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

《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是安徽省政府於1990年7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
  • 外文名: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 opinion about lightens the burden on farmers
  • 發布日期:1990-07-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皖政[1990]43號
【生效日期】1990-07-0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
(1990年7月4日皖政〔1990〕43號)
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國發〔1990〕12號檔案)下達後,省政府已委託省農經委就貫徹問題作了部署。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規定農民合理負擔的項目和比例。農民除按稅法向國家繳納稅金外,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和統籌費(用於鄉村兩級辦學、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交通等民辦公助事業),承擔一部分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是應盡的義務,要教育農民積極完成。其中,以鄉為單位人均集體提留和統籌費,應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內,提留辦法和使用方向嚴格按國發〔1990〕12號檔案的規定執行。縣農經委還應於年初提出分鄉、鎮的集體提留和統籌費限額,列入本縣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計畫下達,各鄉、鎮不得突破。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全年統算統收,嚴禁在農民交售農副產品時藉機扣款。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每個農村勞力每年平均負擔二十五個標準工,有條件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其中義務工應不超過十個標準工。
二、堅決糾正農民不合理的負擔。本應由上級部門辦的事,而以集資贊助、捐款名義要農民出工出錢;本應提供無償服務,而巧立名目向農民收錢;本應由國家和地方財政拿錢,而轉嫁到農民頭上;舉辦超出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農民又不受益的事項,而強行向農民攤派,等等,都屬於農民的不合理負擔,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應明令取消。為避免重複收費,一種合理收費只能由當地政府指定一個部門收取。開展專業承包,必須堅持民眾自願的原則,簽訂經濟契約,不得對農民作硬性規定,更不允許將承包風險都加在農民頭上。要嚴格控制村、組幹部職數和報酬標準,不得任意增加農民負擔。
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同村、組幹部的切身利益和縣、區、鄉(鎮)幹部的晉級、獎勵掛起鉤來,凡是農民負擔超過定項限額,造成不良影響的,縣、區、鄉、村主要負責人當年不得提級、晉升,單位不得評為先進。
三、堅持一個漏斗向下、防止政出多門。我省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各級農經委(農經管理站)負責。當前,農經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時間對過去下發的有關檔案進行清理,提出處理意見。凡是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或規定,都必須經過同級農經委(農經管理站)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下文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以及巧立名目集資、攤派、募捐、贊助籌。
四、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各地都要抓緊建立健全集體提留和統籌費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提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應定期向鄉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和民眾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對任意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
五、切實做好宣傳工作。減輕農民負擔,是當前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精神,密切聯繫民眾的切實步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報紙、廣播、電視等宣傳輿論工具,要把減輕農民負擔作為經常性的宣傳內容。農村基層組織也可運用開會、有線廣播、黑板報、布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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