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是鹹陽市人民政府為規範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 制定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
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西鹹新區各新城規劃區,以下統稱“市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徵收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市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委託秦都區、渭城區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參與征地拆遷與房屋徵收工作。
第四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條 市區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原則上不再重新劃撥宅基用地,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徵收房屋的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第六條 市區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被徵收人未經國土資源、住建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實施房屋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對征地公告發布後,凡在擬征地範圍內搶搭搶建、搶栽搶種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地公告發布後,國土資源、住建、農業、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在擬征地範圍內不得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它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等手續;
(五)以擬徵收安置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它註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沒有分配工作或退學回原籍復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二章 徵收補償
第八條 農村房屋按結構劃分為四等,分別為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磚土木結構、簡易結構。
(一)磚混結構房屋劃分為三個等級:
1.一級:磚牆承重,圈樑、構造柱等結構構件齊全的;
2.二級:磚牆承重,圈樑、構造柱等結構構件不齊全的;
3.三級:磚牆承重,沒有圈樑、構造柱等結構構件的。
(二)磚木結構房屋劃分為兩個等級:
1.一級:240磚牆(有磚砌柱或木柱)支撐的木屋架、輕鋼屋架,木質檁椽,木質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級:240磚牆(無磚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質檁椽,瓦屋面。
(三)磚土木結構根據建築結構劃分為兩個等級:
1.一級磚土木結構房屋標準為兩山牆全磚牆,主要磚柱承重,木屋架,土坯牆充填,磚基,瓦屋面;
2.二級磚土木結構房屋標準為磚基,土坯牆,磚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土坯牆填充,瓦屋面。
(四)簡易結構房屋:
磚牆、檁條、石棉瓦(彩鋼瓦)屋面或未達到本條款已描述等次的其他房屋。
第九條 房屋等級的確定以房屋結構為主,其中簡易結構的廠房、倉庫(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則上按磚土木房屋等級認定;土木結構的房屋按磚土木結構房屋二級認定。
第十條 各類結構等級房屋徵收補償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級390元/平方米,三級350元/平方米;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級330元/平方米;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級260元/平方米;
(四)簡易結構房屋150元/平方米。
第十一條? 各類結構等級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人均建築面積60平方米內的,視為有效建築面積(不含簡易結構房屋),其補償標準為房屋的重置價減去折舊。
第十三條 房屋過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撐結構的按全面積計算,無立柱支撐結構的按實際面積折半計算。
第十四條 早期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正在正常運營的鄉鎮企業、醫院、養老院等,其生產經營性用房徵收時除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補償外,增加房屋補償(不含附屬物)總額30%的補償款,作為對停產及設備、配套設施拆除、安裝、搬運、調試等的補償(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涉及的機器設備等遷移費不再重複補償)。其辦公、職工宿舍、倉庫等用房徵收時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補償,不再安排重建用地。未正常運營的鄉鎮企業、醫院、養老院等徵收時,其補償按第八條至第十三條執行。
第十五條 宅基地的補償:徵收時一般按0.25畝計算,每院補償20000元(有國土資源部門權屬證明檔案的以檔案中確定的實際面積計算;占新不騰舊的舊宅基地在徵收時不予補償)。在徵收該宗集體土地時,宅基地不再重複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裝飾從地面、牆面、天棚、門窗的用料上,將裝飾分為一等、二等兩個檔次。
(一)一等具體確定標準如下:
1.地面:600×600以上全拋光瓷磚、花崗岩地面,高級木板地面;
2.內牆面:全瓷磚或木踢腳線、木質歐式牆裙(包含暖氣)、壁紙、軟包、防火板牆面;
3.天棚:木質全吊頂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門窗:鋁合金門窗、壓花木門,木料或不鏽鋼窗套,鋁合金或木質隔斷、商品防盜網。
(二)二等具體確定標準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上全瓷磚、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塊大理石、花崗岩地面;
2.內牆面:半瓷磚踢腳線、乳膠漆牆面、木質普通牆裙(含包暖氣)
3.天棚:木質半吊頂,乳膠漆頂棚面;
4.門窗:鋁合金門窗、木質門窗套,普通鋁合金或木質隔斷,自製或非商品金屬防盜網。
第十七條 各等級裝飾的徵收補償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一等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100元/平方米。
第十八條 裝飾補償折舊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裝飾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裝飾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裝飾折舊率為10%。
第十九條 裝飾補償按房屋裝飾的實際面積計算。在裝飾四項項目中,每項各占25%,如有達不到項目要求標準的,按比例扣減。
第二十條 架空層(檐高2.2米以下)和隔熱層等屬於房屋主體組成部分的,給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頂)、120元/平方米(瓦屋頂)的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附屬(著)物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一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集體土地上的其它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徵收人應給予被徵收人搬家費、過渡費。其中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戶,其搬家費為3000元/戶。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徵收戶,其搬家費為2000元/戶。過渡費為每人每月200元,過渡時間原則上為30個月。過渡費按照實際過渡時間計算,超出30個月過渡時間的,延期過渡費雙倍計算。祖遺院落(全家屬在外職工)、單職工、選擇貨幣安置的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無過渡費。
第二十四條 凡占用河道劃界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和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築(含未經批准加蓋的)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適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徵收協定,拒不搬遷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 安 置
第二十七條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為有效建築面積的,貨幣補償價格=重置成新價+400元/平方米(補助費),其餘超出面積部分按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統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5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被徵收人且已按本條款享受過產權調換統一安置的,不再重複享受產權調換安置。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徵收人給予相應房屋安置:
(一)具備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照《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條文認定);
(二)不具備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有祖遺院落的;
(三)其配偶具備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單職工家庭在外人員)。
第三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徵收時可增加或享受相應房屋安置面積。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獨生子女(子女年齡未滿23周歲且未婚)持有效證件及村鎮證明,可增加6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雙女結紮戶持有效證件及村鎮證明,可增加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三)祖遺院落(全家屬在外職工)的繼承人共可享受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四)其配偶具備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單職工家庭在外人員)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
(五)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房屋安置的。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安置人口:
(一)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之日前已亡故的;
(二)自戶口遷入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係,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未按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具備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戶只有一個安置人口且其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安置價選擇戶型建築面積最接近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安置房屋為住宅樓的,安置房屋起步價為730元/平方米。被徵收人按戶選擇安置用房,總面積超出安置面積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安置價計算,總面積超出安置面積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計算。安置房屋的大修基金、契稅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安置房屋價格的樓層調節標準在徵收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安置房屋交房時應具備住建部門確定的入住條件。
第四章 獎 勵
第三十五條 空置院落的確定及獎勵:宅基地每院按0.25畝計算,被徵收房屋現有建築面積統一折算為2層,折算後院子的剩餘部分即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獎勵。
第三十六條 被徵收人自願放棄部分安置面積的,放棄安置面積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有效建築面積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積按照230元/平方米的予以補助。
人均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60平方米的,在執行原有補償政策的基礎上,給予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每人4萬元獎勵。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有縣區計生部門處理意見並按規定繳納罰款的)、單職工(本人為戶主或其配偶的)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上款規定之獎勵。
第三十八條 被徵收人按規定時間搬遷的,徵收人應給被徵收人予以獎勵,此獎勵按階段進行。獎勵金額由徵收人在徵收項目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九條 在徵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參照《陝西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201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被徵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騙取徵收安置補償費的,經調查屬實後,簽訂的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征地補償費,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城市化進程水平較高的村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由接受委託的區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報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予明確但按照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給予補償、安置、補助、獎勵、救助、保障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的,按原定徵收安置補償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徵收安置補償的,仍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雖已辦理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徵收安置補償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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