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25日印發修訂後的《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妥善解決市轄各區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保障問題,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確認程式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農村或城中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失去土地,戶口在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16周歲以上(以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日為基準時點)的在冊農村(社區)居民。具體納入人數以戶為單位,按所征土地面積占該被征地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積的比例確定。
    不得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對象:全日制在校學生;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或集體企業和社會團體的職工;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退職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未承包經營土地的人員;歷次征地已經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
    第三條  用地項目向國務院或省政府報批之時,應將相關報批資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各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確定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的具體對象。
    保障對象的確定,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討論通過並公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申請對象具體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區公安部門審核,最後由區人民政府審定保障對象,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條 保障對象按照自願參保原則,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不同參保方式,個人享受的補貼標準一致。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保障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時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12%×12×補貼年限。
    補貼年限和補貼方式按如下規定執行:16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補貼2年;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每增加5歲(含不足5歲)增加補貼2年,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補貼12年。
    第五條  保障對象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建立養老保險關係,逐年繳費。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被征地農民繳費時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保障對象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用人單位招聘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個人應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與以被征地農民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併計算。
    原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徵地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按上述保障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逐年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繳費補貼,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原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障對象被征地後也可按規定享受繳費補貼。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如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繳費年限大於其可享受的補貼年限,其按規定可享受的繳費補貼額用於補貼其以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其已參保繳費年限小於其可享受的補貼年限,則按差額年限逐年繳費,繳費補貼額度用於補貼其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憑年度繳費憑證領取繳費補貼。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可將繳費補貼發給其本人。
    第六條  保障對象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同等數額的養老保險補貼,其個人賬戶中增加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項目。對未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的保障對象,在其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後,將繳費補貼按補貼年限數逐年均等劃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距離待遇領取年齡的年限小於繳費補貼年限的被征地農民,則在到達待遇領取年齡前一個月內將剩餘的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對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被征地農民,將繳費補貼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沒有個人賬戶的,補建個人賬戶後,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未到待遇領取年齡的保障對象自其到年齡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當月起增發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保障對象自其納入保障對象次年1月起增發其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保障對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用於保障對象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主要來源於用地單位繳納、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其來源包括:
   (一)用地單位繳納。按照商業開發用地75元/㎡、非商業開發用地55元/㎡向用地單位徵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鐵路、高速公路、機場、重大水利等重大公益性基礎設施類重點建設項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繳納按湖南省有關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征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標準調整情況適時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徵收標準。用地單位應本著“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足額繳納社會保障費用,一律不得減免和緩繳。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應按新標準重新計算並限期繳納;
   (二)政府劃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5%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集體補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資金來源不足以支付繳費補貼的,由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予以解決。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與規劃、財政、公安、審計、監察委員會、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市長為聯席會議第一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協助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秘書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
    聯席會議職責:
   (一)定期聽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匯報,監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研究擬定全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三)處理重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訪案件;
   (四)協調各成員單位間的工作。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區相關部門審核確定保障對象名單,並具體實施保障工作。
    各區財政部門要將到賬的市級保障資金及時劃撥至各區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在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不足時按市、區分擔比例進行資金籌措。
    各區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確定保障對象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被徵用的土地面積和領取的征地補償金額。
    各區公安部門負責審核確定被征地戶戶籍情況和在該戶的人口數。
    各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資格、承包經營土地權證面積和被征地戶應納入的保障對象,辦理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核銷工作。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以及養老保險待遇和養老保險補貼的支付工作。
    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保障對象的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保障對象的初審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5%的解繳,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劃撥、管理和籌措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被征地村集體補助的計提,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所征土地10%的征地補償費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按“不繳費,不辦證”的原則,確保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及時繳入財政專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解繳,與市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各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審核和下撥工作;
    市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每年末以當年收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為基數,按照不低於1%的比例由市財政預算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增設專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機構,安排工作人員,確保工作經費,保證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或未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納入績效評估體系進行年度考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區工作定期進行督查。
建立社會保障資金長效監督機制,由市監察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定期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和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應收盡收和運行安全。
    第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和《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市人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密切協作和通力配合下,全力以赴、最佳化服務,切實保障民生,全面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應發盡發,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被征地農民獲得感和幸福感進一步增強。
    隨著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以及《人社部、財政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等有關上位政策的實施,對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人社部、財政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
   (三)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
    三、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7章16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補貼計算方式有調整。取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非的前提條件,對被征地農民是否辦理農轉非不再進行要求。
   (二)修改實施責任部門。將涉及“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寶工區”的表述修改為“市監察委員會、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三)繳費、補貼方式、補貼計算標準有調整,取消一次性補繳補建。將涉及一次性補繳內容全部修改為逐年繳費。對一次性補繳一次性支付補貼修改為逐年繳費,逐年補貼。計算標準調整為:保障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時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12%×12×補貼年限。
   (四)明確補貼部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起始時間。明確未到年齡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自其到齡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當月起增發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已到年齡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自其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次年1月起增發其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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