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而出台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安徽省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0]2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地補償準備金是申請用地或申請先行用地單位在征地報批材料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審查之前,將依法應予繳納的征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費用預存專戶,作為確保征地補償費用能夠及時足額兌付給被征地農民而準備的資金。
第二章 範圍、標準和繳納方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準備金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應提取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四條 征地補償準備金計算方法和標準,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地在向省國土資源廳報送征地報批材料之前,申請用地或申請先行用地單位必須將征地補償準備金繳入到相關市或縣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對跨市、縣的建設項目用地,由申請用地或申請先行用地單位將征地補償準備金繳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縣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各地報送建設用地報批材料時,必須附具金融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準備金進賬憑證,隨報批材料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凡未附具預存征地補償準備金進賬憑證的,省國土資源廳不予受理。
第三章 發放
第六條 申請征地或申請先行用地獲批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征地補償費用發放名單,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所在市或縣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
第七條 市或縣財政部門原則上要在收到用地批覆或先行用地批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預存的征地補償準備金從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入金庫,並根據批准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審定的征地補償費用發放名單,依法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撥付到位。
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直接撥付至社保基金專戶。
第八條 各地要將征地補償費用發放情況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公示。
第四章 結算和監管
第九條 征地補償準備金不計利息、多退少補。
第十條 申請征地或申請先行用地未獲批准的,或實施征地後預存的征地補償準備金經結算有結餘的,市或縣財政部門應自原繳款單位申請返還征地補償準備金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預存或結餘的征地補償準備金退回原繳款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用地或申請先行用地單位繳納的征地補償準備金不足的,由該單位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補繳。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準備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不同建設項目、不同批次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準備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 各級監察、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準備金的監管,對弄虛作假或違規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補償準備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肅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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