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77號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和領取條件、待遇調整、相關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監督、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方案、加強宣傳引導1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1〕77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22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皖政〔2011〕7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現就我省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試點縣(市、區,以下簡稱試點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試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報省審定後實施。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原則上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後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併發症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試點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參保,適當提高繳費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試點縣人民政府擬訂,報省審定後實施。
中央財政按照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試點地區補助。省財政和試點地區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承擔20元。對於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試點縣人民政府擬訂,報省審定。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試點縣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和領取條件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試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標準由試點縣人民政府擬訂,報省審定後實施。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對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加發的基礎養老金由試點縣人民政府支付。
七、待遇調整
建立待遇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中央基礎養老金調整標準由國家確定,試點縣基礎養老金調整標準由試點縣人民政府擬訂,報省審定。
八、相關制度銜接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合併實施(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有關部門出台政策後實施。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定期結息。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統籌整合現有社會保障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基層可採取在相關機構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以及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職責。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社會保障卡工本費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等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在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調整成立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審批試點地區的實施辦法,確定相關政策標準,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市和試點縣人民政府成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地的試點工作。
試點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管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落實好工作經費;公安、民政、計生、殘聯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實現信息共享,協同掌握城鎮居民相關人口信息、收入狀況和其他保障待遇情況,配合做好政策落實和制度銜接工作;編制部門要積極支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強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職能,進一步改革完善相關社會保障機構,確保事有人辦、責有人負。
十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方案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新農保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方案。各試點縣人民政府要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試點工作啟動後,要建立每月調度和報告制度,及時掌握試點工作進度,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十三、加強宣傳引導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以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城鎮居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識,增強自我保障意識,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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