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對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縣城規劃區域內(不含九龍工業園和中小企業創業園)被征地,以組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小於0.2畝,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界定為我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
第二條 對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的我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按照《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五條的標準,以征地項目為依據,以組為單位,以2008年8月1日零時為基準時點,凡年滿16周歲以上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對象,均可納入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第三條 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歷史上被征地農民,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民(居民)小組討論申報,村(居)委會初審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人社、財政、國土、公安、經管部門審查認可,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村(居)委會或村民(居民)小組公示後,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確認手續。
第四條 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失地保障基金給予社會養老保險補貼。從16周歲起,每超過2歲補助1年,最多不超過5年。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繳費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的,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五條 對不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年滿60周歲、且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歷史上被征地農民,自本試行辦法發布之日起給予基本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以後新增的適齡對象,由村(居)委會和鄉鎮勞動保障站依次辦理待遇申報手續。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不再給予基本生活補貼。
第六條 2008年8月1日零點以前歷史上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按本辦法執行。2008年8月1日以後已徵收社會保障費的新征地項目,按《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執行。
第七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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