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是炎陵縣人民政府為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功能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財政局為主,縣人社局協助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資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專項審批、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管理、使用規範有序。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一)新征建設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基礎設施和園區工業建設用地仍按20元標準不變);(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三)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其它可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第四條 新征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由縣人社局負責收取。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時,先由縣國土局核定土地用途,再到縣人社局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憑社會保險基金收據,申請出具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證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未足額繳納的,不予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第五條 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由縣國土局在撥付土地補償費時代扣代收,五日內上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願代扣代收的,應出具放棄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戶的全部戶主簽字認可。
第六條 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由縣財政局在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列支,每年年底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
第七條 被批准納入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到縣人社局辦理(歷史)被征地農民繳費手續,將個人負擔的8%部分繳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縣人社局每月20日前,憑銀行的現金繳款金額,向縣財政局申請12%的政府補貼,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並辦理補繳補建手續及第四年齡段人員退休手續。
第八條 縣人社局每月25日對基礎資料庫進行篩選,對被批准納入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中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60周歲人員(不分男女)進行審核,按被征地農民和歷史上被征地農民的各自標準,按月向縣財政局提交基本生活補助費發放表。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劃撥到享受基本生活補助費對象的個人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九條 縣人社局每年9月份辦理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補貼名單登記。按戶籍性質,由村(居)委會匯總造冊,經鄉鎮初審,縣人社局複審確認,再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補貼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對應經辦機構。
第十條 縣人社局每年5月、9月份辦理第二、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就業服務名單登記。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居)委會匯總造冊,經鄉鎮初審,縣人社局複審確認後,再進行就業服務培訓,並根據《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按1000元/人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縣人社局應按照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管理,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印鑑分人專管、票據領用和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縣人社局要按月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統計分析,同時報送收入進度表、補貼發放情況表,每季提交報表分析說明,年終做好年度決算和預算。縣財政局、人社局要及時掌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運轉情況,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縣人社局要嚴格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督促縣本級、鄉鎮、村(居)委會做好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歷史)被征地農民管理台賬,完善領待人員的名單公示、生存資格認證、死亡申報註銷、舉報獎勵制度,加強稽查檢查,管好用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 對虛報、冒領、騙取和違規挪用、擠占、截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縣財政局為主,縣人社局協助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資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專項審批、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管理、使用規範有序。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一)新征建設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基礎設施和園區工業建設用地仍按20元標準不變);(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三)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其它可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第四條 新征建設用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由縣人社局負責收取。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時,先由縣國土局核定土地用途,再到縣人社局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憑社會保險基金收據,申請出具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證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未足額繳納的,不予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第五條 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由縣國土局在撥付土地補償費時代扣代收,五日內上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願代扣代收的,應出具放棄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戶的全部戶主簽字認可。
第六條 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由縣財政局在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列支,每年年底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
第七條 被批准納入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到縣人社局辦理(歷史)被征地農民繳費手續,將個人負擔的8%部分繳存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縣人社局每月20日前,憑銀行的現金繳款金額,向縣財政局申請12%的政府補貼,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並辦理補繳補建手續及第四年齡段人員退休手續。
第八條 縣人社局每月25日對基礎資料庫進行篩選,對被批准納入保障的被征地農民中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60周歲人員(不分男女)進行審核,按被征地農民和歷史上被征地農民的各自標準,按月向縣財政局提交基本生活補助費發放表。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劃撥到享受基本生活補助費對象的個人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九條 縣人社局每年9月份辦理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險補貼名單登記。按戶籍性質,由村(居)委會匯總造冊,經鄉鎮初審,縣人社局複審確認,再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補貼資金,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對應經辦機構。
第十條 縣人社局每年5月、9月份辦理第二、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就業服務名單登記。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居)委會匯總造冊,經鄉鎮初審,縣人社局複審確認後,再進行就業服務培訓,並根據《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按1000元/人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由縣人社局向縣財政局申請,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撥付到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縣人社局應按照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管理,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印鑑分人專管、票據領用和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縣人社局要按月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統計分析,同時報送收入進度表、補貼發放情況表,每季提交報表分析說明,年終做好年度決算和預算。縣財政局、人社局要及時掌握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運轉情況,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縣人社局要嚴格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督促縣本級、鄉鎮、村(居)委會做好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歷史)被征地農民管理台賬,完善領待人員的名單公示、生存資格認證、死亡申報註銷、舉報獎勵制度,加強稽查檢查,管好用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 對虛報、冒領、騙取和違規挪用、擠占、截留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