貨幣獎勵政策;未享受房票安置房屋面積部分也可享受貨幣獎勵政策。
參與房票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現房或已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期房及價格信息,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後公示,供被徵收人自主選擇。
第二十一條 非住宅類房屋補償
1.集體及其他房屋補償。集體企業以及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民營企業所有的辦公用房、倉庫、車間、廠區內集體宿舍、臨時性用房、工棚等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基準價進行評估,實行貨幣補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2.空置宅基地補償:一戶一宅、一戶多宅的均按一戶計,宅基地補償單價(400元/㎡),屋基基礎投入部分另按評估結算,只作貨幣補償,不再另行安置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及構築物、附屬物等補償
1.室內外裝飾裝修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予以補償。(見附屬檔案2)
2.主體房屋上的屋上屋、樓梯屋及系水泥地面的地下室(不享受購房補助和上浮獎勵):檐(層)高在2.2m以上(含2.2m),按房、地分離評估方式計算出每平方單價予以補償;檐(層)高2.2m以下的按基準價予以評估。
3.主體房屋之外的附屬廚房、車庫及豬欄、牛欄、羊圈、羽禽棚舍、室外廁所、倉儲柴房等建築物、構築物按基準價予以評估。
4.水井、屋前屋後水泥路面、圍牆等按基準價予以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人被徵收家庭承包土地的,依法享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放按國家、省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計戶分戶認定
1.一宅一戶的認定:一棟住宅,家庭成員不具備分戶條件的,一宅認定為一戶。
2.一宅多戶的認定:凡屬征遷範圍內的住戶,戶籍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子女(含兩個),一個及以上符合分戶條件,可在安置區購買屋基,父母必須與其中一個子女合併一戶。
3.一戶多宅的認定:一戶家庭有兩棟或兩棟以上房屋的,不具備分戶條件的,其所有房屋按征遷補償政策實施,在貨幣補償及集中安置均按一戶認定。
4.對分戶情況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第二十六條 宅基地面積的認定
1.被徵收房屋用地面積的認定以《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為依據;無法提供以上材料的,以房屋主體建築實際占地面積為準。
2.空置宅基地的認定。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相關證件,由鎮(街道)組織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主體建築面積認定
1.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以《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房屋現狀建築面積與證件標明建築面積不符的,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測繪機構現場測繪的建築面積為準。
2.被徵收房屋陽台面積的認定,有證件記載的以證件記載為準,沒有證件記載的陽台面積,按國家關於房屋面積認定相關規範執行,陽台搶封閉的一律按不封閉陽台計算,封閉陽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被徵收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附屬設施的認定
附屬建築是指脫離主體的廚房、廁所、搭建的簡易棚、有柱棚、雜貨間、水塔以及圈養家禽家畜等建構築物。
第二十九條 無手續建築的認定與處理
1.無手續建築認定分為五個類型
(1)一類無手續建築:已經相關部門批准,但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建築;鎮處(街道)出具相關手續的,符合一戶一基建房條件的或證件不全的建築。
(2)二類無手續建築:屬於1986年第二次土地普查以前歷史遺留的建築物。
(3)三類無手續建築:徵詢改造意願調查公告發布前就已經建成,超出規劃審批指標建設的建築物。
(4)四類無手續建築: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5)五類無手續建築:徵詢改造意願調查公告發布後未經資規、住建批准建造的或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2.對無手續建築,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對於無手續的建築,由市政府組織鎮(街道)、村(社區)、“兩違”辦調查、認定及處理。其中一、二類按照合法建築進行補償,三、四類按照基準價補償,五類則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資規局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後,根據征地前期徵詢、聽證、調查登記的情況,製作“一書四方案”。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土地徵收申請依法批准後,市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徵收公告並組織實施。對前期沒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被徵收人,實施徵收的人民政府將與其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的,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其他規定
(一)徵收範圍內的供電、供水、電信、融媒體、移動、聯通、市政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由其主管單位自行搬遷拆除,給予適當補償。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方案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書後,被徵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同時予以收回註銷。
(三)被徵收人必須自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之日起2日內搬遷騰空被徵收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後,被徵收人持本人身份證一次結清房屋補償費用及獎勵。
(四)被徵收人應當保持被徵收房屋結構完整,不得拆除被徵收房屋及房屋的裝修裝飾、附屬物及附屬設施,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專業拆遷機構統一拆除。被徵收人因擅自拆除被徵收房屋造成經濟損失、安全事故產生的後果及法律責任由其承擔。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相關標準(140㎡)。被徵收房屋按建築占地面積征一還一的方式予以安置,嚴禁非被徵收對象在安置點購置宅基地。
(六)特殊事項實行一事一議。
第六章 補助獎勵
第三十三條 (一)補助
1.過渡安置補償:房屋搬遷搬家費每戶2000元;臨時安置費按照房屋主體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每月補助5元,每戶不足500元/月按500元/月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元/月。選擇貨幣補償和房票安置的,過渡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選擇宅基地安置的,過渡安置費按18個月計算。
2.其他附屬設施補償:見附屬檔案3
(二)獎勵
1.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搬遷騰空房屋的,按每戶不超過3萬元給予獎勵。集體及民營企業不予獎勵。
2.對民政、殘聯等部門認定為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有二級以上殘疾證的重度殘疾人,房屋被徵收時,每戶一次性補助不超過10000元,不重複計算。
第三十四條 爭議處理
(一)土地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或提起訴訟。
(二)資規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資規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土地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定的,資規部門對被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並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資規部門及徵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調查登記人員,負責調查資料真實、全面、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對不符合政策辦理了相關證件,移交市紀委監委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資規、住建、綜合執法及公安部門對搶栽搶建打擊不力、相關標準認定或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弄虛作假、推諉、拖延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供電、供氣、自來水、電信、融媒體、移動、聯通、市政等相關工作人員不配合徵收工作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記入信用檔案,不得進入本市房地產評估市場。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