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業經2012年3月14日鐵嶺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 檔案編號:令2012年第80號
  • 發文單位: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12-4-9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修改決定,

法規頒布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房屋物業
令2012年第80號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
2012-4-9

法規內容

市長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鐵嶺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負責鐵嶺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機構受鐵嶺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具體負責鐵嶺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三)對擬徵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徵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
(五)擬定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六)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七)根據法律規定委託有關機構實施徵收與補償;
(八)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手續;
(九)負責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可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財政、國土、審計、住房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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