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規定

《合肥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規定》是1993年3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規定
  • 公布時間:1993年3月31日
  • 門類:經濟體制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一、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農民負擔,是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下同)提留、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勞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其他費用。除此之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
三、合肥市農業委員會是本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市屬三縣、郊區和蜀山鎮農業委員會分別是本地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各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事務由鄉農經站辦理。農民負擔必須一個漏斗朝下,任何部門下達有關農民負擔的檔案必須經同級農委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歸口備案。對違反農民負擔政策的款項,各級農委和鄉農經站有權干預。
四、對農民全年上交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實行“規定最高限額,分項切塊使用”,以鄉為單位,嚴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由鄉政府按《條例》規定的使用款項,根據輕重緩急,量力安排使用。
五、農村每個勞動力每年須承擔5-10個標準工日義務工和20個標準工日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和積累工由當地鄉人民政府按《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用項安排使用。
六、各鄉政府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的收取計畫、定項限額、使用和監督審查等方面,要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做到層層有人管,並接受審查和民眾監督。鄉在年初簽訂契約前,對本年度提取的項目和數額的預算,要提交人代會討論通過。鄉農經站根據人代會批准款項分解到戶,簽訂契約,做到一戶一張契約書,並報縣農委備案。鄉、村不準在契約上加碼,不準在契約之外再向農民籌款,不準向農民攤派,不準弄虛作假。鄉人民政府在年底要向本級人代會和縣(郊)農委報告使用情況,並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發給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補貼、貸款、預購定金、專項投資、扶貧救濟款、返還減免稅費、優待的物資和資金,要專款專用,不準截留、挪用,使用情況要上報同級政府審核,接受監督。
七、農村村提留和鄉統籌費,要按照人口、承包田或人田結合的辦法合理負擔。凡農村從事種田以外的各業生產和經營的農民,都應負擔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具體辦法由縣(郊)農委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按經營規模和利潤,綜合評價,原則上按純利潤的1.5-2%交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但不計在5%限額的比例內。農業稅、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分午、秋兩季交納,正常年景,午季交40-50%。
八、國家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農村設定機構或配備人員,所需經費不得向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九、各縣(郊)、鄉要立即組織力量對鄉、村兩級財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貪污挪用集體財物的,要按照政策和有關法規嚴肅處理,並責令其限期歸還。要抓好財務制度建設,做到清理、歸還、處理、建制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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