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鹹陽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是鹹陽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鹹陽市
鹹陽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13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柵戶區改造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陝政函〔2016〕16號)等有關要求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遷服務、建設或籌集安置住房、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財政部門會同住建、發改部門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一種工作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工作。鹹陽市城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工作原則上由秦都區、渭城區政府及高新區、大西安(鹹陽)文體功能區、新興紡織工業園管委會負責。規模較大的棚改項目,市政府適當予以分擔並幫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穩步推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園區管委會根據國家棚改計畫,統籌考慮本區域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等因素,科學編制本區域棚改規劃,明確棚改規模總量,合理確定年度建設行動綱要,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園區管委會在統籌測算本區域財政購買棚改服務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規模總量和分期購買的計畫安排。有效引導並培育社會力量參與棚改,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各項程式規定。及時、充分地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
(四)鼓勵創新,完善機制。鼓勵承接主體完善管理流程,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加強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體制機制,提升服務滿意度和社會效益。
(五) 自求平衡,用償一體,誰用誰還。對縣(市、區)及園區管委會實施的政府購買棚改項目,要實現項目的自求平衡,並明確還款主體,夯實還款責任,避免以後出現還款糾紛,影響各級政府信譽。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負責編制全市棚改規劃,下達年度棚改項目計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園區管委會依據全市棚改規劃和市上下達的年度計畫,做好購買棚改服務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主管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市級園區管委會原則為各園區棚改項目的購買主體,由園區棚改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購買主體獲地方政府授權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後開展採購活動。
第七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第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棚改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備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標的相匹配的資產規模或融資能力;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依法取得相關資質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紀錄;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條件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園區管委會根據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要求,結合本地情況確定。
第九條 各級政府、市級園區管委會融資平台公司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通過合法程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也可按規定作為棚改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願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改徵遷等服務;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及安置(包括新建、購買、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地下車庫等配套基礎設施,幼稚園、國小、中學、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社區醫療服務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及環境保護等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並經主管部門認定,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購買服務範圍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及其基礎設施。
第四章 購買程式
第十一條 制定購買目錄。各級財政部門統一將棚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下達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根據市上下達年度棚改計畫和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及本轄區棚改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年度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明確計畫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內容、標準和相關要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公開購買信息。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經審核的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承接標準、目標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確定購買方式。購買主體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五條 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依法依規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購買資金及服務(或補貼)報酬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並將購買契約等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其中,國有工礦棚改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同級發改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履約管理。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作方式,並根據實際需求和契約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承接主體應當按契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資金支付。承接主體在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按照購買契約規定的標準,及時組織對契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購買主體應將驗收材料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採購資金管理相關支付流程,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支付,並將執行情況納入部門預算考核。
第五章 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 對2018年以前縣市區和園區管委會實施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資金繼續按照原有的融資方式通過銀行貸款予以解決並按照原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對2019年以後由政府主導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棚改項目資金需求,優先通過省政府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劵予以解決,不得隨意增加政府債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按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房屋徵收及補償有關工作,並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市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確保棚改項目徵收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秦、渭兩區和市級園區規劃區內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房屋徵收及補償有關工作按照《鹹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鹹陽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發改、土地、環保、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棚改項目實行“聯審聯批”,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環評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按期實施。
第二十一條 承接主體在實施棚改中,要遵守土地、環保、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經批准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財政部門應及時跟蹤和掌握棚改工作進程,包括棚改房屋徵收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棚改安置住房籌集進展情況等並按項目進展撥付資金。購買主體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棚改工作進程。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和市級園區管委會應加強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績效管理,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購買主體給予積極配合。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保障、審計等部門和購買主體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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