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159號),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實施方案
  • 性質:政治
  • 類別:方案
  • 內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成本管理
一、實物量調查結果是房屋徵收部門應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見後組織實施實物量調查。
二、區房屋徵收部門要向市房屋徵收部門申報實物量調查計畫,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實物量調查計畫會同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對區實物量調查工作進行同步指導、核查,並對核查情況簽署意見。核查比例不得低於實物量調查總量的30%,同時要將非住宅面積核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至審計部門。
三、市房屋徵收部門要對各區政府組織並經市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簽署合格意見的實物量調查結果進行測算;對不合格的實物量調查結果,區政府及區房屋徵收部門要依法調整或終止測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本溪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測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區房屋徵收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評估單位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轉交審計部門進行核查。審計部門確認需要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提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委託評估及鑑定費用由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支付)。
六、各區房屋徵收部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無照房屋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認定結束後由區房屋徵收部門依據有關政策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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