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洪湖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是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此前制定的相關規定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今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湖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洪湖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09〕64號)檔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由政府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經辦,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編辦、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市農業局、市統計局、市殘聯等單位,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農保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辦事處、管理區委員會(以下統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和相關協調工作。
第三條本著“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按個人繳費、村集體和其它經濟組織補助、財政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二章參保範圍及繳費標準
第四條本市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對象的年齡,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依據。
第五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實行按年繳費,繳費標準和方式為:
(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9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以後根據我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參保人每年按時繳費的,政府按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市財政負擔10元)。對參保人選擇500元/年以上(不含500元)檔次繳費標準繳費的,市政府按每提高一個檔次增加5元的標準進行補貼;對農村計畫生育“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家庭的父母參保繳費的,市政府另給予每人每年10元的獎勵補貼。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由市政府為其每年按最低繳費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並享受每年30元的政府補貼,同時鼓勵重度殘疾人個人繳費,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凡參保人中斷繳費隔年補繳的,補繳年度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六條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村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資助、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個人賬戶轉移。
(一)參保人遷往外地的,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轉移至遷入地農保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儲存額按規定繼續計息,待遷入地建立了新農保制度後再辦理轉移。
(二)參保人同時參加了新農保和其它社會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及待遇領取條件
第八條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九條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參保人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礎養老保險金增加2元。對下列計畫生育家庭實施政策性優惠,適當加發基礎養老保險金:
1.農村“獨子戶”、“兩女戶”家庭的父母,月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實發65元;
2.農村計畫生育獨女戶家庭的父母,月基礎養老金增加20元,實發75元;
3.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含三級)的父母,月基礎養老金增加30元,實發85元;
4.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者,月基礎養老金增加50元,實發105元;
5、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月基礎養老金增加80元,實發135元。
加發的基礎養老金由市級財政負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納,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二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之前死亡的,退還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後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協管員和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向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係手續和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並領取喪葬補助費300元,喪葬補助費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新農保待遇由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從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開始發放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到戶籍地所在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生存資格認證,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生存資格認證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
第五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十四條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老農保),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應與新農保並軌。年滿60周歲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除繼續享受原領取養老金標準外,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的同時,按新農保辦法參保繳費,待年滿60周歲時再同時享受新農保養老金;未滿60周歲且未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的農村戶籍人員,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辦法參保繳費,待符合領取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省政府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第六章基金監管
第十七條新農保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值增值。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十八條新農保基金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支出戶用於支付和轉出新農保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當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九條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應在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新農保基金收支計畫,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並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規範業務經辦程式,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一條嚴格基金監管,堅決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對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村民委員會每年應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定,財政部門徵收,市財政局實行專戶專賬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核定、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係轉移與接續、社會保障卡制發,切實做好政策諮詢、統計管理、檔案管理、查詢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並按要求錄入信息庫,負責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應配備一名協管員,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係轉移接續等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申報;負責向新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督促參保人員按時繳費、告知參保人辦理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調查摸底、基本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並納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應將農保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工作經費、信息網路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等足額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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