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張掖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10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30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8〕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甘人社通〔2018〕2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機制有機銜接的原則,形成與征地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養老保障機制;堅持“先保後征”原則,建立先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後批准征地的機制;堅持“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征地成本;堅持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政府籌集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實施辦法》印發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按原政策執行,《實施辦法》印發後被征地的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政策規定
(一)補貼範圍、對象和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政府統一征地、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省政府《實施辦法》印發前已享受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征地時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外出務工等非征地原因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其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本人。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校學生、征地時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賬戶,待其退役、就業或就業發生變化時,按新的身份辦理參保手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補貼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畝數提取預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徵收土地比例。徵收土地比例為本次征地畝數除以原有承包土地畝數。
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未公布前,可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提高13%預留繳費補貼資金。
徵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
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征地面積、比例和人數的確定,以依法批准土地徵用之日為準。
(三)費用籌集與基金管理
1.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專戶,專門用於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預存、劃撥和監管,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2.在征地報批前,國土部門應根據涉及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地畝數、承包土地畝數等,報人社部門測算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測算金額,由用地單位一次性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收儲土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和人社部門測算補貼資金,市、縣區人民政府將補貼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
3.征地項目依法批准後,國土部門應及時告知人社部門,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含利息),多退少補;征地項目未獲批准的,將預存補貼資金全部退還用地單位或市、縣區人民政府。
4.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資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2017〕144號)、《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2017〕28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2017〕2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養老保險繳費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劃撥12%,個人繳納8%,個人不繳費的,補貼資金不予劃撥。繳費補貼資金劃撥完之後,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繳費補貼資金結餘的,將結餘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預存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家庭成員間不能調劑使用。
(五)制度銜接和轉移接續
1.省政府《實施辦法》印發前已批覆工程概算的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仍按原籌資渠道、補貼標準、經辦流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2.省政府《實施辦法》印發前征地、但未享受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按原籌資渠道、補貼標準執行,並將政府補貼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實施辦法》實施後再次征地的,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的籌資渠道、補貼標準和經辦流程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3.省政府《實施辦法》印發前已按原政策辦理了部分失地養老保險、但尚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實施辦法》實施後再次征地的,可選擇繼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銜接手續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5.養老保險關係跨省或省內轉移時,按照《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要求辦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區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做好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由政府統一領導,人社、發改、國土、財政、農業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鄉鎮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地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險工作情況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報告。
(二)明確職責分工。鄉鎮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戶認定、家庭成員基本信息和人數、現有承包土地面積、征地面積的核實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基金劃撥、待遇申報等工作。人社部門負責政策宣傳、補貼資金測算、養老保險參保、養老保險待遇核發等工作,並做好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管理。發改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監管。國土部門會同征地所在鄉鎮做好被征地農民征地數量、補貼對象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審核工作,並根據測算金額,督促用地單位將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劃入繳費補貼預存賬戶。農業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畝數界定、核實和征地比例確定。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監督。
(三)規範經辦服務。各縣區要按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結合本地實際對參保繳費、待遇審核、領取待遇和基金管理等工作環節進行規範和最佳化,統一經辦項目、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同時,加強對經辦人員政策法規、經辦要求和工作規程的培訓,促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努力實現服務方式“零距離”、服務項目“零差錯”、服務態度“零投訴”。
(四)狠抓督查落實。各縣區政府要將此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各級人社、發改、財政、國土、農業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規定,加強對繳費補貼資金等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精準落實到戶到人。對因工作不負責而導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後果的,將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廣泛宣傳動員。各縣區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特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採取對比算賬、發放宣傳單、告知信等靈活多樣、通俗易懂的形式,將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條件、繳費標準、待遇標準等政策宣傳到戶到人,使被征地農民聽得懂、能理解、好接受,引導被征地農民自覺踴躍參加養老保險。
省政府《實施辦法》實施後,2010年3月25日印發的《張掖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張政發﹝2010﹞28號)廢止。

政策解讀

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和《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290號)及《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現將張掖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這項政策在適用對象上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政府統一征地、具有本地常住戶籍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
省政府《實施辦法》印發前已享受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征地時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外出務工等非征地原因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待遇的被征地農民,將其參保繳費補貼一次性發放本人。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校學生、征地時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賬戶,待其退役、就業或就業發生變化時,按新的身份辦理參保手續。
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適用這項政策嗎?
答:不適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標準是什麼?
答: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畝數提取預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每次征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乘以徵收土地比例。徵收土地比例為本次征地畝數除以原有承包土地畝數。
徵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
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征地面積、比例和人數的確定,以依法批准土地徵用之日為準。
四、被征地農民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以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嗎?
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五、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是多少?
答: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劃撥12%,個人繳納8%,個人不繳費的,補貼資金不予劃撥。繳費補貼資金劃撥完之後,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繳費補貼資金結餘的,將結餘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
六、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怎么轉移?
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的人員,將剩餘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的人員,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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