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20版)

為進一步做好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根據《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20版)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起草說明,

全文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每戶一次性補助2500元。非住宅房屋徵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徵收主體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級區域分類發放。一至五級地區域內房屋臨時安置費按15元至1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具體標準參照《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執行。
(一)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且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上述標準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並由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含期房、現房)的,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後,被徵收人按通知時限接收房屋的,另按上述標準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未按通知時限接收房屋的,超過過渡期限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助標準
因徵收房屋對被徵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含分攤土地)評估價值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被徵收人或者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徵收主體提供房屋徵收前3年的收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檔案,與房屋徵收主體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房屋附屬物、構築物補償,參照《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構築物補償參考標準》,由徵收主體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地上附著物補償參考標準》,由徵收主體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五、搬遷獎勵標準
(一)對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給予獎勵。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補償協定並按時搬遷的,按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給予獎勵。由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徵收範圍、規模和區位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和額度,對在規定時限內積極簽約拆遷的被徵收人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超過獎勵期限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六、改變用途房屋補償標準
徵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且以該住宅為註冊地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一直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予以徵收補償;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稅及區位等實際情況,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增加的補償不得高於住宅房屋標準的30%。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其經營活動中斷、停止的,或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不予增加補償。2011年10月1日後未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七、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標準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執行。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由徵收主體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本標準為指導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門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荊政辦文〔2017〕9號)同時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徵收項目,按原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執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荊門高新區,大柴湖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20版)》《荊門主城區集體土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標準》《荊門市被徵收土地上青苗補償標準》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起草說明

一、制定2020版《補償標準》的背景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荊政辦文〔2017〕9號)實施以來,有效地規範了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確保了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該補償標準自2017年4月28日印發施行,有效期為3年,其有效期已滿。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現行補償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房屋徵收補償的實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房屋徵收工作進程。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出台新的《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2020版《補償標準》的起草過程
2019年10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通知》(荊政辦文〔2017〕9號)(以下簡稱原《補償標準》)還有半年將到期,我局即開始著手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並專門組建工作專班,通過基層走訪、召開專題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新的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制定的前期調研活動。2019年12月,形成了《荊門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2020版)》(以下簡稱2020版《補償標準》)(討論稿)。2020年3月,組織召開各區徵收辦負責人座談會,對2020版《補償標準》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修改,形成2020版《補償標準》(徵求意見稿)。2020年4月3日-13日,書面徵求了東寶區政府、荊門高新區·掇刀區政府、漳河新區管委會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2020版《補償標準》(初審稿)。2020年5月9日,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張萬新同志主持召開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徵收辦和東寶區、荊門高新區·掇刀區、漳河新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會議,對2020版《補償標準》有關內容進行了專題研究。2020年5月15日-25日,通過荊門晚報及市住建局網站發布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或建議。隨後,根據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所提意見或建議,對2020版《補償標準》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2020版《補償標準》(送審稿)。
三、制定2020版《補償標準》的依據
1、《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80號)。
2、《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荊政發〔2016〕29號)。
3、《荊門市國土資源局 荊門市財政局 荊門市房產管理局 荊門市物價局關於印發》
4、統計部門《2017-2019年荊門統計摘要》。
5、外地城市的經驗、做法。
四、2020版《補償標準》主要內容的說明
相對於原《補償標準》,2020版《補償標準》主要對三個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調整,具體包括:搬遷補助費標準、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和期限、房屋附屬物和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關於搬遷補助費標準。各區房屋徵收部門反映,近年來隨著勞動力、運輸設備價格的上漲,被徵收人在實際搬遷中,搬家費用支出增加較大,特別是大戶型住戶、高層居民住戶以及涉及兩次搬遷的產權調換住戶,原《補償標準》規定的一次性補助2000元/戶的標準偏低。在外地,如浙江省衢州市規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60㎡(含60㎡)的搬遷費每戶2000元,被徵收房屋面積大於60㎡的,超過部分建築面積按10元/㎡計發”。陝西省漢中市規定:“搬遷費每次按30元/㎡支付,一戶一次搬遷費低於2000元的按2000元結算”。以被徵收人房屋面積120㎡為例,浙江省衢州市需支付搬遷費為2600元,陝西省漢中市則為3600元。為適應荊門社會發展實際,借鑑外地做法,2020版《補償標準》將搬遷補助費標準調整為2500元/戶。
(二)關於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的調整,二是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時間的調整。
1、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調整。近年來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出現了較大幅度的上漲。截止今年5月,中心城區商品住房均價為5147元/㎡,比2017年4月上漲25.91%。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上漲帶動了房屋租金水平的提高。經調查,大多數西城區100㎡左右的住房月租金由2017年的1500元提高到2020年的1800元,上漲幅度為20%;南城區100㎡左右的住房月租金則由2017年的900元增加到2020年的1300元,上漲幅度為44%。中心城區現行1-5級地12-8元/㎡·月安置補助費標準難以保障被徵收人租到同等條件的住房。在外地,浙江省金華市1-5級地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6--10元/㎡·月、安徽省蕪湖市1-3級地分別為17元--11元/㎡·月。鑒於此,此次調整時將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在原標準上提高了3元/㎡·月,即1-5級地分別按15元、14元、13元、12元、11元/㎡·月標準分類發放。
2、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時間調整。原《補償標準》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均發放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在實際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從同意搬遷,到租賃臨時住房、搬家、選購住房、裝飾裝修、通風透氣、搬家入住等,要經歷一系列繁複的過程,3個月的時間遠遠不夠。經調研,在外地,如安徽省蕪湖市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浙江省衢州市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為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為6個月。為確保被徵收人有充足時間安置到位,本次將臨時補助費發放時間調整為6個月。
(三)關於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在徵求各區房屋徵收部門意見或建議時,各區普遍反映,無論是國有土地上原《補償標準》還是集體土地上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荊門主城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的指導意見》(荊土資發〔2017〕7號),對相關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規定的過於固定,即使個別補償項目劃分了類別,也不夠詳細,讓具體從業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對建設年代或施工工藝不一樣的附屬物、構築物的補償難以把握。不一樣的附屬物或構築物在補償上沒有區別或區別不大,被徵收人也難以接受。
在這次調整中,我們根據《2017-2019年荊門統計摘要》,並充分結合荊門主城區市場行情,對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作了三方面的調整:一是補償標準的適當提高。隨著物價的上漲,附屬物、構築物建設成本也在逐步提高,因此將補償標準的大部分項目作了適當的提高。二是將一些項目的補償標準設立一個合理區間,不再是一個固定價格,讓徵收從業人員根據實際靈活掌握。如簡易防盜門,以前確定補償單價固定為320元/扇,考慮到簡易防盜門的新舊、材料不一樣等,現調整為300-600元/扇。三是將一些項目的補償分類更細化和具體化,讓補償更加科學合理。比如道路管涵,以前只劃分為3類,即管徑為30、50、60厘米左右3種,此次調整為6類,即管徑為20、30、40、50、60、80厘米左右6種。
(四)新舊補償標準對徵收成本的影響。一般來說,房屋徵收補償主要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補償等,具體因被徵收人房屋情況的不同涉及到不同補償項目。如:2017年文化宮片區改造徵收市疾控中心院內一套121.75㎡單元式住房,其補償項目具體為:住宅房屋價值為444388元、裝飾裝修補償58409元、搬遷補助20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4383元,房屋附屬物補償4087元,其他獎勵補助和補償124777元,補償總計638044元,其中,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補償、房屋附屬物、構築物補償為10470元,占補償總費用的1.64%。2017年掇刀七里舖片區改造徵收某棟三層303.75㎡的庭院式私房,其補償項目具體為:房屋價值補償890798元、裝飾裝修補償60396元、搬遷補助20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9113元、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12780元,其他獎勵補助198160元,補償總計1173247元,其中,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為23893元,占補償總費用的2.03%。由此可見,在房屋徵收補償中,住宅房屋價值占補償金額的主體,搬遷補助費、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附屬物和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僅占整個徵收補償總金額的2%左右。
(五)新補償標準對今年徵收總費用的影響。按2020版《補償標準》計算,上述文化宮片區該套單元式住房應付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房屋附屬物、構築物補償為17544.5元,相比原來增加7074.5元;七里舖片區該棟庭院式單套住房應付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房屋附屬物、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為13100元,相比原來增加5136元。今年中心城區計畫徵收項目3個,徵收住房696戶,徵收補償總概算28652萬元。若按2020版《補償標準》測算,增加搬遷補助費、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附屬物和構築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424.92萬元,占整個徵收補償費用的1.46%。
五、建議
本補償標準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市政府辦名義下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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