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

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主題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
  • 文號:炎政辦發〔2013〕34號
  • 主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 類別:地方法規
實施目的,一、實施原則,二、對象確定及申辦程式,(一)對象確定,(二)申辦程式,三、工作部署和時間安排,四、保障措施,

實施目的

為貫徹落實《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炎政辦發〔2013〕31號)、《炎陵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炎政辦發〔2013〕3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按照重點保障大齡和老齡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以及有就業願望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服務,輔以醫療保險等項目;失地保障基金以徵收社會保障費為主,輔以徵收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個人繳納部分養老保險費,做到個人、集體、基金三者資金共濟;按照政策可銜接、政府財力能承受、被征地農民生活水準不降低、簡便易行等原則,先在縣城規劃區域內(不含九龍工業園和中小企業創業園)進行工作試點,再在全縣逐步推廣,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對象確定及申辦程式

(一)對象確定

縣城規劃區域內(不含九龍工業園和中小企業創業園)因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調地安置確有困難,導致以組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少於0.2畝(含0.2畝),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可確定為被征地農民。
對2008年8月1日以後的征地對象,納入《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的實施對象,以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間點,符合年齡條件的對象自願申請參保,從《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公布之日起實施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
對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的征地對象,納入《炎陵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的實施對象,以2008年8月1日零時為基準時間點,符合年齡條件的對象可自願申請參保,從《炎陵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公布之日起實施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

(二)申辦程式

宣傳動員
相關鄉鎮對縣城規劃區內因征地導致人均耕地少於0.2畝(含0.2畝)的村(居)民小組進行摸底,宣傳相關政策,動員相關村組以組為單位補繳被征地農民保障金(即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均耕地面積的確認,按以下公式進行測算:人均耕地面積=(2002年農業稅繳稅耕地面積-歷次徵用耕地面積)÷最後一次征地土地補償費分配人數。
提出申請
(a)準備申請材料。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組在鄉鎮、村的協助下收集準備以下申請材料:①如實填寫《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請示》;②2002年農業稅繳稅耕地面積核定材料;③2002年以後歷次征地的《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④最後一次征地土地補償費分配人員名單;⑤2008年8月1日以後歷次征地被征地農民保障金繳納情況證明;⑥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的《(歷史)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花名冊(建議)》。
(b)鄉鎮初審申報。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居)民小組的申請材料逐一進行審核,經確認無誤後簽署意見,將有關材料報送到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遞交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請示。
部門會審
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縣人社、國土、財政、經管、公安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真實,符合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或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組,出具部門會審意見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各部門對材料審核的具體分工是:(a)《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請示》(國土、財政、人社部門審核);(b)2002年農業稅繳稅耕地面積核定材料(財政、經管部門審核);(c)2002年以後歷次征地的《徵收土地補償協定書》(國土、經管部門審核);(d)最後一次征地土地補償費分配人員名單(國土部門審核);(e)2008年8月1日以後歷次征地被征地農民保障金繳納情況證明(財政、國土部門審核);(f)《(歷史)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花名冊(建議)》(國土、財政、公安、經管、人社部門審核)。
審批公示
部門會審後,縣人民政府對符合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或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小組進行審批。審批後,將《(歷史)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花名冊》返回村組公示七天。
組織參保
選擇保障方式
鄉鎮、村組向被批准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宣傳政策,組織被征地農民填寫《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表》,自願選擇參加保障的方式,並提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戶口薄原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三張等相關資料。
繳費參保
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到縣人社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股辦理參保,並將個人負擔的費用繳存到指定賬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股按《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向縣財政局社保股申請撥付補貼資金,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指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賬戶。
兌現待遇
縣人社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股按照《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炎陵縣歷史上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炎陵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被批准納入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兌現待遇。
(a)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辦理退休,並從參保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對不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發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補助費。
對不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歷史被征地農民發放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補助費。
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按年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貼。
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被征地農民按國家就業政策申請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三、工作部署和時間安排

宣傳動員培訓階段(7月26日-8月30日)
召開全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會議,印製宣傳手冊和參保表格,宣傳政策,開展培訓,啟動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關鄉鎮要召開工作會議,統一思想認識,統一宣傳口徑,統一工作步調。
人員摸底核實階段(9月1日-9月30日)
由村(居)民小組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經鄉鎮初審後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會審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剔除。
辦理參保和待遇發放階段(10月1日-10月30日)
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歷史)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冊》,組織被征地農民本人填寫《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表》,選擇保障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到縣人社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股辦理參保登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待遇享受手續。

四、保障措施

強化組織領導。為保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縣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劉正平同志任組長,饒祥明、彭志同志任副組長,縣政府辦、人社、國土、財政、經管、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及霞陽鎮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由李園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從各相關部門臨時抽調。在縣人社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股,具體經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相關部門及鄉鎮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成立專門工作班子,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定期聯繫溝通,積極化解矛盾和糾紛,確保工作穩步推進。
廣泛宣傳動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關係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相關部門及鄉鎮要加強宣傳培訓,充分掌握檔案和政策精神,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民眾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儘可能取得被征地農民的理解和配合,確保社會穩定。
嚴肅工作紀律。各相關部門及鄉鎮在進行人員界定、基金征繳、待遇享受、信訪維穩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作主張,隨意放寬或提高標準,亂開政策口子,對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實或發生違規違紀情況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加強督查考核。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納入2013年為民辦實事考核內容,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工作督查,適時對各相關部門及鄉鎮的工作進度、政策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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