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一、目標任務
到2020年,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275萬人,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100萬人次以上,農民工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工資基本無拖欠並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引導約50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促進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積極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一)全面提升農民工職業技能。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春潮行動”等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各級農民工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民工培訓綜合計畫,檢查評估培訓效果,相關部門按分工組織實施。加大培訓資金投入,改進培訓補貼方式,落實職業培訓與技能鑑定補貼政策,構建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崗位技能培訓的主體責任,企業要加強對農民工進行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等方面的培訓,並按規定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對農民工自費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所在企業應從教育培訓經費中給予補貼。對企業組織農民工職業培訓與技能鑑定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建設農民工實訓基地。(省人社廳、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民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安監局、省統計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積極推動農村新成長勞動力職業教育。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有意願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全面落實中等職業教育農村學生免學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鼓勵各地整合職業教育資源,根據需要改擴建主要面向農村招生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創新辦學模式,改善培養方式,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雙證書制度。(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
(三)大力促進農民工就業創業。引導農民工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進一步清理針對農民工就業的戶籍限制等歧視性政策規定。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深入開展創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示範縣和示範鄉鎮活動,做大做強勞務品牌。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切實落實國家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做好被征地農民和武夷山、大別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個連片特困地區以及庫區、漁區農牧漁民轉移就業工作。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吸納返鄉和就近轉移的農民工就業。積極做好農民工境外就業服務工作。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產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回鄉創業。積極扶持農家樂、家庭農場等創業項目,支持發展“網際網路+”和農村電子商務帶動返鄉創業。完善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就業信息化建設,打造公共就業“15分鐘服務圈”,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為農民工提供個性化就業與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加強對駐外勞務機構的規範管理。(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規範農民工用工管理。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普遍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在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農民工中制訂和推廣《湖北省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對工程建設企業、小微企業等經營者開展勞動契約法培訓。強化勞動契約法執法監察,切實提高農民工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約質量。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完善適應家庭服務業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整合勞動用工備案及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五)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在建設領域和其他易發欠薪的行業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建立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支付工資。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納入“黑名單”,錄入企業徵信系統,並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原則。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省人社廳、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法院、省總工會負責)
(六)推進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鼓勵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在就業地或戶籍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建築、礦山等高風險行業企業為重點,努力實現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推動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平等享受待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為農民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提高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安監局、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七)維護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權益。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並將其納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與考核內容。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督促企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重視農民工工傷預防工作,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建立重大職業病危害預警機制,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助行動,保障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的生活和醫療待遇。發生重大職業安全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責任。(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八)保護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做好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落實被征地農民工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支持農民工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流轉管理和流轉契約的簽約指導等服務。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健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探索農村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問題。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已在城鎮購買住房,願意進城定居並自願退宅還地的農民工,依退出面積按規定給予補償。(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省委財經辦〔省委農辦〕、省法院負責)
(九)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建立異地維權溝通協作機制,依託司法審判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簡化受理立案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健全基層農民工法律援助體系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農民工勞動報酬工傷法律援助綠色通道。藉助“12348”、“12333”、“12320”等服務專線,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諮詢服務,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國資委、省法院、省總工會、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統籌推進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公共服務
(十)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促進有意願、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住所(含租賃)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有序落戶。全面放開小城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武漢市可通過積分落戶制度合理控制人口規模。準予獲得勞動模範、市(州)級以上優秀農民工稱號者與技師、高級技師在相應轄區居住地落戶。各地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出台具體政策措施和落戶標準,有序推進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落戶。(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政府法制辦、省委財經辦〔省委農辦〕負責)
(十一)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所有常住人口,確保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等基本權利。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範圍。依託街道(社區)居民綜合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台,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為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平等、優質的“一站式”公共服務。(省農民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二)切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圍,確保農民工隨遷子女在輸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稚園要按照就近就地入學的原則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對在公益性民辦學校、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接受義務教育、學前教育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支持經費,指導、幫助其提高教育質量。完善和落實其義務教育階段享受“兩免一補”、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多形式開展關愛流動兒童活動。(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三)不斷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全面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加強農民工重大疾病防治。將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對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鞏固完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全省“一盤棋”工作機制,加強考核評估,落實輸入地和輸出地責任。(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四)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和保障及供應體系。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並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加強城中村、棚戶區、農民工聚居地環境整治和綜合管理服務。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人單位或農民工出租。允許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範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督促和指導建設施工企業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範圍。(省住建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負責)
五、全方位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五)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加強農民工的黨組織建設,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推選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支持農民工在職工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中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省農民工辦、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十六)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關心農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依託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教育,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繼續推動各類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向農民工開放。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加強書香工地建設,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等場地,開展民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公益性文化產品和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農民工文化消費提供適當補貼。(省文化廳、省農民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委宣傳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七)建立健全農村留守人員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依託中國小、村委會(社區)普遍建立規範的關愛服務陣地。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入園需求。全面改善貧困地區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開展心理關懷等活動,推動學校、家庭、社區有效聯動。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加大對貧困家庭婦女“兩癌”救助力度,開展貧困縣婦女“兩癌”篩查等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努力保障和改善留守老人特別是“空巢老人”的服務及生活狀況。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管理,開展平安家庭創建活動,保障留守人員的安全,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關愛留守人員的功能。(省民政廳、省婦聯、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團省委負責)
六、進一步強化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相關責任,落實人員等保障。省政府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州)及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切實形成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合力。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對為農民工服務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開展督查。(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十九)加大為農民工服務經費投入。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鈎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職業培訓與就業、住房與社會保障、隨遷子女教育、維權與安全生產、公共衛生與文化和駐外勞務機構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資金投入與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省財政廳、省農民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充分發揮工青婦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切實履行農民工權益維護的職責,通過開展志願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努力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鼓勵新生代農民工加入團組織。支持和引導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人文關懷、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負責)
(二十一)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範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建立完善農民工實名制登記入庫和動態管理機制,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大力開展“為農民工辦實事”活動,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省統計局、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二)著力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引導新聞媒體運用網路、微電影等多種方式,開展政策宣傳月活動,大力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省委宣傳部、省農民工辦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為農民工服務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