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2015年5月24日,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教育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農經發〔2015〕8號印發《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切實加強村級組織負擔監管、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規範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加強新領域農民負擔的監管、強化涉及農民負擔事項監督檢查、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機制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農業部等6部門
  • 文號:農經發〔201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2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5月24日,農業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意見

關於做好2015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農經發〔2015〕8號
2014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完善監管制度,突出監管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創新監管方式,農民負擔繼續保持較低水平,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新的貢獻。但是,有的地方和部門減負意識淡化、監管力度減弱,有的地方涉農收費、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問題仍然較多,有的地方向村級組織、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亂收費的新問題凸現,有的地方在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中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時有發生。為切實做好當前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維護好農民合法權益,各地要按照今年中央1號檔案“依法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要求和中央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整治違規收費和亂攤派問題的安排,繼續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不放鬆,堅持源頭嚴防、問題嚴查、違規嚴懲,深入治理涉農亂收費亂攤派問題,堅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經國務院減負聯席會議同意,現就2015年減負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村級組織負擔監管。組織開展加重村級組織負擔問題清理整頓活動,切實糾正有關部門和單位向村級組織亂收費和集資攤派的行為,推動健全村級組織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門監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必須量力而行,嚴禁向村級組織攤派、集資或者要求村級配套。有關部門和單位安排村級組織協助開展工作,必須提供相應的工作經費,嚴禁將工作經費的缺口向村級組織轉嫁。推動健全村幹部報酬補貼、辦公會務、交通差旅、學習考察、捐助贊助等非生產性開支的管理制度。有關部門要聯合組織開展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問題治理,堅決糾正以任務分解、代訂代繳等方式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等出版物行為,進一步完善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堅決取消要求村級組織出錢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嚴禁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向農民收費、罰款的項目,不得使用押金、違約金等方式管理村務。
二、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針對農民反映和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繼續組織開展農村義務教育、農民建房、計畫生育、農業用電等領域亂收費的專項治理。在專項治理中,相關主管部門要落實監管責任和治理任務,嚴肅查處各種違規收費問題,堅決撤銷越權設立的收費檔案,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切實解決本系統加重農民負擔的問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必須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涉農收費檔案要嚴格執行“審核制”,嚴禁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深入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有關部門要將收費項目、標準、批准機關、監督電話等向農民公示。向農民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除應有合法依據外,還必須按規定程式收取,嚴禁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和搭車收費。涉農經營服務必須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分開實施和執行,嚴禁在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搭車、捆綁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推動減少農民、農民合作社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通過取消、停徵和免徵等措施,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
三、規範實施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組織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參與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既要鼓勵和引導農民的積極性,也要防止和糾正違規籌資籌勞行為。組織開展第二批全國一事一議規範管理縣創建活動,繼續實施對規範管理縣的動態監測,建立有進有出的監管機制,發揮好規範管理縣的示範帶動作用。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政策,合理界定籌資籌勞範圍,創新村民民主議事程式,逐步降低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探索控制以資代勞數量和比例的措施。加強籌資籌勞方案審核,重點在民主議事是否真實、籌資籌勞數量是否符合實際需要、資金投入是否存在缺口等方面把好關。加大專項檢查和專項審計力度,重點糾正虛假籌資籌勞、強制以資代勞等組織實施不規範的問題。推動健全民主決策、多元投入、均衡發展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新機制。
四、加強新領域農民負擔的監管。要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將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融入到統籌城鄉發展、加強農村社會管理、落實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中。加強對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負擔監管,防止在登記、年檢、認證等環節亂收費亂攤派。加強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的監管,嚴肅查處代扣代繳其他費用、配售商品、以領取補貼為條件要求繳納其他費用等加重農民負擔問題的行為。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領域的監管,防止將公益性服務轉為經營性服務向農民收費。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民負擔審核制度,以及涉及農民負擔政策檔案會簽、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防止向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村級組織攤派。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農民負擔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各地拓展農民負擔監管範圍的好經驗好做法。
五、強化涉及農民負擔事項監督檢查。各地要充分發揮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領導機構和組成部門的作用,堅持每年對減負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創新全國農民負擔檢查方式,組織開展部省聯合檢查,並與聯席會議農民負擔重點抽查相結合,擴大農民負擔檢查覆蓋面,全面反映全國農民負擔情況。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檢查情況通報和公開制度,嚴肅查處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提高檢查效果。繼續對農民負擔問題較多的地區開展綜合治理,採取部省聯合治理與省級自主治理相結合的方式,督促問題排查和整改落實,有效解決區域性農民負擔問題。暢通農民負擔信訪渠道,加強對信訪問題的督查督辦。
六、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機制。切實落實減負工作的領導和部門責任,堅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落實減輕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制度,完善減負工作考核制度。加強減負隊伍建設,保證工作經費,加大對基層幹部的宣傳培訓力度,確保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進一步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及時更新內容,標明舉報電話,便於農民監督和反映問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制度,建立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內的監測體系,提高監測質量。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逐級督導制度,及時通報督導結果,推動各級落實農民負擔監管責任和工作任務。
農業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法制辦 教育部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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