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8月1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1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19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穩步推進。市縣政府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本市縣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等因素,科學編制棚改規劃,明確棚改規模總量,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二)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引入競爭機制,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
(三)鼓勵創新,完善機制。指導承接主體完善管理流程,加強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體制機制;鼓勵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滿意度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監督,注重績效。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作為涉及民生工程資金檢查的重要內容,嚴格資金公示審核,規範資金撥付程式,提高資金管理績效。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市縣政府是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市縣政府可委託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或房屋徵收等承擔棚戶區改造職責的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按照市縣政府授權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
第五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承接主體承接棚改任務。各市縣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以作為承接主體承接棚改任務。
第七條 具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條件由市縣政府根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要求,結合本市縣情況確定。
第三章 購買內容
第八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願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改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六)市縣政府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九條 市縣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確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城鎮棚改項目,並納入國家和省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內容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四章 購買程式
第十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門預算安排,結合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明確計畫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相關要求。涉及政府投資的基建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要求,落實前期工作條件。申請年度預算的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部門預算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公示購買信息。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三)選擇承接主體。購買工作應結合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所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棚改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嚴禁轉包。
(五)履行契約義務。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畢應將驗收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向社會公開,按購買契約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棚改服務承接主體支付資金。
第五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應逐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年初財政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財力困難市縣,可通過省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棚改服務購買主體應做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報,並按照批覆的預算組織實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契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契約事項,嚴禁擅自變更或終止契約。購買主體應當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提請同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支付款項。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遵守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經批准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棚改項目,按契約約定完成任務,並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協定要求和項目進度,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做好購買服務資金安排、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與棚改貸款銜接工作,加強對購買服務的履約評估管理。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規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使用和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和滯留。
第十七條 工商管理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等部門應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企業年度報告、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加快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細化評價標準,對契約履行情況、受益主體滿意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實現度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注重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政府應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政府可根據本市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8月11日下發《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今後政府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辦法規定,市縣政府是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市縣政府可委託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或房屋徵收等承擔棚戶區改造職責的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按照市縣政府授權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
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市縣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確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城鎮棚改項目,並納入國家和省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內容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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