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減輕農民負擔暫行規定

《淮南市減輕農民負擔暫行規定》是一部淮南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3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減輕農民負擔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211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22號
  • 發布日期:1991-03-18
  • 生效日期:1991-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22號
【發布日期】1991-03-18
【生效日期】1991-03-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淮南市減輕農民負擔暫行規定
(1991年3月18日市政府令2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90)12號《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集體提留和公共事業統籌費(以下簡稱統籌費),承擔一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自覺履行。
第三條農民負擔的項目,要堅持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對負擔總量實行控制。以鄉(鎮)為單位,全年集體提留和統籌費的合計提取比例應控制在農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
第四條在農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經濟聯合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等,都有以工、以商補農的義務,必須合理負擔各項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其負擔數額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五條鄉村應當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減輕農民的直接負擔。
第二章 集體提留
第六條集體提留包括公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以鄉(鎮)為單位,每年集體提留的合計提取比例不得超過農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2.8%。
第七條集體提留一般按農民上年度的純收入合理負擔,也可以按承包耕地面積負擔。具體辦法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集體提留的預算方案,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大會討論通過,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農經站)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公積金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等。
公益金主要用於烈軍屬補助,“五保戶”供養和特別困難戶的補助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
管理費用於村級幹部工作報酬和管理開支。村級幹部的固定補貼人數為:一千五百人以下的村為三人;一千五百人以上的村為四人。補貼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中等勞動力的純收入水平,一般占三分之二左右。誤工補貼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補貼標準不得超過當地中等勞動力純收入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公共事業統籌費
第九條統籌費主要用於鄉、村兩級辦學、計畫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交通等民辦公助事業。
第十條每年統籌費的合計提取比例不得超過農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2.2%。
統籌費的預算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區農經站備案。每年年底鄉(鎮)人民政府應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和管理,按照《淮南市籌措義務教育經費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勞動積累工、義務工
第十二條農村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一般每年每個勞動力承擔二十個標準工。年度之間,根據農田基本建設任務的輕重,可以調劑使用。勞動積累工以實際出工為主,也可以以出資代替出工。
第十三條農村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設、修繕校舍等。每年每個勞動力平均負擔五到十個標準工。義務工以出工為主,無力出工者,經村合作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評議,可以給予減免照顧。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農經站具體負責農民負擔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十五條嚴格區分國有資金與集體資金的界限和管理許可權。所有鄉(鎮)集體提留、統籌費以及其它集體資金,一律由各級農經站(組)按本規定統一管理。各級農經站(組)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格手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應將統籌費、集體提留、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使用情況,以及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放給農民的各種補貼、貸款、預購定金的使用、分配情況,定期通知到農戶,並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村民大會報告,接受農民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農經站(組)在為農戶辦理承包契約時,應明確當年農戶應上交的負擔項目及數額。凡擴大項目及超標準的收費,農民有權拒付。
第十八條各項提留在執行過程中,如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時,應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向區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集體提留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村合作經濟組織,由鄉(鎮)農經站對資金和帳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凡是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和規定,都必須經過同級農經站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任何部門不得自行下發檔案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或巧立名目向農民集資、攤派。
第二十一條凡未經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隨意增加農民負擔的部們,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負責人當年不得晉升、晉級,超收部分應堅決退還,當年無法退還的,應在下年度的農民負擔中沖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六日發布的《關於貫徹省委、省人民政府(1981)96號檔案的意見》和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發布的《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的通知>的意見》,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發布的《關於嚴格制止向農民亂派款亂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