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申請強制執行規定

為規範我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申請強制執行程式,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申請強制執行規定 
  • 檔案編號:武政規〔2017〕6號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5日 
  • 生效時間:2017年4月1日 
  • 檔案有效期:3年 
第二條 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組織相關部門審核並公布後,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拆遷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意見,送達被拆遷人,並要求其在30日內作出答覆。
在答覆期限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單位,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並做好記錄。
答覆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未作出答覆或者答覆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意見實施補償。
第三條 被拆遷人已經依法獲得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且拒不搬遷和交出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將有關證據資料通過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土地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申請及相關依據;
(二)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
(四)針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具體意見,且確定的補償內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證據;
(五)溝通協商記錄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土地主管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的上述材料後,經研究認為符合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情形的,應當向被拆遷人發出《交出土地通知書》,被拆遷人在《交出土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土地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調解;被拆遷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聽證申請,由土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交出土地通知書》規定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能成立,且拒不搬遷和交出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並依法送達被拆遷人。
第五條 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土地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土地主管部門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書面催告被拆遷人履行交出土地義務,同時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相關規定對強制執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依法批准;
(二)市、區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門已依法履行征地程式;
(三)被拆遷人已經依法獲得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後,由區人民政府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第七條 征地過程中,已依法獲得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影響徵收工作正常進行,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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