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意見
- 檔案編號:皖發〔2004〕11號
- 頒布日期:2004年4月15日
- 所屬類別:政策法規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工作的意見
(2004年4月15日)
皖發〔2004〕11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和《國務院關於抓好糧食生產做好糧食市場供應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2004〕9號)精神,現就做好2004年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繼續降低農業稅稅率
從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2003年取消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稅後新增的農業稅附加也一併取消。在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的基礎上,全省再降低農業稅稅率2.2個百分點。取消農業稅附加後,各鄉鎮一律撤銷農業稅附加專戶。對已繳納的2004年農業稅附加,要及時退還納稅農戶或抵繳應納農業稅。對農村稅費改革以來發生的農業稅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繳。已按原定農業稅稅率繳納的農業稅,對超過4.8%的部分,各徵稅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手續,將多繳稅款退還給納稅農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在農業稅午征前落實到戶。不得借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之機增加農民負擔,真正讓農民得到實惠。在嚴格執行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政策的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或免徵農業稅,繼續減輕農民負擔。
取消農業稅附加後,省財政將設立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門用於村組幹部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補助。市、縣財政原安排的對村級補助資金不得減少,有條件的地方要適當增加。對村級補助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抵稅、抵債。
二、繼續推進各項配套改革
1繼續抓緊做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運用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促進鄉鎮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省財政將相應扣減轉移支付資金。
2繼續積極調整鄉鎮、村規模。進一步加大鄉鎮區劃調整力度,合理擴大鄉鎮規模,精簡鄉鎮工作人員,轉變鄉鎮職能。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鄉鎮區劃調整任務。積極穩妥地調整和擴大村級規模,減少村組幹部人數,增強村級自我發展能力。在調整村級規模時,既要嚴格執行政策,按規定標準進行,又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省對村級的專項補助資金將與村級規模調整掛鈎,以推動調整工作順利開展。
3全面開展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全面實行以“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為主要內容的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同時,對鄉鎮財政所(農稅所)由縣財政局(或農稅局)實行垂直管理。
4繼續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嚴格防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制定化解村級債務計畫,力爭取得明顯成效。在化解鄉村債務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政策,嚴禁向農民追繳稅費改革前的稅費尾欠和改革後的農業稅附加尾欠。同時,要研究解決鄉鎮不良債務問題,認真清理鄉鎮的債權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進行化解。
三、進一步規範農村稅費征管
1.進一步規範涉農稅費徵收管理。全面實行農業稅“三定”徵收辦法。繼續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農業稅納稅通知書制度、徵稅收費開票制度。除按規定的程式收取“一事一議”籌資外,村組幹部一律不準上門徵收稅費。嚴禁稅費不分、搭車收費和收取稅費不開票。大力推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全面實行涉農價格及收費公示制,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各有關涉農稅費征管部門和單位要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
2.認真核實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對退耕還林占用的農業稅計稅土地,要根據計稅常產和補助糧的標準,落實好退耕還林農業稅減免政策;對各類建設征占用耕地並依法辦理納稅、免稅手續的,要及時按照政策和程式依法核減其面積,不再向農戶徵收農業稅;對未經批准或未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免稅手續的各類占地,也要及時核減農戶的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一律不得再向土地被占用的農戶徵收農業稅,更不得將這部分稅款向其他農戶分攤。加強對農業稅計稅土地的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計稅面積,切實解決“有稅無地”和“有地無稅”問題。
3.進一步調整有關涉農收費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認真做好農村中國小“一費制”試點工作。全面落實農村電價政策,已完成農村電網改造任務的地區,全面實行城鄉同網同價,按表計量收費。進一步落實農村水利工程水費政策,堅持計量收費,用水繳費,不用水的不繳費。除對辦理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業的農機按規定收取農機養路費外,對其他農機一律免徵農機養路費。
4.繼續組織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對於存在問題較多的農村中國小收費、農村生產性水電費、農民建房收費等要列入專項治理範圍,進行重點整治。
5.進一步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開展“一事一議”,不得突破籌資籌勞上限,籌資籌勞僅限於村內公益事業,不得超範圍籌資籌勞,不得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收費,不得只收錢不辦事,鄉鎮不得平調和挪用村內“一事一議”資金。
四、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嚴格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民負擔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農民負擔方面存在問題多、民眾反映大、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地方,要列入重點監控範圍,限期整改到位。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親自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宣傳和輿論監督,進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對嚴重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加重農民負擔的突出問題,予以公開曝光,並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處分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予以嚴肅處理。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農民負擔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認真受理、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訴訟判決,並納入法律援助的範圍。
五、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制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圍繞農村稅費改革大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地推進本系統的配套改革,並按照《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任務分解表》(見附表)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財政、農業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加強農民負擔監管等工作。物價和各涉農收費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加強收費政策宣傳,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人事、編制、民政等部門要繼續抓緊抓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和鄉鎮區劃及村級規模調整等工作,按時完成目標任務。同時,要加強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建設,進一步轉變鄉鎮職能,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執紀力度,重點查處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和農民負擔政策、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機構隊伍建設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工作,特別是配套改革任務重、難度大、問題多,各級黨委、政府要始終保持清醒的認識,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繼續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領導。同時要加強和充實稅改辦力量,安排專職人員,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各級稅改辦要統籌安排,加強協調,落實任務,督促檢查,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稅改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附表: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略)
一、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繼續降低農業稅稅率
從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2003年取消農業特產稅改徵農業稅後新增的農業稅附加也一併取消。在全面取消農業稅附加的基礎上,全省再降低農業稅稅率2.2個百分點。取消農業稅附加後,各鄉鎮一律撤銷農業稅附加專戶。對已繳納的2004年農業稅附加,要及時退還納稅農戶或抵繳應納農業稅。對農村稅費改革以來發生的農業稅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繳。已按原定農業稅稅率繳納的農業稅,對超過4.8%的部分,各徵稅機關應及時辦理退稅手續,將多繳稅款退還給納稅農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在農業稅午征前落實到戶。不得借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之機增加農民負擔,真正讓農民得到實惠。在嚴格執行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政策的同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或免徵農業稅,繼續減輕農民負擔。
取消農業稅附加後,省財政將設立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門用於村組幹部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補助。市、縣財政原安排的對村級補助資金不得減少,有條件的地方要適當增加。對村級補助資金要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抵稅、抵債。
二、繼續推進各項配套改革
1繼續抓緊做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運用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促進鄉鎮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按時完成任務。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省財政將相應扣減轉移支付資金。
2繼續積極調整鄉鎮、村規模。進一步加大鄉鎮區劃調整力度,合理擴大鄉鎮規模,精簡鄉鎮工作人員,轉變鄉鎮職能。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鄉鎮區劃調整任務。積極穩妥地調整和擴大村級規模,減少村組幹部人數,增強村級自我發展能力。在調整村級規模時,既要嚴格執行政策,按規定標準進行,又要結合實際,穩步推進。省對村級的專項補助資金將與村級規模調整掛鈎,以推動調整工作順利開展。
3全面開展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全面實行以“預算共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為主要內容的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同時,對鄉鎮財政所(農稅所)由縣財政局(或農稅局)實行垂直管理。
4繼續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嚴格防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要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區別不同情況,制定化解村級債務計畫,力爭取得明顯成效。在化解鄉村債務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政策,嚴禁向農民追繳稅費改革前的稅費尾欠和改革後的農業稅附加尾欠。同時,要研究解決鄉鎮不良債務問題,認真清理鄉鎮的債權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穩妥地進行化解。
三、進一步規範農村稅費征管
1.進一步規範涉農稅費徵收管理。全面實行農業稅“三定”徵收辦法。繼續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農業稅納稅通知書制度、徵稅收費開票制度。除按規定的程式收取“一事一議”籌資外,村組幹部一律不準上門徵收稅費。嚴禁稅費不分、搭車收費和收取稅費不開票。大力推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全面實行涉農價格及收費公示制,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各有關涉農稅費征管部門和單位要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
2.認真核實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對退耕還林占用的農業稅計稅土地,要根據計稅常產和補助糧的標準,落實好退耕還林農業稅減免政策;對各類建設征占用耕地並依法辦理納稅、免稅手續的,要及時按照政策和程式依法核減其面積,不再向農戶徵收農業稅;對未經批准或未辦理耕地占用稅納稅、免稅手續的各類占地,也要及時核減農戶的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一律不得再向土地被占用的農戶徵收農業稅,更不得將這部分稅款向其他農戶分攤。加強對農業稅計稅土地的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計稅面積,切實解決“有稅無地”和“有地無稅”問題。
3.進一步調整有關涉農收費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認真做好農村中國小“一費制”試點工作。全面落實農村電價政策,已完成農村電網改造任務的地區,全面實行城鄉同網同價,按表計量收費。進一步落實農村水利工程水費政策,堅持計量收費,用水繳費,不用水的不繳費。除對辦理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業的農機按規定收取農機養路費外,對其他農機一律免徵農機養路費。
4.繼續組織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對於存在問題較多的農村中國小收費、農村生產性水電費、農民建房收費等要列入專項治理範圍,進行重點整治。
5.進一步規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為。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開展“一事一議”,不得突破籌資籌勞上限,籌資籌勞僅限於村內公益事業,不得超範圍籌資籌勞,不得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收費,不得只收錢不辦事,鄉鎮不得平調和挪用村內“一事一議”資金。
四、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嚴格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民負擔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農民負擔方面存在問題多、民眾反映大、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地方,要列入重點監控範圍,限期整改到位。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親自抓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宣傳和輿論監督,進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對嚴重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加重農民負擔的突出問題,予以公開曝光,並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處分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予以嚴肅處理。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農民負擔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認真受理、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和行政訴訟判決,並納入法律援助的範圍。
五、進一步明確和強化部門責任制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圍繞農村稅費改革大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主動地推進本系統的配套改革,並按照《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任務分解表》(見附表)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確保按時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財政、農業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農業稅附加、降低農業稅稅率、鄉鎮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加強農民負擔監管等工作。物價和各涉農收費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加強收費政策宣傳,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人事、編制、民政等部門要繼續抓緊抓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和鄉鎮區劃及村級規模調整等工作,按時完成目標任務。同時,要加強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建設,進一步轉變鄉鎮職能,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執紀力度,重點查處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和農民負擔政策、加重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行為。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機構隊伍建設
農村稅費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工作,特別是配套改革任務重、難度大、問題多,各級黨委、政府要始終保持清醒的認識,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繼續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的領導。同時要加強和充實稅改辦力量,安排專職人員,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各級稅改辦要統籌安排,加強協調,落實任務,督促檢查,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和掌握稅改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附表:2004年全省農村稅費改革工作任務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