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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住建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做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協調和管理工作。跨縣(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項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項目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協調和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徵收房屋所在區域的街道(鄉鎮)、社區(村組)應當配合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徵收辦公室承擔相應具體事務性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應明確相應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徵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定期參加業務培訓。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冷水灘區人民政府、零陵區人民政府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在每年12月15日前確定本區域內下一年度需要實施房屋徵收的總體計畫,向市人民政府申報。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由市城建領導小組負責。
第七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按程式納入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八條 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單位應向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經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意見表;
(二)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劃定的項目選址範圍藍線,以及出具的規劃意見、土地調查紅線圖;
(四)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項目,還應包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資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按照《條例》第八條和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確定房屋徵收範圍。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組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徵收範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及徵收區域內相關街道(鄉鎮)、社區(村組)等單位予以核實,相關單位和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徵收範圍及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條 徵收項目一般按現有地塊邊界劃定調查藍線,依據上位規劃下達規劃要點,但應當將跨越現有地塊邊線的房屋整體劃入項目規劃調查藍線。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二)編制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項目補償資金預算;
(三)就房屋徵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徵收人進行協商;
(四)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和進行公示等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檔案為依據。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執法等部門,會同被徵收房屋所在區域內街道(鄉鎮)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永州經開區管委會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未登記房屋以及房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
在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已確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建築合法性進行認定,並出具書面認定意見。冷水灘區、零陵區、經開區對建築的合法性認定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執法等部門確定。職能部門難以準確認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各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匯總意見,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研究和協調。對上述建築的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布以後,被徵收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文化、衛健、銀行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發布公開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選定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組織,通過投票由多數人決定,或者邀請被徵收人代表、街道(鄉鎮)、社區(村組)代表,公證機構參與,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評估機構。
第十六條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按國家規定對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在作出評估結果報告時應當說明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提供依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戶評估的原則。整體評估結果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估價時點為徵收決定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永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布,並確定專門人員將評估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轉送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簽收,被徵收人不簽收的,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載明不簽收原因,由基層組織見證,將評估結果張貼於徵收範圍及被徵收房屋。
第十八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中心城區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應報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備案,市本級投資項目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應報市政府審核同意。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依據、理由、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步驟、被徵收房屋的權屬、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徵收補償方式和標準、徵收補助獎勵項目及標準、產權調換用房及周轉用房準備情況、徵收簽約期限、過渡期限等。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單位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其中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徵求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九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徵收實施單位、發展改革、公安、城管執法、監察、信訪、維穩等部門對徵收工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報同級政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認為具備房屋徵收條件並符合徵收程式要求的,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第二十二條 縣(區)範圍內被徵收人超過200戶或者被徵收房屋總建築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項目,房屋徵收決定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徵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以書面張貼和網路、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司法救濟途徑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政府財政投資性項目的徵收補償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評估報告,將徵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徵收補償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市本級政府投資的項目補償資金由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視徵收進度撥入區財政專戶。所有項目資金均接受監察、審計、徵收工作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向徵收實施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徵收啟動資金,並根據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進度情況,及時撥付徵收補償資金。市、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本章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助項目及獎勵標準只適用於中心城區。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標準、補助項目及獎勵標準。
第二十七條 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被徵收人的實際情況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限內,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為其提供就近地段房屋。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房屋選擇產權調換需過渡安置的,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每月為被徵收房屋評估值(不含裝飾裝修)的4‰。但每戶每月不少於6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過渡期限為被徵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30個月。
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內的,增付50%臨時安置費;超過過渡期限在十二個月以上的,增付100%臨時安置費;
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已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條 被徵收房屋屬於生產、經營性用房,且經營行為合法,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補償費。被徵收房屋原則上每月停產停業補償標準按被徵收房屋(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價值的7‰,並參照被徵收人的納稅情況計算。停產停業的期限,採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按三個月計算,採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按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確定。
第三十一條 因徵收房屋致使被徵收人搬遷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的標準為中心城區按15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於2000元,過渡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搬遷費補償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根據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執行。
第三十二條 徵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由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與被徵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評估確定其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電力、電訊、供排水、燃氣等設施,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辦理,已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是住房困難戶的,實行住房面積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50㎡(含50㎡,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房屋的合併計算)的,按50㎡進行補償安置。但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助的房屋面積部分,不計算裝飾裝修、搬遷費等其他補償,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徵收範圍公布確定後,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五條 鼓勵被徵收人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支持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調查摸底、權屬認定等工作,按規定期限與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並按期搬遷。對被徵收人按本實施辦法規定完成上述工作的,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可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獎勵。
第三十六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徵收補償協定及時撥付補償資金,並加強對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定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補償決定。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按如下程式辦理:
1.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批准。
2.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分戶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徵收人。
3.被徵收人申請調解的,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4.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八條 補償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1.被徵收房屋及被徵收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2.徵收的依據和理由;
3.《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定的事項;
4.告知被徵收人司法救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5.補償決定應當在徵收範圍予以公告。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日。
第三十九條 徵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定,並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徵收人與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徵收補償協定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由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
第四十一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並逐步依法建立房屋徵收信息平台,做好徵收檔案資料管理和數據統計工作。
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市本級投資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進行審核。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搬遷、拆除
第四十二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除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確定的拆除施工單位外,任何人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進行了補償的被徵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第四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對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好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徵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五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被徵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單位。
第四十六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和徵收實施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拆除施工單位對本單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並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七條 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被徵收房屋的產權註銷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0日內完成註銷手續。
公安、教育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徵收人辦理戶口遷移和轉學等手續。
第四十八條 應當保障冷水灘區、零陵區、經開區以及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的工作經費,具體提取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縣(區)房屋徵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
(四)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條 實行責任追究。實行徵收行政問責制,由市紀委監委制定責任追究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永政發〔2014〕2號)廢止。本辦法與《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或未作規定的按《條例》執行;國務院及住建部、省人民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級政府已作出征收決定並發布了徵收通告且已進入實施階段的,按原有的徵收決定實施。
解讀
一、《辦法》起草的必要性及過程
該《辦法》的起草主要有以下必要性:一是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永政發[2014]2號檔案已經失效;二是市委、市政府對中心城區市、區兩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部門的職責職能作出了重大調整;三是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獎勵和補助標準及執行,已無法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市秉持“重心下移、權力下放、責任下調、力量下派、工作下沉”的原則,突出鼓勵貨幣安置,制定本《辦法》。該辦法起草後,2018年9月至10月,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市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法院、城投、經投等部門意見;2018年12月3日至18日,在永州房產政務網上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2019年6月20日,由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聽證會。根據各縣(區、永州經開區)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我們認真研究,採納合理合法意見,歷經10餘稿,最終形成了該《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六章五十二條,1個附屬檔案。
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是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以及各級政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村組)的工作職能等內容。
第二章徵收決定,共18條。主要是徵收計畫編制、徵收範圍確定、徵收調查登記、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徵收方案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公告等內容。
第三章補償,共18條。主要是徵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徵收補償和獎勵標準、徵收補償方式、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的標準、徵收協定簽訂、補償決定等內容。
第四章搬遷、拆除,共7條。主要是被徵收人搬遷的規定、可強制拆除的情形、拆除施工單位的確定、拆除施工的監管、徵收部門工作經費的提取等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2條。主要是玩忽職守、貪污挪用征拆資金、暴力搬遷、非法阻礙徵收補償工作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2條。主要是本《辦法》的施行時間,以及本《實施辦法》實施之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的處理等內容。
三、新《辦法》與老《辦法》的主要區別
1、工作職能的調整。本《辦法》明確零陵區、冷水灘區、永州經濟開發區為徵收工作主體責任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市級房屋徵收工作部門負責市本級項目徵收補償政策制定把關,重點加強對“三區”徵收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日常考核等工作,不再承擔房屋徵收具體工作。
2、搬遷費用的調整。中心城區搬遷費由原來的按10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於800元,增加至按15元∕㎡計算、每戶或每套最低不少於2000元。
3、徵收獎勵的調整。本《辦法》注重鼓勵貨幣安置。一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獎。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200元的獎勵。徵收私有商業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療、衛生、教學、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800元獎勵,具體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二是按期簽約獎。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600元給予獎勵;徵收私有商業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療、衛生、教育、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400元獎勵。具體分時段、分檔次獎勵標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三是按期騰房搬遷獎。徵收個人住宅和私有商業門面(不包括廠房、倉庫、醫療、衛生、教育、辦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徵收補償協定簽訂後,被徵收人在協定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並交房的,根據交房時間,分時段、分檔次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最高不超過400元/㎡的房屋按期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及其相應檔次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