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規範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要徵收,涉及徵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的土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涉及徵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土地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市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全市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成立徵收補償安置專門機構,具體組織協調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紀委監委、人社、民政、住建、公安、農業農村、房產、林業、審計、市場監管、稅務、司法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下稱“被徵收人”)應當服從國家徵收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徵收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應當建立徵收補償安置款預存制度,徵收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徵收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徵收補償安置機構或財政專用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處理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徵收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制度,將征地批覆、範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在政府網站上主動公開。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範疇,對在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章  徵收實施程式
第九條 徵收土地方案報批前,縣(區)自然資源局應發布《擬征地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予以告知。
發布《擬征地告知書》後,徵收補償安置機構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及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和青苗等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徵收人共同確認,被徵收人拒不簽字確認的,徵收補償安置機構可以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自《擬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地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七)以擬徵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九)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徵收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獲得批准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將征地批准的機關、文號、用途、範圍、時間、地類和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縣(區)自然資源局與徵收補償安置機構可將實地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十二條《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縣(區)自然資源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訂《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公告並聽取意見。被徵收人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區)自然資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對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徵收補償安置費應在3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涉及房屋徵收的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領取徵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徵收實施單位以被徵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公證提存)並書面告知。
第十三條 徵收補償安置費用全額支付到位後,被徵收人拒不領取徵收補償安置費、拒不騰地的,由縣(區)自然資源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騰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各縣(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執行,從征地補償費中計提10%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四章 土地、青苗及其他附著物徵收補償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永政發〔2018〕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徵收專業菜地、專業漁池(塘)補償標準按同一片區的水田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屬檔案2、3)。
(二)徵收果樹、用材林木、樹木、竹類、花卉、苗木、藥材等其他經濟作物的,根據作物的種類、生長期和生長狀況,按規格、種植密度、名稱劃類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屬檔案6、7、8、9)。
(三)混栽(種)的經濟作物,按其中主要作物的標準予以補償。
(四)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經市、縣(區)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大型名貴花卉苗木基地,由徵收補償安置機構核實,給予搬遷移栽補助(附屬檔案5)。
第十七條 附屬設施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被徵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附屬檔案4)。
(二)被徵收土地上需要遷移的墳墓,經核實後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附屬檔案10)。
(三)徵收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續的砂、預製、磚場、石材加工廠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償(附屬檔案11)。
需要遷移征地範圍內的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用地單位與業主單位協商解決,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經有關部門確認,灌溉水塘確須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定補償,由鄉鎮(街道)統一組織實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單位恢復或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 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員資格認定
第十九條 在實施房屋徵收過程中,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徵收補償安置機構、自然資源、住建、公安、鄉鎮(街道)、村(社區)等有關部門對被徵收房屋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公示無異議後給予認定。
第二十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為依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被徵收房屋的面積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的,按重置價並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三)認定為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的,不予補償;
(四)建房批准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及相關附屬設施,不予補償;
(五)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
(六)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准文書並載明了建築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載明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未載明建築面積的,以鄉村規劃許可的建築面積為準;
(七)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的,經審查被徵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資格,但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建房審批手續的,以鄉村規劃確認許可建設的建築面積進行認定。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八)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無論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准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因歷史原因,同一被徵收人有多處合法房屋被徵收的,只能選擇一處房屋進行安置,其餘房屋只能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等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在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中,有兩人(含兩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員達到法定婚齡的,原則上按婚姻狀況(以結婚證為準)確定戶數,也可根據家庭實際需要進行分戶,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間不得分戶。
(二)被徵收人直系親屬達到法定婚齡或已結婚等符合分戶條件,但因沒有房屋產權而未能分戶,經徵收補償安置機構審核認為符合分戶條件的,在徵收補償安置時可按分戶處理。
(三)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以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書為依據,離婚雙方方能各按一戶享受徵收補償安置政策。
2.離婚證書載明的時間必須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之前。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公安、住建、徵收補償安置機構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應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審定:
(一)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並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或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未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的後代;
(二)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取得藍印戶籍但未納入城市居民或城鎮企、事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徵收房屋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服刑人員;
(四)婚嫁後戶籍一直未遷出(外嫁女)或婚後戶籍遷入女方(入贅)戶籍所在地的,且該戶在婚嫁地沒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領)養的子女,並在征地公告發布前辦理戶籍入戶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與被徵收房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並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籍等人員);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祖遺等途徑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祖遺等方式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徵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三)在歷次徵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征地公告發布後(簽訂房屋徵收協定前)死亡的人員;
(六)正常婚嫁後已遷出戶籍或戶籍返遷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應當安置人員資格認定以《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第六章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房屋被徵收的,可按貨幣補償安置、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四種方式進行安置。
徵收中心城區主城區範圍內的,採取貨幣補償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兩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式由徵收補償安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確定。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房屋徵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按每人不高於28萬元的標準進行安置。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房屋徵收補償費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附表1)。
(2)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按每人70㎡(含公攤面積)的成本價確定安置房面積。
(3)安置房屋的選擇以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約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或者搬遷騰房的時間排序,作為選房的依據。
(4)安置房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水電路綠化配套等費用)由住建、發改、財政、項目業主等部門核定公布,被徵收人按成本價格購買,成本價應考慮物價因素,每年調整一次。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住宅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部分,不足部分按市場價補差(市場價減去成本價),超過部分按市場價購買。樓層和方位的價差按各樓盤確定。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時及時結算差價。安置房的建設,由有關單位統一設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中心城區安置房達到交房條件後,建設方統一交付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選房分房。
第二十八條 徵收中心城區主城區範圍外的,實行集中遷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安置用地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組負責調整。
(一)實行集中遷建安置的。被徵收人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積選擇相近戶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戶型由項目業主負責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並統一辦理宅基地建設手續,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場地平整並將宅基地分配到戶後,由被徵收戶按規劃要求自行建設。
(二)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由被徵收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設好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徵收單位不再支付過渡費。分散遷建安置的宅基地、水、電、路、基礎超深、新房審批等補助按被徵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層占地面積400元/㎡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符合安置房安置條件的被徵收特困人群,房屋徵收補償費不足以購買人均50㎡安置房(建築成本價)的,經本人申請和縣(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可給予5萬元/戶的補貼。
徵收非住宅房屋、城鎮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房屋,按照房屋徵收重置價補償,不予安置。被徵收房屋的共有產權人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還有其他房屋的,不予安置。
已遷入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係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徵收後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經申請可獲得政府按規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生產經營性企業的合法建(構)築物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興辦生產、經營性企業,被徵收人具有合法有效經營證照和依法納稅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徵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對因徵收造成其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徵收人或者房屋使用權人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同類結構房屋價值10%的補償費。商品房和營業用具等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未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手續興辦企業的或無合法經營證照或證照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也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二)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作經營性用房的(小賣部、理髮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已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對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徵收標準增加24%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費,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
(三)依法批准的“農家樂”、畜禽養殖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徵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不再另行支付裝修及設施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也不再安排重建或給予其它安置。
(四)徵收學校、醫院、寺廟、教堂、村(居)委會等公益事業用房,按同類結構房屋徵收標準增加30%的補償,用於解決物品搬運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徵收補償的全部費用。
(五)房屋徵收涉及承租人搬遷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動員搬遷,營業或生產補償應支付給承租人,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規定支付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2000元/戶/次支付兩次搬家費,並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12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標準為1000元/戶/月。
(二)實行安置房安置、集中遷建或者分散遷建安置的,按2000元/戶/次支付兩次搬家費,並給予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1000元/戶/月。安置房安置的補助為24個月,需延長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提供現房安置的,只補助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按原標準再補助12個月;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未交付安置地的,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按標準的150%支付。分散遷建安置補助12個月。
搬家費和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不服從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過渡的,不得增加臨時安置過渡補償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積極主動配合徵收補償安置機構開展入戶調查摸底、丈量登記面積、認定權屬性質及用途的,按被徵收合法正房建築面積給予80元/㎡的獎勵。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的,按被徵收(臨時建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築面積給予100元/㎡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按被徵收合法正房建築面積再給予100元/㎡的獎勵。未按期簽訂房屋徵收協定和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契約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徵收補償安置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阻礙徵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阻礙國家建設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徵收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徵收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徵收工作中違法違規操作,與被徵收人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三)違規審批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違規審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違規辦理戶籍遷移、戶籍轉換或家庭分戶(立戶),違規核發或延續登記工商營業執照及其他證照,違規批准土地、房屋流轉或變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四)違規審批畜牧水產養殖、花卉苗木基地、“農家樂”及其他設施農業的;
(五)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測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及相關補償中弄虛作假、套取補償安置費用,騙取、虛報、冒領、私分徵收補償資金,挪用、截留、剋扣、拖欠徵收補償費用,擅自塗改徵收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零陵區、冷水灘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範圍。
市本級中心城區主城區範圍為:北起馬坪,南至鳥沙洲,東至二廣高速,西達洛湛鐵路,總面積約440平方公里(具體範圍以《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2018年修改版)為依據)。
各縣、管理區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者房屋置換安置的範圍,由各縣、管理區自行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本辦法所稱房屋徵收應安置人員是指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兒媳、孫子(女)等,不包括暫住、寄住和投靠人員。其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依法納入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農村醫保、失地農民社保等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被徵收的家庭常住人員。
(三)本辦法所稱“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家庭。
(四)本辦法所稱合法正房是指在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用於居住和生活的房屋,不包括偏屋、雜屋等。
第三十六條 零陵區、冷水灘區和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徵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應按照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的徵收房屋補償安置標準不得低於本辦法的9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瑤族自治縣、雙牌縣、新田縣、金洞管理區、回龍圩管理區不得低於本辦法的85%。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涉及本市範圍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發布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原通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徵地,未發布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政策解讀

現將《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起草相關情況解釋如下:
一、《辦法》起草的必要性
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永政發[2013]28號、永政發[2016]19號兩個規範性檔案已失效。我局按照市政府2018年第24次常務會議的要求,並對歷年來的征地拆遷相關政策進行深入研討,科學測算補償價格。學習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面的經驗與做法,依據2013-2017年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和物價指數等相關指標變化情況。10月11日在江華召開了永州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調整工作部署會,廣泛聽取各縣區自然資源部門的意見。10月17日-19日,在永州日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發布《辦法》聽證公告。10月22日,就《辦法》(送審稿)徵求市財政、公安、人社、發改委、林業、農業委、民政、房產等10餘個市直相關部門意見。11月21日,由市司法局在我局組織召開了《辦法》聽證會。分管副市長歐陽元初親自組織研究討論了三次,共收悉來自市直各單位、縣區、社會各界及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共242條,經整理匯總後,主要涉及《辦法》中的14個條文和5個附屬檔案內容,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採納了其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並作了修改完善,先後進行了5次大的討論,歷經10餘稿,最終形成了該《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七條、十一個附屬檔案。
第一章總則,共2條。主要是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土地徵收管理共6條。主要是徵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及保障措施。
第三章徵收實施程式共6條。主要是明確徵收程式;告知在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的暫停辦理事項;發布兩公告的要求;規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程式;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四章土地、青苗及附屬物補償標準,共4條。主要是集體土地、青苗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
第五章房屋合法性及安置人員資格認定,共8條。一是明確了房屋的合法性審查;二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立戶原則提出了要求;三是明確了應安置人口資格認定原則、時限。
第六章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共6條。主要是被徵收人的安置方式和生產經營性企業的補償安置方式。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2條。主要是被徵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責任。
第八章附則,共3條。主要是有關術語解釋;各縣區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實施時間、項目適用本《辦法》的時間進行界定。
三、新《辦法》與老《辦法》的主要區別
一是提高了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標準由28號檔案中的17萬/人提高至28萬元/人,同時增加了安置過渡補償費和兩次搬家費共1.6萬元,主要測算依據為:中心城區2013年政府發布的普通商品房銷售均價2666元/㎡提高到2018年的5200元/㎡。
二是合理調整了安置房安置面積。安置房安置由28號檔案中的一人戶90㎡,每增加一人增加50㎡的標準調整為每人按70㎡(含公攤面積)的成本價確定安置房面積,實際安置標準比原《辦法》有所提高,並更加合理。如:以三口之家計算,原28號檔案為90+50+50=190㎡(人均安置房面積為63.3㎡),以四口之家計算,原28號檔案為90+50+50+50=240㎡(人均安置房面積為60㎡)。
三是調整了安置房的建築成本價。由28號檔案中的建築成本價調整為成本價(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配套設施等費用)由1344元/㎡調整為2800元/㎡左右。
四是房屋徵收獎勵等由原150元/㎡提高至280元/㎡,即入戶調查獎80元/㎡,按時簽約獎100元/㎡,按期騰房獎100元/㎡。
五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重置價補償標準有所提高,鋼混結構由原1350元/㎡提高至1600元/㎡,徵收補償標準提高了18%左右;磚混一類由1050元/㎡提高至1350元/㎡,磚混二類由1000元/㎡提高至1250元/㎡徵收補償標準分別提高了30%左右。
六是徵收專業菜地青苗補償標準由原2800元/畝提高至6000-7000元/畝,提高了250%。
七是集體土地青苗補償標準,水田由原來2000元/畝提高到2800元/畝,旱土由原來的1200元/畝提高到2000元/畝;對部分名優水果(草莓)類補償整體提高了約50%。
八是大幅提高了遷移墳墓補償標準。以有棺有碑為例:由原2500元/墳提高至5000元/墳(有棺2500+碑1500+規定期限遷移獎勵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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