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3〕2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減輕農民負擔對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抓好農村稅費改革工作、認真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全面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四項制度”、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民監督管理機制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3〕25號
- 印發時間:2003年7月21日
簡述
意見
2002年以來,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積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減負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總體上看廣大農民民眾是比較滿意的。但還有一些地方,仍置中央和省上的三令五申於不顧,巧立名目向農民亂收費;違反稅改政策平攤農業兩稅及附加;個別地方幹部作風粗暴,不講方式,強征硬收有關稅費,引發了涉農負擔惡性案件,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損壞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傷害了農民民眾的感情。為了杜絕類似問題的再發生,防止農民負擔反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2003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50號)精神,現對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減輕農民負擔對全局工作的重要性
減輕農民負擔是事關農村改革與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大事,但這一問題並未引起一些單位、部門和基層政府的足夠重視。去年(2002年)以來,我省發生的幾起涉農負擔惡性案件,充分反映出有些地方的幹部特別是有些基層幹部認識存在較大差距。我們應該看到,農民負擔不僅是涉農問題和經濟問題,而且是關乎全局的政治問題。只有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才能有利於調動好、保護好、發揮好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只有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增加農民收入,才能增強農民的購買力,激活農村市場,全面拉動消費市場;只有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化解農村矛盾,才能有利於保持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充分認識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極端重要性,絕不能為了“政績工程”、為轉嫁財政負擔等而向農民伸手,也不能因為一些地方農村稅費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而盲目樂觀,放鬆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監管。要以胡錦濤總書記“七一”講話為指針,按照國辦發〔2003〕50號檔案要求,進一步落實責任,強化措施,把中央和省上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措施落實到具體工作之中,落實到各級幹部的思想和行動之中,落實到關心和解決民眾的實際困難之中。
二、切實抓好農村稅費改革工作
農村稅費改革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3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陝政發〔2003〕9號),認真細緻地做好工作。列入試點的39個縣、區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報省稅改辦審批後,按照新的政策實施;改徵後的農業稅要測算落實到戶,張榜公布,由農戶簽字認可,嚴防政策走樣。凡未列入試點的縣、區,農業兩稅及附加必須控制在2002年省批稅改方案確定的數額以內,對違反規定超收的地方,省財政廳將從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中扣除,並視為加重農民負擔事件從嚴查處。各市、縣、區自主擴大取消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稅試點範圍的,要體現減輕、規範、穩定的原則,不得將農業特產稅平攤給種糧農戶承擔。要加強和規範農業稅征管。農稅徵收機關要堅持以法徵收,規範農業稅征管程式,建立健全納稅登記、申報、通知制度。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必須由農稅徵收機關與正稅同步徵收,實行鄉管村用,嚴禁截留、挪用、平調。徵收人員必須實行“亮證執法、規範徵收”,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可以協稅護稅,但不得代行執法權。要加快稅費徵收網路體系建設,逐步實現網路化征管。要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縣鄉財政體制改革和教育改革等配套改革,在減人、減事、減支上有實質性進展。
三、認真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重新審核工作,取消不合理、過時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涉農收費的省級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涉及農民負擔收費項目的緊急通知》(陝政辦函〔2003〕147號)要求,對收費項目及標準自查、申報後,由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計委、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審核,7月底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政府審定,對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予以公布。各設區市政府和楊凌示範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清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並將清理結果報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業廳)備案。所有清理工作應在9月20日前完成。
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必須做到“四個一律取消”,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中央和省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除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之外,1997年以來出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農村的各種集資、攤派以及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項目一律取消。
四、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
繼續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對農業生產性費用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農民建房亂收費、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和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等專項治理。專項治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地各部門要上下結合,條塊結合,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取得實效。
農業生產性費用中的農業供水專項治理由各級水利部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超標準收取供水費、末級渠系維護管理費及水價外搭車收取其他費用問題。農業供水要嚴格按照“受益繳費、計量收費”的原則,因大面積抗旱、排澇難以做到計量收費的,應按直接受益原則據實分攤。農村用電專項治理分別由省電力公司和省農電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所轄區域農村照明、農業排灌是否執行規定價格,是否執行城鄉同網同價政策,農網改造中是否按規定標準和範圍向農民收費,農村用電是否做到抄表到戶、計量收取。農機經營服務性收費專項治理由農機、財政部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問題。
農民建房亂收費的專項治理由各級國土資源、價格、財政部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對農民占用集體所有土地建房,除收取土地註冊登記證工本費外,國家已明令取消的其它收費項目是否停止收取;向農民收費時是否出具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省財政廳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是否借審批用地和土地登記發證之機代其它單位收費;是否變無償服務為有償服務的收費等。
對農村教育亂收費的專項治理由各級教育部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國家規定標準和項目以外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一費制”收費的學校,再不準收取其他費用;未實行“一費制”收費的學校,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代收課本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凡是出現亂收費行為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校長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的專項治理由各級勞動保障、公安、計生部門負責。重點檢查和治理各種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費。今後,除按規定收取農民工證書工本費外,其他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為農民工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對經營服務性收費應進行公示,沒有納入公示範圍的,不得收費。
五、全面落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四項制度”
加快推行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進一步提高“公示制”質量和水平。凡未推行“公示制”的地方,加快工作進度,必須在8月底前完成。已推行的地方,要進一步規範公示的內容、範圍和標準。今後,凡是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都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凡是將違規的稅收、價格和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列入公示範圍的,都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今年(2003年)第四季度省政府將派聯合檢查組再次督促和檢查各地貫徹落實情況。
嚴格執行農村教育收費“一費制”。全省50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工作縣必須嚴格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我省2002年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試行工作意見的通知》(陝政辦發〔2002〕72號)規定的“國中生每學期不得超過150元、小學生每學期不得超過92.5元”的標準進行收費,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或拒不執行,有條件的地方應擴大“一費制”的實施範圍,讓更多的農民受益。
把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落到實處。要採取有力措施,整頓面向農村的報刊發行秩序。有關部門要對本系統內的報刊雜誌進行清理,壓縮報刊種類,內部刊物一律不得公開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農村基層組織、學校或向農民、學生攤派報刊征訂。
鄉村基層組織、學校也不得替農民、學生代訂報刊,不得代扣代繳訂閱費用。嚴禁將農村訂閱報刊費用轉嫁給農民或學生。
嚴格執行涉及農民負擔案件責任追究制。各級監察部門要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切實抓好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責任追究工作。對發生群體性事件、惡性案件的,各市、縣、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02〕19號)要求,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行政領導人相應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省農業廳要儘快擬定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以加大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責任追究力度。
六、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
各級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問題。重點抓好年中和年底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檢查,把明察與暗訪結合起來,把檢查與處理結合起來,提高督促檢查的質量和效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要明確具體處室,認真受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民眾來信來訪,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要查清事實,認真處理;對屬於其它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要及時轉辦;對上級部門責成查處的,要按時限要求報告結果。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能解決而長期不解決並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建立健全農民監督管理機制
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新形勢,抓緊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制度,推動管理工作制度化,監督工作規範化。進一步落實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和部門責任制,黨政一把手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首先由第一責任人負責。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各市、縣、區要繼續堅持和完善原有的各項行之有效的制度,創新農民負擔管理機制,形成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農業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和監督管理作用,監察(糾風)部門要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財政部門要積極指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農村價格管理,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法規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門要做好農村中國小收費管理工作。要建立農民負擔監測網路體系和相應的工作制度,及時掌握農民負擔動態。省上今年(2003年)已選擇12個縣480個農戶作為農民負擔固定監測點,由省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各市、縣、區必須儘快建立本級農民負擔固定監測點,形成全方位的農民負擔監測網路。
要健全涉及農民負擔案件查處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及時嚴肅查處各種違規和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通過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機制,切實保證減輕農民負擔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