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減輕農民負擔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9月24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推動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
向國家繳枘稅金,承擔前款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省、地、市、州、縣(含縣級市,下同)農業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或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本條例;(二)會同相關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單位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及規定、措施;(三)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四)對籌資籌勞、公益性排澇水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減輕農民負擔的規定》同時廢止。本省所有涉及農民負擔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方案》應明確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和常年產量要向農民張榜公布;確定農業稅計稅價格,應注意與毗鄰省份的平衡;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執行,不得強行以資代勞。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穩步實施。要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放在首位,搞好鄉鎮機構改革等相關配套改革,加大對貧...
湖北省衛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農衛生收費工作管理的通知 (鄂衛發〔2006〕66號)各市、州、林區、縣(市)衛生局: 減輕農民負擔是黨和國家在農村的一項基本政策。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農民負擔有反彈苗頭高度重視,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支農惠農和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精神,推進...
《湖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經1990年3月3日湖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由於過去對水資源費、水利工程水費徵收方式和渠道上不夠明確、規範,實踐中容易產生歧義,為了規範徵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已於今年(1992年)1月出台了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水資源費的徵收予以了規範。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部分條款的文字及順序也作了修改...
第十八條 堤防維護費徵收和使用單位,必須按規定管好用好堤防維護費收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堤防維護費。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第四章 罰則 編輯 語音 ...
少數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加重企業和農民負擔。一些地方不分資金性質、不按預算級次實行預算外資金全額調控,挫傷部門和單位的積極性。少數單位內部財務不統一,銀行帳戶過多過濫,甚至私設“小金庫”,成為滋生腐敗現象的根源。四是執法執紀不嚴。由於法規依據不足,...
宣傳貫徹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並組織實施減輕農民負擔的措施和方法;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報批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開展農民負擔情況調查,督促檢查農民負擔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事件;接待處理農民來信、來訪。(十四)水產管理辦公室(漁港監督管理局、漁船檢驗...
1、負責制訂有關農村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貫徹、實施、督辦。2、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訂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示範章程;負責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指導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3、貫徹中、省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管理農民承擔的各項費用和投工投勞項目的預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