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是徐州市公布施行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1995年1月1日
《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是徐州市公布施行的檔案。
《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是徐州市公布施行的檔案。詳細內容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以下簡稱《農業法》)、...
江蘇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是2000年4月22日江蘇通過的監督管理條例。通過時間 (2000年4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規範...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監督保護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徐州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和《徐州市清真食品監督保護...
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江蘇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09.29 實施時間 2010.09.29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收費、集資和進行各種攤派的,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如數退還非法收取的款物。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增加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經鄉...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對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加強檢查督促。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條例》規定的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為控制和減輕農民負擔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制度。第三十七條 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江西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是2008年9月27日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該條例共三十三條,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信息 第15號 《江西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石家莊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法,類型是管理辦法,地區是石家莊市。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增加農民負擔的單位和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農民有權向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控告、檢舉和揭發。接受控告、檢舉和揭發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查處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鄉人民政府主管本鄉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自治區各級審計、監察及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監督、檢查、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自治區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
近幾年來的實踐證明,村賬鎮代理制度對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管理,規範村級財務行為,壓縮村級開支和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實行村賬鎮代理應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
(二)阻止或者妨礙對集體提留和統籌費審計監督的;(三)挪用、平調和貪污集體提留或統籌費的;(四)農民負擔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的。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確有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視其情況,給予...
《福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1994年3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閩人大常[1994]07號 【發布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
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統籌費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它農民負擔情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檢查。第十條 村合作經濟組織應按經營所在地農民繳納的標準向本村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收取村提留和鄉(鎮)統籌費,但不計算在本...
《湖北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經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7號公布。該《條例》共31條,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7...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徐州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
《合肥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規定》是1993年3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一、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增加農民負擔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第八條 對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檢舉、揭發非法增加農民負擔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村提留、鄉統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抵制,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檢舉、揭發、控告。第二十三條本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制定的檔案,違反本條例的,制定的檔案無效,並由有關機構依法予以撤銷。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糾正,並可建議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
第四章 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農業委員會負責農民負擔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並每年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檢查。第二十三條對農民負擔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按下列辦法執行:(一)有審計所的鄉(鎮),由審計所對本轄區農民負擔管理情況進行...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行署、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
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積極履行。除此之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農民...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農民人均純收入,是指...
經縣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的預、決算方案,應張榜公布,並逐農戶發放《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預、決算通知書》,接受人民代表和民眾監督。《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預、決算通知書》和《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登記簿》,由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
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積極履行。除此之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農民...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以及農用生產資料銷售單位應配合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工作。第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對舉報者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請上述人員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抵制、舉報、投訴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