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地區:天水市
- 內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 類型:政府檔案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徵收承包土地的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社、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公安、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及貫徹實施;負責具體經辦和出具審核意見。市級社保機構負責指導、規範縣區社保機構的經辦工作;縣區社保機構負責參保登記、基數核定、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發放,負責編制養老金支出預算,指導鄉鎮做好經辦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確定項目的隸屬關係。
(三)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的籌集及劃轉工作,出具個人承擔部分收款憑證。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
(五)農業部門負責對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配合人社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的核准工作。
(六)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農業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年齡確認和戶籍身份變更工作。
(七)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
鄉鎮政府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配合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搞好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
第五條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六條已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範圍。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村集體留有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在與被征地農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後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被征地農民暫不參加養老保險。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相關單位、部門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參保。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村(社區)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範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並經本人簽字,村(社區)蓋章。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信息登記表》加注意見,報縣區國土資源、農業部門進行參保人員身份的認定,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四)縣區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審核,加注意見後,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參保人員檔案。
(五)參保登記手續完成後,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繳費手冊遺失的,由村(社區)出具證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注意見,由被征地農民個人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辦。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九條政府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土地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必須保證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實施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