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2年7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5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治理加重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問題、規範實施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組織領導6部分地區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53號
  • 成文時期:2012年7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2〕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新時期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廣大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規範涉農收費為重點,以強化監督檢查為手段,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融入到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和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之中,將農民負擔監管領域向農村基礎設施、農村公共服務、農業社會化服務等方面延伸,創新監管思路、拓展監管範圍、加強制度建設,堅決糾正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主要目標。通過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各項工作,使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到位,涉農收費依法規範收取,面向農民和村級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現象得到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各種不合法收費、集資攤派和強行搭車收費等問題基本得到根治;實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符合政策規定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級財務管理規範,杜絕各種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農民負擔繼續控制在較低水平,農民民眾對政策落實的滿意度不斷提升。
二、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
(三)加大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力度。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收取。嚴禁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嚴格執行涉農收費檔案“審核制”,防止出台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檔案。全面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有關部門要將收費項目、標準、批准機關、監督電話等向農民公示。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除按標準收取土地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外,一律不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嚴禁以基礎設施建設為名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收費強行服務。對農民違規建房,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嚴禁以罰代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只允許收取作業本費(國小每生每學期10元;國中每生每學期20元),要堅持教輔資料自願征訂的原則,不得突破“一教一輔”,禁止收取其他費用;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生育子女的農民,應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嚴禁層層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對計畫生育契約違約的農戶嚴格按規定收取違約金,嚴禁收取押金等費用。農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除收取婚姻登記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嚴禁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搭車銷售物品等。不得向村級組織收取“徵兵罰款”。嚴禁在屠宰環節對生豬養殖戶多收亂收費用。殯葬管理不得“以罰代葬”,不得向村級收取“殯改罰款”。
(四)加強涉農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價格管理。涉農經營服務必須按照農民自願的原則,依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嚴格執行,對重大涉農收費實行聽證制度。水利工程水費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檔案規定執行,嚴禁擴大徵收範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農村用電收費嚴格按農村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用電收費規定執行。農村法律服務不得強行向農民、村級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民興辦的各類企業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由農民自主選擇,不得強行服務並搭車收費。電信運營企業不得強制農民接受電信增值服務業務;郵政運輸企業不得在辦理郵政業務時,強迫農民使用高資費業務。農村金融機構不得在農民支取惠農補貼時附加任何條件,不得在農民借貸時搭售物品;各類涉農保險由農民自主自願參加。
(五)強化涉農收費的規範收取。向農民收取費用或罰款除應有合法依據外,還必須按規定程式收取。禁止任何部門或單位委託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向農民收取費用必須出具合法票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相關票據,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使用稅務票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必須使用省農業部門統一印製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憑據”。嚴禁收費或罰款與部門經濟利益掛鈎,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治理加重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問題
(六)深入治理加重村級組織負擔問題。加強對村級組織收費事項的日常審核監管,防止亂收費和各種攤派行為。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和公共服務費用、部門工作經費轉由村級組織承擔,禁止平調和挪用村級集體資金,不得向村級組織收取工作任務性罰款。各級、各部門舉辦各類要求村組幹部參加的學習班、培訓班和會議,其費用均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由村集體負擔。各類學歷教育、資格培訓費用,也不得由村集體負擔。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罰款和收取押金、違約金等方式管理村務。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製品等。認真落實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制度,及時足額撥付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嚴禁截留、抵扣和挪用。
(七)加強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亂收費問題治理。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監管,嚴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時搭車收取費用,嚴禁強制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交納會費性質的相關費用,嚴禁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強行銷售物品和攤派任何費用。
四、規範實施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八)嚴格執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和限額標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用於村內戶外集體公益事業建設。對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範圍。嚴格執行人均15元和勞均10個標準工日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一事一議項目不需農民投工或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確需農民投工的,按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籌勞數量;自願以資代勞的,嚴格控制數量、比例和工價標準;嚴禁強迫農民以資代勞。
(九)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操作程式。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按照民主議事、項目申報、方案審核、財政獎補、驗收檢查等環節操作,規範組織實施。要定期組織開展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專項檢查,堅決糾正層層下放限額標準許可權,鄉鎮統籌使用、縣級集中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資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擴大獎補覆蓋面,積極探索建立有利於村級公益設施運行和養護的新機制,促進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健康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管長效機制
(十)建立和完善各項農民負擔監管制度。建立健全涉及農民負擔政策檔案會簽、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各級有關部門出台或以政府名義出台涉及農民負擔的政策檔案必須會簽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全面推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核制度,需要農民籌資籌勞的,必須經同級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審核,防止向村級組織和農民轉嫁負擔。建立農民負擔審計制度,對涉及農民籌資籌勞的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及時公布審計結果。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凡涉及農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納入村務公開範圍。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農戶應承擔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應享受的補貼補助、重點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內容、監督單位及舉報電話等應納入農民負擔監督卡。完善農民負擔信訪制度,暢通信訪舉報和投訴渠道,認真辦理農民負擔信訪事項,及時解決信訪反映的問題。
(十一)加強涉及農民負擔事項的檢查監督。堅持農民負擔年度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反惠農和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行為,檢查結果在適當範圍內通報。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及時解決本系統、本部門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選擇問題較多的縣、鄉開展農民負擔綜合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問題,限期整改到位,切實防止區域性、行業性農民負擔反彈。
(十二)防止借落實惠農政策名義侵害農民權益。認真落實黨的各項惠農政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國家對農民的各項補貼補助款、農村集體土地征占用補償款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款;嚴禁違規提取農戶補貼補助款抵扣各種費用、集資和尾欠款。規範民生工程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民生工程實施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要求農民參加,不得由村級組織墊交、代扣相關費用。
(十三)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加大對侵害農民利益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對向農民、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違規違紀收取的各種款項堅決予以退還;對違規使用的農民勞務,按當地工價標準給予合理補償;對擅自出台、設立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檔案和收費項目、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撤銷;對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堅決予以降低;對挪用、剋扣或拖欠的各種補貼、補償款項堅決兌現給農民;對沒有政策依據收取的約束性押金、違約金、保證金和罰沒款,堅決如數退還。嚴格實行農民負擔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政策規定,加重農民負擔或影響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相關責任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繼續實行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制度,對發生農民負擔案(事)件、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地區或部門實行重點監控。
六、加強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堅持實行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始終保持減輕農民負擔的高壓態勢,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要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機構,充分發揮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強化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隊伍建設。切實加大對廣大幹部尤其是農村基層幹部的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法規培訓力度,提高政策水平,增強服務能力。加強農民負擔監管機構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作用,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要根據減輕農民負擔形勢的變化,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並妥善解決統籌城鄉發展中涉農負擔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防止苗頭性、局部性問題的擴大蔓延,不斷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引向深入。
(十六)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督導和考核。建立和完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督導和考核制度,重點對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涉農收費監管、農民權益維護、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進行考核。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成績突出的進行表彰,對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予以通報批評,實行重點監控、綜合治理,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1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