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暫行條例

南陽市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詳細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暫行條例
  • 目的: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法律法規
  • 所屬地區:南陽市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正確處理農民負擔來信來訪,保障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使農民負擔管理走上規範化、制度化軌道,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河南省信訪條例》和農業部《農業信訪規定》以及《關於全面推行農業系統逐級上訪分級受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農民負擔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發揚民主、體察民情、密切聯繫民眾的紐帶和橋樑,是保障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把農民負擔信訪工作當作一件大事抓緊抓好。
第四條 農民負擔信訪工作,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服務,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解決實際問題與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信訪人
第五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反映情況的,應當到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接待場所提出,並按照分級受理的原則,逐級上訪。
第七條
信訪人應當遵紀守法,不得干擾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圍堵公務車輛、攜帶危險品及管制器械到接待場所、糾纏侮辱接待人員、破壞公私財務等。
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設立信訪接待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辦公設施、交通、通訊工具等工作條件。
第十條
農民負擔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受理、辦理農民負擔信訪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1、受理來信,接待來訪;
2、承辦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並按時上報處理結果;
3、向下級機關交辦、轉辦信訪案件,檢查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督促落實處理意見;
4、調查處理重大信訪案件;
5、對需要聯合調查處理的信訪案件,組織聯合調查處理;
6、研究分析來信來訪中帶有普遍性、政策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
7、向信訪人宣講農民負擔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8、對下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幫助處理好信訪案件。
第十一條
農民負擔信訪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做到有訪必接,接訪必處;建立信訪檔案,完整紀錄信訪事項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深入現場,直面當事人,開展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事有結果。
第十二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選派政治堅定、作風正派、掌握農村基本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業務水平較高、有民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三條
農民負擔信訪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1、正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減輕農民負擔各項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認真受理農民負擔信訪案件,使每一個信訪人都能得到滿意的答覆或處理結果;
2、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秉公辦事;
3、搞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熱心,聽取陳述耐心,記錄細心,答覆明確,讓信訪人放心;
4、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得丟失、隱匿或擅自銷毀信訪材料,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切實保護信訪人的利益,避免信訪人遭到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經常向主管領導匯報農民負擔信訪工作,遇到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五條
如遇重大、緊急問題,赴京上訪、多次重複上訪反映的問題,涉農部門亂收費問題,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建議組成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紀檢監察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調查組,開展聯合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農民負擔信訪案件的查處實行領導負責制,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是責任人,主要負責案件的調查、處理、上報、落實。凡對信訪案件推諉扯皮、敷衍了事、拖延不辦,造成民眾重複上訪、越級上訪的,要嚴格按照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的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調查、檢查和考核結果,向同級黨委、政府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經批准後,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執行:
1、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採取措施,導致農民死亡或直接造成農民受重傷的;
2、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發生乾群衝突群體性事件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因涉及農民負擔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
第四章 農民負擔信訪受理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負擔信訪主要受理:
1、面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的數額核定、徵收中的問題;
2、“一事一議”籌資及籌勞問題;
3、面向農民的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問題;
4、其他違反中央、省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和稅費改革政策的行為。
第五章 處理農民負擔信訪問題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逐級上訪,分級受理”的制度處理信訪問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向有關部門轉辦。
第二十條
對於越級上訪人員,上級接待部門只做諮詢和疏導,一般不予受理,引導其按照規定逐級上訪;但對舉報重大問題的上訪,有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情況的上訪,特殊身份者的上訪,下級機關無故不受理、不按期查結等導致的上訪,可不納入逐級上訪的範圍,被訪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可直接查處或責成下級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信訪人的合理要求,能夠解決的,要儘快解決;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做好說服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使問題早日得到解決;對於不合理要求,要耐心說服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下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對上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應當在接收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要求的時限內辦結。對要求匯報處理結果的,應當在辦結後上報。不能如期上報的,要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交辦機關對交辦案件的查處報告必須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應退回重新辦理,必要時可直接辦理。
第二十三條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基本情況;(二)調查事實;(三)性質認定;(四)責任劃分;(五)處理意見。上報結案報告時須附《農民負擔信訪處理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處理的信訪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並視情況將處理結果答覆信訪人。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的,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外,可向承辦機關或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複查受理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複查答覆。
第二十六條
經上級部門複查確認處理正確的信訪事項,承辦機關和上級機關一般不再處理,但應明確告知或書面答覆信訪人,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受理單位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信訪人如有干擾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圍堵公務車輛、攜帶危險品及管制器械到接待場所、糾纏侮辱接待人員、破壞公私財務等違法亂紀行為,可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遣返或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章 處理農民負擔信訪問題的程式
第二十九條
初訪程式
1、反映村一級農民負擔問題的信訪事項,鄉鎮人民政府是受理起始單位;反映鄉一級農民負擔問題,縣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是受理起始單位;反映縣一級農民負擔問題,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是受理起始單位。
2、起始單位對農民信訪要填寫“農民負擔來信來訪登記表”,對信訪的時間、人數、姓名、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等內容逐項登記在冊。
3、起始單位在接訪後,應與信訪人簽訂《農民負擔信訪協定書》(附屬檔案一),要深入案發地進行實地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處理意見,填入《農民負擔信訪處理意見書》(附屬檔案二)。受理單位要做好處理意見的落實工作。《農民負擔信訪處理意見書》要與信訪人見面,信訪人如果同意,應簽字停訪息訴;如不同意,應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三十條
複查程式
1、信訪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可持《農民負擔信訪處理意見書》到上一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求複查。
2、複查單位在聽取申訴、查閱資料後,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正確的,不再處理;若屬事實不清和處理不當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直接處理或責成下級單位重新處理。
3、下級單位重新處理的信訪事項必須在一個月內完結,並將處理意見報告上級複查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複查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完成複查事項,並將結果通知下一級受理單位和信訪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南陽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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