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株洲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株洲市
株洲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工作,加快全市棚戶區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9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收征拆服務、建設或籌集安置住房、貨幣化安置、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按照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產(住房保障)、發改部門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一種工作模式,購買服務範圍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各級政府根據棚改目標任務,充分考慮本地區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因素,在統籌測算等地區財政購買棚改服務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科學編制棚改規劃,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規模總量,合理確定年度建設行政綱要和分期購買的計畫安排。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二)分級審定。市政府審定市區棚改購買服務的規模和計畫;縣級政府審定本縣級棚改購買服務的規模和計畫,並報市棚改主管部門備案。
(三)分級負擔。市本級棚改項目進行購買服務的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各縣(市)棚改項目進行購買服務的資金,列入縣(市)財政預算。各區(含雲龍示範區管委員,下同)為責任主體的棚改項目進行購買服務的資金,列入區財政預算。其棚改項目的承接主體,如不能滿足政策性融資貸款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級平台公司作為承貸主體融資貸款,再以轉貸方式放款到各區政府或承接主體的,購買棚改服務的各項資金(含轉貸貸款的本息),列入區財政預算。
(四)公開透明。實施購買棚改服務,必須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五)嚴控成本。嚴格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內容,委託專業機構科學測算購買成本,並由政府財政評審中心審核認定。其中,城區房屋徵收、征拆成本認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最終購買成本以項目竣工後審計部門審定的竣工結算為準。
第四條市政府授權市房產局為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各縣市區政府可授權本級房產(住房保障)部門為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五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完善;
3.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4.具備提供城鎮棚戶區改造服務所必需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5.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在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通過年檢(報)、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良好,獲得3A級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格;
7.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符合前述條件、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並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政府投資公司若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並通過合法程式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也可按照規定作為承接主體。
第六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1.棚改項目的摸底調查;
2.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3.棚改項目的徵收征拆服務;
4.棚改項目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5.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並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
第七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按以下程式進行:
1.制定目錄。各級財政部門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各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2.確定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本級棚改規劃(計畫),會同同級發改、財政部門選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項目,並審核購買服務的內容與標準。
3.公開信息。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計畫,並報同級監管部門備案後,及時在本級政府或住房保障部門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審定後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內容、標準及目標要求等信息。
4.選擇承接。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選定承接主體,報本級政府審定。
5.簽訂契約。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及服務期限、補貼或服務報酬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契約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契約約定,將棚改購買服務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可申請通過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其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同級發改部門審批。
6.履行契約。承接主體應按契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按量保質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購買主體應對承接主體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驗收,並按契約約定,按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程式支付資金。
第八條承接主體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制定詳細的改造實施方案。在實施改造中,必須依法依規,並嚴格按照改造實施方案進行改造。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房屋徵收征拆有關工作,並確定房屋徵收、征拆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確保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征拆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須會同同級房產(住房保障)、發改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細化評價標準,對契約履行情況、受益主體滿意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服務目標實現度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注重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工商、民政及承接主體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之內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服務。
第十三條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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