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是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 發布文號:攸政辦發〔2011〕19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 發布單位: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攸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
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株洲市被征地農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員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株政辦發〔2010〕2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由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農民集體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後,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基本生活和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縣城規劃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在縣城規劃區外,應對被征地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由當地政府進行異地安置,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無法進行異地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由縣統一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名單的核定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計算;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資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專戶資金的籌集、管理、劃繳和撥付,在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發放,設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經辦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相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並查處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征地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條 土地徵收時,下列人員可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三)服刑、勞教前符合第(一)項規定條件的服刑、勞教人員;
(四)父母一方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條件,本人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成年人;
(五)戶籍雖然發生變化,但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的人員。
第五條 土地徵收時,下列人員不得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對象:
(一)歷次徵用土地中已轉城安置或撤組改居的人員;
(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三)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退職領取社會養老金的人員;
(四)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未分責任田的寄住人口、暫住人員;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認程式。確定被納入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縣公安部門核定戶口身份,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建立台帳管理制度。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門對轄區範圍內的農用地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數量變化台帳,並做好相關統計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台帳;公安部門建立征地後居民台帳,並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以土地徵收或徵用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點,根據出生時間,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
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不含16周歲,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劃為第一年齡段);
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至45周歲(不含45周歲),男性16周歲至50周歲(不含50周歲);
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至55周歲(不含55周歲),男性50周歲至60周歲(不含60周歲);
第四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其來源包括:
(一)新征建設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基礎設施和園區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暫維持原標準不變);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
(三)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
(四)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
(五)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主要用於:
(一)支付第二、三、四年齡段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支付第三年齡段安置人員的養老生活費;
(三)支付第二、三年齡段安置人員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費(培訓費按每人1000元標準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提交到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和緩交。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對分次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土地,又無法以戶為單位全部徵收的,由農村集體組織按徵收土地占總承包用地的比例換算出本次徵收土地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數。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需以戶為單位,且四個年齡段的比例應與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年齡段的人員結構比例相當。
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3畝(含0.3畝)的村(居)民小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規定全組村(居)民整體參保。
第十三條 第一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達到就業年齡後,即作為新生勞動力按規定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在土地徵收時,必須及時納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並根據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享受不少於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即從16周歲起計算,按每超過2歲補助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5年。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按城鎮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給予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按照全省統一標準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招用第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並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單位,可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之和的10%,最多不超過3年。第二年齡段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以上的,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按照城鎮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一次性繳15年社會養老保險,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給予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第三年齡段人員今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可按其達到第四年齡段的相差年數每年1000元的標準,由個人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其在第三年齡段期間,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相應提高。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付土地次日起,按照城鎮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一次性補繳15年社會養老保險,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給予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自繳費滿15年之下月起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第四年齡段人員不願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可按其達到73歲的相差年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由個人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最少繳費年限不少於5年,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準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相應提高。如保障對象本人無力繳納一次性養老生活保障費個人負擔部分的,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月發給210元的基本生活費。
第三、四年齡段人員死亡後,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未領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第二、三年齡段人員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等費用從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納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且轉城的被征地農民,處於失業狀況,經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審核,可辦理《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證》,享受有關就業政策。
第十六條 2009年1月1日至本辦法試行前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由村民小組繳足2009年1月1日以後徵收或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25%的生活保障資金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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