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經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公布。該《條例》共31條,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的《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 地區:湖北省
  • 實施時間:2007年2月1日
  • 條數:31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修改情況,審議結果,修訂草案說明,

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7號
《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於2006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日

條例內容

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 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對下列涉及農民負擔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一)村範圍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
(二)農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
(三)易澇地區規定範圍內公益性排澇水費;
(四)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
(五)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收費;
(六)農民承擔的其他費用和勞務。
對農民的補貼補償和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發放和使用,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範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崗位目標責任制,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加大對農業和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指導、幫助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本條例;
(二)會同相關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單位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及規定、措施;
(三)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對籌資籌勞、公益性排澇水費、土地徵用補償費、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況組織開展專項審計;
(五)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和監管機制,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價格、監察、工商、審計、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涉農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本部門、本系統加重或者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禁止藉助行政權力在辦理農民婚姻登記、計畫生育、住房建設、外出務工、子女入學等相關手續時搭車收取服務費,搭售商品。第六條 嚴格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經批准的籌資和投工投勞項目及標準、排澇水費以及對農民的補貼補償等,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組織填入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發放到農戶,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必須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收費和安排出勞。
第七條 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度。凡是向農民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執收單位必須事先將收費依據、項目和標準予以公示,並按照公示的規定收費。
農民對公示內容提出詢問的,執收單位應當予以解答。
第八條 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應當遵循村民自願、民眾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議定、程式規範、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議事範圍為建制村,必要時按照受益主體和籌資主體相對應的原則,議事範圍可以縮小為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
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對象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力。每人每年承擔的出資出勞數額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
第九條 籌資籌勞應當用於本村範圍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維護村級道路、血防滅螺、植樹造林、村莊建設與整治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需要興辦的其他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項目,並注重使用效益。
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項目,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使用範圍。
第十條 需要籌資籌勞的,由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預案。
所提預案必須張榜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將包括籌資籌勞事項、分攤辦法、減免措施等內容的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式審議和表決。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籌資籌勞事項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邀請村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有重要分歧意見時,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籌資籌勞方案通過後,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報縣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籌資籌勞使用情況,由村財務監督小組審核,村民委員會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二條 向農民籌資應當在農作物收穫後籌集。向農民籌勞按照標準工日計算,原則上以投勞為主,在農閒時安排用工。農民自願以資代勞的,其工價標準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禁止強制農民以資代勞。
收款結算時,必須出具由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監製的內部結算憑證;不出具憑證的,農民有權拒付。
第十三條 對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的遺屬、退伍傷殘軍人、五保戶、特困戶、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應當免除其籌資義務。
退伍傷殘軍人、在校學生、孕婦、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婦女、男年滿六十周歲或者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村民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不承擔籌勞義務。
第十四條 除因特大自然災害確需農民投工投勞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農民無償投工投勞。
第十五條 易澇地區縣鄉兩級水利工程農業排澇水費,按照實際受益面積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和標準分解到戶,由財政部門徵收,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於易澇地區的公益性排澇,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
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必須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出台涉農收費的檔案和措施;對違規出台的,農民有權拒絕。
第十七條 涉農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堅持公開、公正、自願委託和質價相符原則。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應當列入政府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範圍和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禁止將涉農的政府公益性服務由無償變為有償服務;禁止強制服務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政府公益性服務機構推介農業生產、生活資料不得從中牟利。
第十八條 在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中國小校中發行報刊書籍、開展保險,必須遵循自願原則;禁止利用行政手段、行業權力強行征訂報刊書籍或者強制投保。國家規定強制保險的除外。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農村設定機構或者配備人員所需經費,不得向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攤派。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贊助、資助和捐獻財物,不得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開展各類檢查評比和達標升級活動。
禁止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或者違法採用押金、違約金、罰款等方式管理村務。
第二十條 農村中國小校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向學生集資、攤派和濫收費用;向學生提供服務,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學生接受各種經營性服務。
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向學校或者學生強行攤派各種集資款和其他費用、強行推銷各種商品。
第二十一條 農業灌溉水費由供水單位與村組、農民或者用水單位直接簽訂契約,據實收取,不得平攤,不得變成固定性收費項目。
向農民收取電費,必須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禁止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加收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農副產品收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收購政策的有關規定,不得壓級壓價。農副產品收購部門不得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代扣農民的交售款。
化肥、農藥、獸藥、農膜、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的銷售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有法定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提供給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各種補貼、補償、專項投資、扶貧款、救災救濟款以及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和侵占。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前款所列款物的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並公布結果,接受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實行報告制度。案(事)件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3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案(事)件發生地的市、州和縣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等部門對案(事)件進行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並於45日內向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上報處理結果。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視案(事)件的具體情形,可以會同同級監察等部門直接調查下級管轄的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財政、價格、監察、工商、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受理農民負擔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農民負擔監督舉報、投訴電話或者網站等,並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六條 對違法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或者發展改革、財政、價格、監察、工商、審計、信訪等部門舉報、投訴。舉報、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程式按照國家和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開展農民負擔執法檢查和專項檢查,將檢查情況及時通報,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可以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籌資籌勞、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者勞務使用範圍的;
(二)向農民超限額籌資籌勞、無償調用勞動力、強制收取以資代勞款的;
(三)截留、抵扣、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給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各種資金、物資的;
(四)強制農民參加保險、接受有償服務、強行推銷商品、報刊、書籍的;
(五)違反規定向學校和學生收費、集資、攤派的;
(六)涉農收費應當公示未予公示的;
(七)阻止或者妨礙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
(八)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擅自向農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設定收費、集資、罰款和攤派項目的,由同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撤銷,或者由上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已非法收取款物的,責令退還。拒不退還款物的,對行政機關,由上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沒收款物退還給農民;對企事業單位,由當地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沒收款物退還給農民,並處非法收取金額或者財物等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引發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縣、鄉級人民政府和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 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的《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較好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比較成熟,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認真修改。11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農村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我國已經進入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新時期,農民負擔的範圍和水平應當逐步減少和降低;有的委員提出,在當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既要引導農民對村級範圍內直接受益的項目出資出勞,又要加大對農業、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避免超越農民承受能力和違背農民意願,加重農民負擔。據此,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一條和第三條中增加相應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一條、第三條第二款)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規定的領導幹部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具體考核辦法屬於幹部管理和考核範疇,不宜規定由省政府制定辦法。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刪除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三、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強對籌資籌勞的管理,用好籌集的資金、勞務,提高使用效益。據此,建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注重使用效益”的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九條第一款)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應當明確,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村民免除籌勞的義務。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八條中對企事業單位拒不退還款物的,應當沒收款物並退還給農民。據此,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五、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有關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的條款是否有必要,需要斟酌。據此,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條例的規定是否妥當,值得斟酌。考慮到村級範圍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新形勢下農民負擔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國務院今年下發的檔案明確要求加強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管,防止和糾正違背農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和強行以資代勞的行為。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對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原則、對象、程式等作出具體規定,有利於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建議對有關“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規定予以保留,並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我省的實施辦法、國家和省有關農民負擔監管的規定相銜接。(建議表決稿第十條、第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7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建議表決稿)》,
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近年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全面推進和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我省農民負擔重的狀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是,目前農民負擔仍然不輕,特別是當前一些地方向農民亂收費現象有所抬頭、惠農政策落實不到位。加上1994年制定、1997年修訂的《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所調整規範的“三提五統”等行為已發生改變。因此,迫切需要對該條例進行修訂,以進一步規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委員們建議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立法顧問組成員以及省人大代表廣泛徵求了意見。同時,將修訂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網、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10月中旬,法制委員會、法規工作室赴荊州市、松滋市、長陽自治縣進行了立法調研,聽取了當地人大、政府相關部門、人大代表、農戶對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10月下旬,赴四川省、重慶市考察農民減負立法情況。11月中旬,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農業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訂草案修改稿印發徵求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村委員會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11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一、有的委員和省人大代表提出,條例應當強化農民負擔監管,實行監督與管理並重,可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同時考慮到修改後的條例名稱與原條例的名稱不一致,建議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增加有關廢止原條例的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二、有的地方提出,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條例對其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同時,今年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對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亂收費、亂攤派的監管,嚴禁向村級組織攤派、集資或者強制要求村級配套。據此,建議把“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收費”納入條例的監管範圍。(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條)三、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應當建立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部門責任制,並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據此,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三條作相應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應當明確執法主體,防止有關部門重複執法或者相互推諉。調研中了解到,我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設定不盡一致,大多數設在農業局,有的設在農委,有的設在財政局或者單獨設立農經局。因此,建議相對明確執法主體,將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一款相應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一款)五、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涉農亂收費,僅靠事後監管、糾正還不夠,應當建立長效機制,予以源頭控制。一方面,對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作出嚴格規定,明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出台涉農收費的檔案和措施,否則農民有權拒絕;另一方面,規定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執收單位應當公示相應的收費依據、項目及標準,有義務解答農民對公示內容的詢問。據此,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七條、第十六條作相應的補充、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第十六條)六、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現在有的單位以自願為名,非法強制、變相強制收費或者搭車收費,增加了農民負擔,為此應當明確相關涉農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的監管職責。據此,建議修訂草案第五條增加一款:“各級涉農部門應當建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責任制,及時查處和糾正本部門、本系統加重或者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禁止藉助行政權力在辦理農民婚姻登記、計畫生育、住房建設、外出務工、入學等相關手續時搭車收取服務費,搭售商品。”(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二款)七、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的籌資籌勞方案可否先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審核後,再提交村民會議表決。為切實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使有關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規定得到正確實施,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籌資籌勞方案主要是進行合法性審查。據此,建議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簡化審批程式,並將縣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的“批准”改為“審核”,審核的重點為籌資籌勞的項目、標準、程式是否合法。同時,建議修訂草案第十條增加規定,對籌資籌勞方案,“村民代表會議有重要分歧意見時,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決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法律責任”中的有關規定應與法律、行政法規保持一致;上位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可不再予以規定;設定法律責任時,條例中必須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據此,建議刪除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修訂草案第三十條作相應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對一些條款作刪減和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適當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審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修訂《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從1990年開始的。1994年5月1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同日起施行,1997年12月又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十多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省委、省政府和相關部門、廣大基層幹部民眾為減輕農民負擔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該條例的貫徹實施,為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農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和中央、省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農民負擔管理工作不斷加強,我省農民負擔重的狀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農民負擔明顯減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明顯減少,農民得到的實惠明顯增加,農村幹群關係明顯改善。但是,農民負擔問題並未完全得到解決,農民負擔反彈的危險依然存在。農民負擔項目、管理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有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解決,中央和省委領導為此多次強調,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不能放鬆。為了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有效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迫切需要對條例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 農民負擔管理的內容、範圍和執法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以後,農民負擔的農業稅、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已全部取消。目前,農民負擔項目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規定範圍內易澇地區公益性排澇水費、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農民負擔項目和管理的主要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規定。二是農民負擔管理範圍有大的調整。200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48號)。檔案要求,做好新階段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工作的範圍要由監督“少取”向落實“多予”政策延伸,既要加強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涉農收費的監管和規範,防止增加農民負擔,又要做好對農民補貼補償和對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管理,督促各項惠農扶農政策的落實。三是農民負擔管理的執法主體發生了變更。2000年行政機構改革以後,全省農民負擔管理工作劃歸省農業廳主管,農民負擔管理的執法主體發生了變更,需要重新予以明確。
(二) 新階段農民負擔顯露出了新的矛盾和問題。有關統計數據顯示,雖然取消了農業稅,但農民負擔仍然不輕,特別是卡外負擔的問題尤為突出,管理工作需要加強。據全省8個農民負擔重點監測縣(市、區)統計,2005年農民卡內卡外負擔人平213.8元,畝平達118.2元,其中:卡內三項負擔人平29.6元,畝平16.4元;卡外各項收費人平184.2元,畝平101.8元。同時,農民負擔檢查、監測、信訪等各方面情況表明,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仍然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的地方變換方式、變換渠道向農民亂收費的問題有所抬頭;有的地方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任務繁重,向農民集資、攤派的現象有所增多;有的地方執行政策走樣,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地方放鬆了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甚至對減負工作盲目樂觀,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意識有所淡化,日常工作有所鬆懈。為了應對這些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重點要從“治重”、“治亂”轉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彈的新階段。因此,需要通過修訂原條例,重新規範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範圍、標準、程式,完善涉農收費項目的審核、收取使用的監控辦法,加強對各項惠農扶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查處侵害農民合法權益案件的力度,從而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管理長效機制,為農民減負增收拓展空間。
(三) 修訂條例的條件已經成熟。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農民負擔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出台了一系列規範性檔案,對加強農民負擔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2002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要求各地依據該辦法,建立健全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2005年8月,經國務院同意,農業部、國務院糾風辦、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05〕13號),要求 “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強化對農民負擔的規範和監督管理”。200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48號),要求“加強法制建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監督管理農民負擔。”省政府辦公廳也於今年5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60號),提出“要抓緊《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修訂工作,進一步規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切實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上述規範性檔案的出台,為我們這次修訂條例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和條件。通過對原條例的修訂,使中央關於農民負擔管理的方針政策上升為更公開、透明和更具強制力的地方性法規,更加有效地加強我省農民負擔管理工作。同時,我省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各地各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等工作中,創造和積累了許多好的做法和經驗,如建立農民負擔監測網路、完善目標管理制度、實行減負工作年度考核等。這些好的做法和經驗,也有必要予以科學總結、歸納,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以促進我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建設。
二、 修訂草案起草經過
省十屆人大以來,在歷年省人代會上,都有代表提出修訂原條例的意見。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以陳慶春同志領銜的17名省人大代表,聯名向大會主席團提出了《關於修訂〈湖北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的議案》(第01號)。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研究決定,將該項議案交付省人大農村委員會辦理。根據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的決定,省人大農村委員會於今年初會同省農業廳、省農民負擔監管辦,成立了修訂草案起草專班,開展了一系列調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相關檔案和資料,在兩次徵求各市、縣意見的基礎上,於2月底形成了修訂草案初稿。3月中下旬,我們將修訂草案初稿提請省直相關24個廳局徵求意見,有21個廳局提出了書面修改意見。隨後,修訂草案起草專班對各廳局提出的修改意見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大部分建議被採納,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5—6月,修訂草案修改稿在《中國農經信息網》和《湖北農業信息網》上公布,直接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在宜昌召開的全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會議上,再次徵求各市、縣及有專家的意見。7月上旬,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率省農業廳、省農民負擔監管辦負責同志和修訂草案起草專班工作人員,專程赴河北等地進行調研,學習外省經驗。8月上旬,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廳、省農民負擔監管辦聯合對修訂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
8月16日,省人大農村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有15個省直相關廳局參加的協調會,對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與會各廳局一致認為,對原條例的修訂,非常必要,非常及時,既反映了全省各級人大代表的要求,更反映了廣大農民民眾的意願。修訂草案修改稿總體上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大政方針,具體規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與會各廳局對有關規定的文字表述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建議。經過反覆論證、調研和10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訂草案。
三、 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 關於農民負擔管理的範圍。農民負擔管理的範圍,是由農民負擔內容決定的。根據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規範性檔案規定,修訂草案第二條對農民負擔實施監督管理範圍明確為六個方面:(1)村範圍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2)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3)易澇地區規定範圍內公益性排澇水費;(4)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5)對農民的補貼補償和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6)農民承擔的其他費用和勞務。
(二) 關於建立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問題。農民負擔監測網點是新形勢下加強農民負擔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長效機制的有效載體。2002年, 國家確定湖北省沙洋縣、漢川市、曾都區、羅田縣為國家級農民負擔監測點。按照國家的要求,省里選擇了仙桃市、棗陽市、公安縣、嘉魚縣、秭歸縣、團風縣為省級農民負擔監測點。監測點的設立對於及時掌握農民負擔的動態,廣泛收集農民對黨的農村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為各級黨委、政府提供第一手農民負擔監測情況,防止和克服各種違紀違規行為,遏止農民負擔反彈,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國辦發〔2006〕48號檔案再次強調:“要繼續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項目審核與監測等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因此,我們在修訂草案中,將“建立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完善農民負擔監管體系”納入我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了規定。
(三) 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對引發農民負擔案(事)件問題高度重視。2002年8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該暫行辦法規定,對減輕農民負擔 工作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和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依據中央精神,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對此進行了規範。鑒於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情況複雜,修訂草案不便一一作出規定,因此授權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具體辦法。同時,上述暫行辦法對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已有明確界定,修訂草案沒有作進一步的解釋。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