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通知。

2024年1月11日,《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24年調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湘政發〔2024〕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相關規定和自然資源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征地補償工作實際,現將調整後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徵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為當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徵收水田的,按本標準執行;徵收旱地、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係數執行;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旱地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5倍執行;徵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1.68倍執行。徵收“恢復屬性”地類(指因農業結構調整等原因,將耕地改為園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層未被破壞,經國土調查認定可通過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復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標準的0.8倍執行。上述補償標準在執行中同時滿足適用條件的,按照有利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適用補償水平相對較高的標準。
三、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具體範圍由省自然資源廳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作出相應調整,但是不得低於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係數。
五、徵收集體建設用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資源稟賦、區位條件等因素及時更新,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六、本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加強耕地保護,依法依規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落實工作,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附屬檔案: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24年調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屬檔案: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2024年調整)
單位:元/畝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內容解讀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我省2018年發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已滿三年,依法應當調整或者重新公布。
  二、《通知》起草的政策依據
  主要政策依據是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快制定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等檔案。
  三、《通知》的目的和意義
  征地補償標準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一方面,要和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和以及當地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進行比較。另一方面,需要和周邊的省、市區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對比,實現兩者的有效銜接。有效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四、《通知》的主要內容
  從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關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起草該通知,《通知》共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範圍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比例。同時,明確了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二是確認了征地補償區片仍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並公布,已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的區片單元繼續有效。三是明確了徵收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相應的地類係數。四是充分考慮到全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及征地補償訴求的差異性,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作出相應調整。同時,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規定不得低於本標準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係數。五是規定了集體建設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六是明確了標準實施時間,保持政策的銜接性與連續性。
  五、本次標準調整的主要變化
  一是各地征地補償標準普遍有所提高。參照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物價上漲水平,在原標準基礎上普遍提高了5%左右。二是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將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標準提高至2倍。三是授權各地根據地方實際,制定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為集體經營性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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